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村)、部门、机关科室:
现将《军山街道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军山街道办事处
2021年7月15日
军山街道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保障全街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依规、精细理财;预算管理,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讲求实效。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各项纪律规定。
第二章 财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统一领导下,街道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街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审财政年度收支预决算并监督执行;监管国有资产运营和会计核算;审核财政资金指标的执行;监管各种专项资金的使用;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街道财务状况;组织撰写年度预算绩效执行报告;培训教育管理财务人员。
第五条 街道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全街财务报销业务和会计核算工作。会计核算记账工作委托专业机构代理。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确定报账员(出纳),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财务工作任务重的,可以建立财务管理机构。报账员(出纳)应当具备会计职业操守,爱岗敬业,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对本单位报销金额以及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经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财务人员。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认真落实预算法和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要求,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开展绩效监控,实施绩效评价,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预算公开力度,提高预算透明度,着力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全街所有单位的财务工作必须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组织经费运行。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街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在预算编制期内及时编制本部门(单位)经费预算,并同时编制国有资产资产配置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按照当年全区预算编制口径进行审核,拟定各部门(单位)及归口管理的事项预算安排方案,报街党工委、办事处审议通过后上报管委会(区政府)批准。
街、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独立核算单位,预算报街党工委、办事处审批后执行,并接受街职能部门监管。
第十条 管委会(区政府)批复下达的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预算单位提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审核,在区级财政规定的预算调整时间内报请街党工委、办事处审议,报经区财政部门批准后调增或调减预算。
第十一条 建立预算预警制度和预算执行绩效考核制度,严防超预算开支。对于未按规定执行预算的单位,下年度相应核减有关经费。财务在审核办理各项支出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包括开支数额、开支项目等,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不得将批准的预算项目,特别是专项支出自行变更或废止,将资金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支出管理应重点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严格执行区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对批准的人员经费支出和维持单位基本运转的公用经费要予以落实。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尽量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努力保证国家规定所必需的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加强决算管理。切实履行部门决算的工作组织、编制审核、报送、信息公开、数据资料管理及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做到决算数据真实正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第四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坚持计划性、均衡性和规范性,严格总额控制,分类分项管理,超预算或无预算项目一律不安排支出。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一)人员经费。人员经费由党建办公室及公共服务办公室核定标准,独立法人单位由负责人签字审批,非独立法人单位由负责人及街分管部门领导签字审批。
(二)日常公用经费。水、电、气、电话、报刊订阅、宽带网络、车辆运行、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差旅、党建活动、福利、工会等经费,由各独立法人单位根据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标准核定,负责人签字审批。非独立法人单位由负责人及街分管部门领导签字审批。
(三)其他项目经费使用应当履行以下事前报批程序:
1.单项支出低于3万元(不含3万元)的,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的同时,行政、事业、改制中心、幼儿园需报街分管部门(单位)领导审批,社区根据业务情况报分管业务领导审批(附事前审批单)。
2.单项开支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需按军综办《关于印发〔军山街“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2017〕5号)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六条 街、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费使用按街专项管理规定执行。基建项目、专项工作等经费支出按专项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凡属事前批准的开支,必须一事一报、逐级批准,不得化整为零逃避审核,也不得先支后报。
第十八条 经常性开支项目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人员经费
行政、事业、改制、街聘、幼儿园人员工资、津补贴、奖金、福利待遇等,由党建办公室核定标准并书面下发通知,各单位按标准制表核发。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等标准由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核定标准并书面下发通知。
(二)公用经费
公用水、电、气、电话,报刊订阅,车辆运行经费由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按相关文件执行,在街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
(三)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党建活动经费、工会经费等费用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区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如下:
1.业务招待费:公务接待应根据鄂办发〔2014〕1号文件、《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财行〔2017〕448 号)文件,单位因工作确实需要发生业务招待时,需有事前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或本单位发出的邀请函、活动方案方可安排招待。接待餐需一事一结,原则上以公务卡结算(200元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值班和因工作误餐不列入招待费。各单位禁止接待使用烟酒。
2.会议费:依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武财行〔2018〕701号)文件执行。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或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等,达到了政府采购标准的走政府采购程序,会议误餐标准不超过40元/人。
3.培训费:依照《市财政局 市委组织部 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武财行〔2017〕434号)、《关于印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区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经开财〔2019〕32号)文件执行。主办单位需先报培训方案由街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能执行,培训场地、设备、参训人员伙食费和讲课费的报销需有合同并附带有明细内容。培训支出总金额超过3万元(服务类),必需报请街办事处办公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达到了政府采购标准的走政府采购程序。
4.差旅费: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武财行〔2014〕459号)、《关于规范区属事业单位市内公务出行差旅费标准的通知》(武经开财〔2019〕36号)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区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关于区党政机关市内公务出行有关差旅费标准的通知》(武经开财〔2017〕10号)等文件,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据实报销。住宿费标准按《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武财行〔2016〕299号)文件精神执行,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因公出差人员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外地公差费用报销需由街分管领导审批。
5.因公出国(境)经费:外出(国内)考察费需提供文件(报告)依据、外出考察合同、及发生费用的相关原始凭证,报街分管领导和街纪工委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入账;出国考察必须由街主要领导审批。
6.党建活动经费:依照《市财政局、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武财行〔2019〕16号)文件执行。
7.工会经费:仅指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的会费,上缴上级工会40%,拨付本单位工会60%。其他支出不得在本科目列支。工会经费管理参照《湖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 <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工发 〔2018〕6号)文件精神。
