关于印发《军山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社区、部门、机关科室:

现将《军山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军山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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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山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军山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现资产配置的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办法》武经开财20205国务院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关系的机关内设机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中心)、改制单位(中心)、社区居委会、幼儿园(以下全部简称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行为。

这些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车辆;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特种动植物等。

第二条  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促进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修建(包括应予以资本化的大型修缮)、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三)厉行节约、节能环保;

(四)调剂优先、共享共用;

(五)严格标准、预算约束;

(六)资产存量与增量挂钩;

(七)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有机结合。

单位配置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且现有资产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租赁等购买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行政单位资产自用、出租、出借等;事业单位和其它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单位资产使用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首先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做到物尽其用,妥善保管和维护,积极推进共享共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率。单位对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处置。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出售、出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等。

单位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擅自处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十条 根据区财政局批准设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一级部门单位、二级部门单位的情况和街道实际,街道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和权限级别按以下组织体系设置:

(一)审批部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财政局。主管街道国有资产重大的配置、使用、处置的审批。

(二)主管部门:军山街道办事处。经区财政局批准设为国有资产管理一级部门单位,系统用户名为军山街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街道各单位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负责街道国有资产重大的配置、使用、处置的审核,以及一般的配置、使用、处置的审批。

(三)财政部门:军山街道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协助街道分管领导履行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指导各单位贯彻落实相关法规;负责街道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预审、财务管理和监督管理;负责牵头办理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申请、申报和相关手续;负责牵头组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点、清查工作;负责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一级部门信息化管理、报表报告编制等日常维护工作,指导各单位开展二级部门信息化管理等日常维护工作。

(四)人事部门:军山街道党建办公室。负责核定各单位编制人数、在职人数和人员名单,为各单位执行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提供人事依据。

(五)二级部门单位。经区财政局批准设为国有资产管理二级部门的军山街道办事处(系统用户名为军山街道办事处),以及街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中心)、改制单位(中心)、社区居委会、幼儿园等单位,负责本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挂靠机构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申请和自审,组织实施本单位和挂靠机构的国有资产盘点、清查,开展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报表报告编制等日常维护工作。

(六)国有资产管理挂靠机构。未经区财政局批准设为二级部门的机构,包括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和其它有关单位,通过街道办事处指定的二级部门单位,进行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在所挂靠的二级部门单位领导下,开展国有资产盘点、清查及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依据管理权限级别,按照二级部门单位自审、街道财政部门预审、街道审核、区财政局审批的顺序,依次递进审批。挂靠机构依托二级部门单位办理相关业务。

相关审批流程所需的报表、报告等手续性文档,由街道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按照区财政局有关规定和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要求,统一制作或调整。

预审资产配置标准涉及通用资产配置和人事核定的,相关二级部门单位,在报街道财政部门预审之前,还应报人事部门核定人数和名单。在职人员在街道范围内发生借调等调整情况时,一般按照资产随人员走的原则配置或调剂相关资产,不重复计算人数,确保街道资产配置总体不超标准。

第十二条  二级部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担任资产管理员(有条件单位需与财务人员分设),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具体管理。挂靠机构的资产管理员设置,按照所挂靠二级部门单位的要求实施。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固定资产卡片应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资产编号等内容,一物一卡,由使用人签字承担保管责任,由资产管理员按使用人归集保存。

十四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应当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申报和更新,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落实资产报告制度。

街道一级部门的资产报告报表和年度报告,由街道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编制,经街道办事处审批,按规定报送。

二级部门单位每月底和年度终了时,依托资产管理系统做好资产月报和年度报告报表的编制、汇总、分析等工作,确保报告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经街道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向区财政局报送

挂靠机构按所挂靠的二级部门单位的要求,开展资产管理和信息维护工作。

十五单位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准则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资产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完整。有关单位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要求,将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等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出明确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和街道党员群众服务中心,依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办法》武经开财20205国务院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由街道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牵头组织修订完善,经街道批准后印发正式办法施行,本办法由街道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

2.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行政事业单位XX年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表(表样)

5.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表(表样)

6.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拨申请表(表样)


链接: 区人大 | 区纪委监委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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