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关于划定铁路线路两侧安全保护区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4-24 17:04 作者: 信息来源:

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以及《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令第395号),对我区内铁路线路两侧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进行划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二、 铁路沿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遵守《条例》及《办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条款摘录如下:

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三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第三十二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第三十三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三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2、《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城市道路、水利工程及油气、通信、电力、供排水等管线与铁路线路交叉,需要跨越或者穿越铁路线路的,其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并签订安全协议,共同维护铁路安全。

铁路沿线的水利工程、油气、通信、电力、供排水等管线设施,其产权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和养护,及时排除危及铁路安全的隐患;不能立即排除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铁路运输企业,并与其协商排除安全隐患。

三,划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不改变土地权属。

 

特此公告

 

 武汉开发区管委会(汉南区政府)

                    2019年7月15日

链接: 区人大 | 区纪委监委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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