(四)不可预见突发事件处置和重点人员稳控的经费,按照应急处置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和金额大小分级审批。
第十九条 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具体目录及标准参照《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中心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武政采〔2020〕9号)文件及《武汉经开区管委会(汉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具体目录及标准根据市、区文件精神适时更新);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区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章 经费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经费报销程序为:
1.经办人员组织收集发生业务的票据、合同、询价单、附件等报单位报账员(出纳)初审。
2.报账员接到原始票据后填写“原始凭证粘贴单”,并对发票、合同、附件进行初审,对发票真伪进行查验,查验结果打印作为附件之一;初审无误后需经办人员、证明人、报账员签字,街办事处需科室负责人、分管业务领导签字,全部签字完成后报请本部门(单位)领导签字,街办事处报请分管财经领导签字。
3.本部门(单位)领导签字同意支出后,单位报账员按要求需填写“财政支付用款申请明细单”,填写完整后盖单位公章,并签字报本单位代账会计审核。
4.代账会计逐一对报销金额、原始票据、合同、附件等进行审核,并对预算指标支付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无误签字后报总预算会计复核。
5.总预算会计复核签字后报党群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并由代账会计录入支付令。
6.总预算会计对录入的支付令作最后的核对并支付款项。
第二十一条 经费报销必须做到凭据真实、完整,报销合法、合规、合理。其中,报账员(出纳)重点审查经费使用及凭证的真实性,党员群众服务中心重点审查资金渠道、报销程序的合规性和资料凭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分管财务负责人重点审查报销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二十二条 办理报销手续的原始凭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原始凭证必须填写真实完整内容。必须盖有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业务内容必须填写清楚(日期、购买单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品名不能笼统,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不得有涂改挖补刮擦等现象。票据必须提供税务部门发票或财政部门的收据,不得有虚假发票。
2.购买物品或接受劳务必须取得正式发票,自制收款收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3.报销附件要齐全。须提供的附件主要有:
会议费必须提供会议审批计划和方案、参会人员签到表、合同或协议书、会议通知、结算清单、发票及明细单据等附件。
接待费必须有接待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和公务卡结算凭据(财务票据);招商(商务)接待须有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电话记录等)、商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商务接待清单、公务卡结算凭据(财务票据)。
培训费和差旅费须附领导签批的文件或上级部门通知,差旅费还要有事前审批单。
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须凭有效票据填报费用报销单,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购置货物和提供服务的,要提供物品(服务)采购事前审批表、询价单、购货合同,收货时的货物验收人(保管人)签字,如果是分发的货物,还要提供物品领用签收表;如果是单位购置固定资产的需提供资产配置表;工程类的要提供立项批文、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审计结论。
货物类和工程类的,如果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内的,需办理政府采购的要先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要纳入资产管理的货物,须提供资产的产品说明、规格型号、系列号、使用单位和使用人签收表。
第二十三条 有事前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规定程序的开支,报销时必须附相关材料。对审批手续不完备、附件材料不齐全的,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有权拒绝报销,待完善相关资料后方能报销;对有疑义的支出项目,有问询报销单位和提醒上级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银行账户、货币资金、印鉴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账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由需求部门(单位)申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区财政部门审批。私自开设账户按私设小金库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货币资金实行“账款分开”管理原则,现金、银行存款收支由出纳管理,账目由会计管理。
第二十七条 银行单据和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度,支票、贷记凭证等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和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单位法人印鉴章由会计保管。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现金结算管理。公务支出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支票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形式结算,如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款项要写明原因,经部门(单位)领导同意,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九条 通过转账支付的,经办人员提供收款方银行账户信息,完成报销审批流程后,由财务人员办理转账手续。使用支票结算的,严禁签发无抬头和用途的空白支票及盖有印鉴章的备用支票。
第三十条 凡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货币资金的出借,因公借款审批权限参照经费开支审批权限执行;因公借款要及时办理还款手续,当月结清;杜绝公款私借。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应当纳入资产管理,其中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负责监管全街资产,各部门(单位)负责监管本单位资产。
第三十三条 所有资产应当分类登记、定期盘存,不得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需报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审核后、报请街办事处办公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具体参照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经开财〔2020〕5号)文件精神(具体目录及标准根据市、区文件精神适时更新)。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在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资产流失。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仅用于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结算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收据用途,不得出借、转让、代开。
第三十七条 全街所有收费统一使用财政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和非税收入缴款书,由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票据专管员负责购买、保管、发放。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开具时应按照票据号段顺序使用,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文件等必须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相关办法管理。
第四十条 会计应做好账务电子数据的定期和年度备份,在会计年度终了后,财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对当年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由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一般只供财务人员查阅,如有特殊需要,经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负责人批准,可提供查阅和复印;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划、拆封和抽换。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对外签订合同除本单位保存一份外,必须送一份给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备案把关。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建立党政统管、纪工委监督、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监管、部门(单位)主责的街财务监督管理体系。
第四十四条 街办事处每年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全街各部门(单位)上年度财务进行抽查审计,及时发现问题,立行立改。
第四十五条 部门(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应当落实离任审计制度,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任期审计。
第四十六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在本单位负责人主持下,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未办清的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群众来信来访等对全街财务工作实施全面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各部门(单位)纪检委员要对财务工作实施日常监督。
第四十九条 全街财务自觉接受上级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有关标准和范围,若与国家法规政策和上级规定有抵触的,以国家新的法规政策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街道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经费使用事情审批表
2.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3.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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