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开发区管委会(汉南区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全区社零额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全区社零额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开发区管委会       汉南区政府
2016128


 

关于推进全区社零额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社零额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1421号)精神,促进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商贸企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我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以下简称社零额)年度增幅在全市各区中的领先地位,结合我区商贸企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纳税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商贸企业。
第二条  积极培育商贸骨干企业和主力队伍,开发区每年设立不低于1200万元的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促进商贸企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对全区社零额目标完成贡献度高且增幅达到当年全区平均增幅以上的商贸企业,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
(一)对年销售收入(年营业收入)规模达到100亿元及以上,奖励100万元。
(二)对年销售收入(年营业收入)规模达到50亿元及以上、100亿元以下,奖励60万元。
(三)对年销售收入(年营业收入)规模达到1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奖励30万元;增幅达到20%以上(含20%),奖励40万元。
(四)对年销售收入(年营业收入)规模达到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奖励20万元;增幅达到20%以上(含20%),奖励25万元;增幅达到30%以上(含30%),奖励30万元。
(五)对年销售收入(年营业收入)规模达到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奖励8万元;增幅达到20%以上(含20%),奖励10万元;增幅达到30%以上(含30%),奖励15万元。
(六)对年销售收入(年营业收入)规模达到5千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奖励3万元;增幅达到20%以上(含20%),奖励5万元;增幅达到30%以上(含30%),奖励8万元。
(七)对年销售收入(年营业收入)规模达到1千万元及以上、5千万元以下(不含批发业),奖励1万元;增幅达到20%以上(含20%),奖励2万元;增幅达到30%以上(含30%),奖励3万元。
第四条  继续引导推进小进限、个改企工作。对我区每新增1家当年纳统且次年正常启报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凡积极配合区小进限工作的商贸企业,由个体经营户变更为独立法人并正常启报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安排2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商务部门、统计部门促进全区商贸流通和统计工作。
第五条  鼓励引入商贸总部企业(法人单位),对当年新引入的商贸法人企业,符合小进限要求的分行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批发企业新增销售额达2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新增销售额达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的,奖励25万元;新增销售额达1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新增销售额达5千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
(二)零售企业新增零售额达1亿元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新增零售额达5千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新增零售额达2千万元及以上、5千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
(三)住餐企业新增营业收入达5千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新增营业收入达2千万元及以上、5千万元以下的,奖励6万元;新增营业收入达1千万元及以上、2千万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新增营业收入达5百万元及以上、1千万元以下的,奖励2万元;新增营业收入达2百万元及以上、5百万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
第六条  促进传统市场和商贸企业提档升级,支持集中收银统计工作的推进。
(一)对当年实现集中收银统计,且实现销售额达20亿元及以上、零售额达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单位),奖励50万元。
(二)对当年实现集中收银统计,且实现销售额达5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零售额达5千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单位),奖励20万元。
(三)对当年实现集中收银统计,且实现销售额达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零售额达1千万元及以上、5千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奖励10万元。
(四)对当年实现集中收银统计,且实现销售额达5千万元及以上、2亿元以下的企业(单位),奖励5万元。
第七条  设立偏远区域商贸企业(仅限于零售、住宿、餐饮类企业)贡献奖。在给予以上政策奖励外,凡符合小进限要求的分行业再给予一次性贡献奖:零售类企业不超过10万元;住宿、餐饮类企业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对为小进限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商贸企业团队负责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3人),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奖励。对为社零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每年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  已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企业若符合本政策多项奖励标准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落实;符合市、区相关奖励政策的,可同时申请享受市、区级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商贸企业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及增幅,以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每年一季度由区发改(统计)局负责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列出获奖企业名单,区招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区财政局进行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本办法由管委会(区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三年。实施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有调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最新规定为准。

 

链接: 区人大 | 区纪委监委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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