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理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武汉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经开区管委会
2025年12月2日
武汉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武政规﹝2022﹞2号)等政策法规,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结合武汉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改、扩)建、技术改造和信息化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包括项目(法人)自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化方式委托或者经管委会授权的建设单位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区发改局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区财政局(国资局)依法对政府投资资金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区经信局(数据局)负责信息化项目审批。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配套制度文件。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和决策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项目储备实行动态管理,按“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梯度滚动推进。
第八条 项目谋划。各园区、街道和平台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谋划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省市区重点任务和行业发展目标,提出本领域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会同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项目前期谋划研究。项目前期谋划研究内容包括建设必要性、功能定位、选址意向、拟建规模(或服务能力)、投资估算等,提出项目实施主体和建设时间。项目谋划依托“多规合一”和“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等,对规划、土地、环保、水保、洪评、节能等建设条件进行初步研究。
区发改局负责统筹社会经济民生项目谋划工作,具体负责组织谋划能源电力、粮食等项目。
区重点办负责统筹基础设施项目谋划工作。
区经信局(数据局)负责组织谋划数字基础设施和政务信息化等项目。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组织谋划保障性住房、城市更新、地下管网管廊、园林绿化、停车场等项目。
区自然资源和城建局负责组织谋划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等项目。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谋划供水、防洪排涝、污水收集处理、河湖水环境治理等项目。
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谋划生活垃圾等收集处理、燃气、城市路桥隧维护、公路交通、港口码头、公交场站等项目。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谋划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等项目。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谋划医疗卫生等项目。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谋划养老、儿童福利、社会事务、残联和退役军人等项目。
区农业农村局、文旅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组织谋划各领域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储备。项目单位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前期论证,重点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公益性、收益性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请分管区领导同意后纳入项目储备库。储备库项目可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环评、洪评、节能等手续。
第十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对上述成果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真实性负责。暂未明确项目单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启动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并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由区经信局(数据局)审批,需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在区经信局(数据局)完成技术方案审核后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维修工程由党工委党政办公室(机关事务中心)、区财政局报管委会同意后审批;其他项目由区发改局审批。
使用政府投资400万元以下的技术用房、业务用房大中修等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决策。不涉及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建设活动的征收、拆除、湖泊清淤、土壤治理、园林补种(植)和单纯的布展、设备购置及安装等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项目报批时应当依法提供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文件。根据项目建设内容需要,土地费用、环保措施、水保措施、占湖还湖方案应报请土地、环保、水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各类管线迁改方案应征求权属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已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开展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规定深度。项目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项目建设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渠道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项目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含10%)以内的,项目单位应分析概算超批复估算的原因,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直接申报初步设计;
超过批复估算10%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分析概算超批复估算的原因,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研批复后,变更项目单位(法人)和建设地点的,项目单位应提供变更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可直接申报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八条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使用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急工程项目按照《武汉市应急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编制区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年度政府投资资金规模,报管委会同意和经区人大批准后下达实施并纳入预算管理。除应急工程项目外,未列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按项目安排,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的项目,以及建成交付后因使用、运营、维护等需使用预算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初步设计项目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资金已经落实。
对于暂不具备条件,但确需建设实施且年内可开工的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后可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区财政局应当根据已经批准的预算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对有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将自筹资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经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按程序调整。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已经批准或者核定的项目投资概算。
建设期内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以及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增加10%以内(含10%),或项目投资概算增加10%以上但增加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项目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分管区领导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调整;
项目投资概算增加10%以上且增加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单位报请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经分管区领导同意,报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因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超概算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自行解决。行业主管部门在报项目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前,应当落实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和超概算资金。项目审批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调整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报管委会同意后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不具备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依法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或者按照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财政资金使用以及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统计和档案管理,依法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确保资料无缺失遗漏。
第三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发生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相关人员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由管委会委托授权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备案证编号:鄂ICP备2022016438号-1©1997- 版权所有
鄂公网安备 42011302000122号 网站标识码:420113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