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关于《武汉经开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起草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5-12-03 19:05 作者: 信息来源: 区发改局

一、起草背景

(一)上级改革形势的需要2023年,省委主要领导部署推进湖北省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改革,在项目策划、审批和绩效评价等阶段都对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进行规定。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需从制度上压实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管理责任。

(二)政府投资管理的需要

省市层面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文件针对项目变更和概算调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没有详细操作细则。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指导性,结合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需要,对项目变更和概算调整程序进行了细化,便于在工作中执行

二、起草过程

1征求公众意见。2025429日至529日,我局就《武汉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管委会官方网站对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任何异议和意见。

2征求部门意见。2025427日、528日,我局两次向管委会各部门(单位)和平台公司征求意见。624日,区领导召开专题会,听取各部门意见并提出了明确修改要求。

3.落实合法性审查要求。按合法性审查程序要求,我局党组会对文件进行研究同意后,司法局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方面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市场监管局对公平性竞争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三、起草部门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四、起草的法律、法规、规则或事实依据

本办法起草依据的法规文件主要有:

(一)《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二)《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武政规〔20222号)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和决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共有735从政府投资重点、资金安排方式、项目策划、审批决策、建设实施、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明确了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责任。

(一)政府投资重点和投资方式

1.政府投资重点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 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2.政府投资方式

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二)项目策划和投资决策

1.政府投资项目策划

项目储备实行动态管理,按“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梯度滚动推进。各园区、街道和平台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谋划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行业专项规划、省市区重点任务和行业发展目标,提出本领域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会同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项目前期谋划研究。项目策划依托“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平台”等,对规划、土地、环保、水保、洪评、节能等建设条件进行初步研究。

2.政府投资项目储备

项目单位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前期论证,重点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公益性、收益性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请分管区领导同意后纳入项目储备库。储备库项目可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环评、洪评、节能等手续。

2.政府投资决策

)项目审批程序

1.政府投资审批主体

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区经信局(大数据局)审批需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在区经信局(大数据局)完成技术方案审核后报区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专用人防工程(公用人防工程、人防指挥工程、人防疏散工程等)由行政审批局按照权限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维修工程由机关事务中心、区财政局报管委会同意后审批;其他项目由区发改局审批。

使用政府投资400万元以下的技术用房、业务用房大中修等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决策。不涉及新(改、扩) 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建设活动的征收、拆除、湖泊清淤、土壤治理、园林补种(植) 和单纯的布展、设备 购置及安装等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审批。

2.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审核后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项目建设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渠道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项目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项目审批阶段方案变更调整程序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含10%)以内的,项目单位应分析概算超批复估算的原因,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直接申报初步设计;

超过批复估算10%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分析概算超批复估算的原因,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研批复后,变更项目单位(法人)和建设地点的,项目单位应提供变更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可直接申报项目初步设计

项目建设阶段变更和概算调整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已经批准或者核定的项目投资概算。

建设期内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以及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建设方案投资概算增加10%以内(含10%或项目投资概算增加10%以上但增加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项目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分管区领导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调整;

项目投资概算增加10%以上且增加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单位报请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经分管区领导同意,报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调整。

监督管理

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财政资金使用以及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武汉经开区发改局

202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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