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的方案

发布时间:2019-10-17 17:10 作者: 信息来源: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精神,我区决定对《武汉开发区管委会(汉南区政府)关于全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意见》(武经开规〔2016〕1号)中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进行调整。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订要求,现公开征集意见 ,公示时间为发布时间起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勇

联系方式:027-84512886,179459272@qq.com

 

附件: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汉南区政府

2019年10月17日     

附件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的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精神,我区决定对《武汉开发区管委会(汉南区政府)关于全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意见》(武经开规〔2016〕1号)中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进行调整。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生态优先、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生态养殖、资源利用、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要求,通过划分禁止养殖区,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开展清洁生产和生态养殖,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促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实现全区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调整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养区外,不得划定禁养区。

三、调整范围

1、沌口新城(包括沌阳、沌口、军山三个街道)全境和纱帽新城规划区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为为禁养区调整沌口新城(包括沌阳、沌口、军山三个街道)和纱帽新城为禁养区。

2、将行政村、自然村湾人口集中居住的区域由禁养区调整为限养区。

3、将各类工业园区及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禁养区,条款取消。

4、将马影河水域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两侧各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禁养区,条款取消。

5、将列入《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武湖湿地核心区及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禁养区调整为将列入《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绿线区域,武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为禁养区。

6、将湘口、东荆、邓南三个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城镇建成区和新农村社区外延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为禁养区调整为湘口、东荆、邓南三个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城镇建成区为禁养区。

7、将不在禁养区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敬老院、幼儿园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全部为禁养区,条款取消。

8、新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范围为禁养区。

9、新增生态公益林分布区为禁养区。

四、调整后的禁养区范围

1、沌口新城(包括沌阳、沌口、军山三个街道)和纱帽新城;

2、湘口、东荆、邓南三个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城镇建成区;

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包括沌口水厂水源地保护区、军山水厂水源地保护区、汉武水厂水源地保护区、水洪中心水厂水源地保护区);

4、武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5、列入《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绿线区域;

6、生态公益林分布区;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五、有关规定

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需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并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经环保验收达标方可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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