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畜禽关停退养及粪污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开发区管委会 汉南区政府
2016年10月25日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畜禽禁止限制和适宜养殖区划定及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6〕1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武政〔2016〕28号)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汉南区政府)关于全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意见》(武经开规〔2016〕1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区畜禽禁止养殖区(以下简称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关停退养,限制养殖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和适宜养殖区(以下简称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完成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快推进畜禽关停退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经济,推广清洁生产和生态养殖,从源头上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切实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确保畜牧业科学、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控量提质。从源头抓起,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大力削减畜禽养殖规模和数量,着力做到“提升一批、整治一批、关停一批”。
(二)坚持属地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实行上下联动。落实畜禽关停退养主体责任,采取倒逼和问责机制,确保畜禽关停退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取得实效。
(三)坚持突出重点。关停退养突出以人口集中居住区、城镇规划区等禁养区为重点,统筹抓好全区畜禽关停退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
(四)坚持因地制宜。因地制宜制定畜禽关停退养政策和措施,采取分步实施;按照“一场一策”制定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方案。
三、关停退养对象
1.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户);
2.限养区内所有规模以下(生猪年出栏<500头、蛋禽存栏<5000只、肉禽<10000只,下同)畜禽养殖户;
3.限养区内自愿关停退养的规模(生猪年出栏≧500头、蛋禽存栏≧5000只、肉禽≧10000只,下同)畜禽养殖场(小区);
4.限养区内在2017年12月底前未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
5.适养区内自愿关停退养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
6.适养区内2018年12月底前未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的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
7.适养区内所有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
四、目标任务
(一)按期完成畜禽关停退养、拆除养殖设施任务。
1.禁养区范围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均要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关停退养,并拆除养殖设施。
2.限养区范围内,自愿关停退养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关停退养,并拆除养殖设施;限养区内在2017年12月底前未达标的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关停退养,并拆除养殖设施;限养区内,所有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要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关停退养,并拆除养殖设施。
3.适养区范围内,在2018年12月底前未实现达标治理的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关停退养,并拆除养殖设施;适养区范围内,所有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也要按全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完成关停退养,并拆除养殖设施。
4.对限期内未关停退养的要依法强制关停、强制拆除。
(二)按期完成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任务。
1.限养区内保留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在2017年12月底前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
2.适养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在2018年12月底前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
五、实施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关停退养的实施主体为各街道,限养区、适养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工作的实施主体是畜禽养殖业主,区环保局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监管和执法工作,区农业局要做好培训、技术指导等服务工作。
六、有关政策规定
(一)栏舍及附属设施、设备拆除奖补。
1.栏舍及附属设施、设备拆除奖补:对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按时自行关停并拆除的,拆除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户)栏舍(栏舍面积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测数为准)、设备(治污、饲料加工、产床、保育床、限位栏、鸡笼、自动喂料7大设备)及设施(供电、供水),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参照评估价格给予适当的拆除奖补。
2.提前完成拆除奖励:对在2017年6月前完成关停退养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户),按拆除的栏舍建筑面积进行适当奖励。
(二)种畜禽退养奖补。按要求实施退养并拆除所有养殖设施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户),按关停的种畜禽品种和数量(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地核查数据为准),每头能繁种猪(指产仔一窝及以上的经产母猪和能繁公猪)参照市定标准给予适当奖补。
(三)循环利用奖补。限养区及适养区内畜牧循环利用及达标治理项目采取“预申报备案、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对粪污贮存池、粪污输送管网、粪污运输车、循环利用基地、异位生物发酵床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生物发酵菌种参照市定标准给予适当奖补。
(四)后期环境整治经费。畜禽关停退养及养殖栏舍、设施拆除后,对各街道环境整治经费给予适当补助,该经费用于畜禽栏舍拆除后的垃圾清运、土地平整、废弃物处理等。
(五)免费再就业培训。对因退养的失业人员由区相关部门免费进行再就业培训。
(六)组织强拆。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关停退养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实现达标治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将进行强制关停拆除,且不给予关停拆除补助,也不享受上级有关畜禽养殖的扶持政策。
七、工作步骤
(一)成立区畜禽退养及循环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党政办公室,工委(区委)政法委、宣传部,区农业局、环保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局、城管局、公安分局和各街道等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退养办),在区农业局办公,由区农业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区农业、环保、城管等部门抽专人组成(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各街道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保障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二)畜禽关停退养分阶段实施。
1.宣传动员阶段(2016年7月——2016年12月)
(1)区退养办编印宣传资料(2016年7月)。编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及规范管理政策汇编),发至全区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户)。
(2)划定三区红线(2016年9月)。区国土规划局根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汉南区政府)关于全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意见》,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具体红线图。
(3)召开动员部署会(2016年8月—10月)。管委会(区政府)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全面启动畜禽关停退养及限养区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各街道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
(4)调查建档(2016年11月)。各街道要组织专班力量,进场入户,逐一开展调查登记、拍照等工作。
一是由各街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测绘公司和评估公司对本辖区退养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户)栏舍面积、种畜禽数量及设施设备价值进行实测和评估,锁定退养面积、种畜禽数量、设施设备价值,各街道具体组织实施。各街道将中标测绘评估公司的相关资料及实测和评估结果交区退养办备案。
二是各街道要在11月份完成辖区范围内禁养区、限养区、适养殖区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的调查建档和汇总工作。并建立一户一档资料,资料要报区退养办备案。档案的内容包括:养殖场(小区、户)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地址、位置、建成时间、养殖品种、数量、畜禽舍结构、数量、面积以及养殖设施设备、环保设施等信息,并附照片。照片内容包括养殖场(小区、户)全貌图、大门照片、畜禽舍照片、养殖设施设备照片及环保等设施照片等。
(5)公示(2016年11月1日—15日)。大型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以街道为单位进行公示,其它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以村(大队)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要立即组织力量核实。
(6)签订协议(2016年12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街道要与养殖场(小区、户)签订《畜禽养殖场关停退养、拆除养殖设施协议》,明确关停退养时间和奖补标准,并承诺不在复养。
2.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1月-2018年1月)。
(1)自动关停退养、拆除养殖设施阶段(2017年1月-2017年12月)。督促和帮助签订关停退养协议的养殖场(小区、户)执行关停计划,及时处置畜禽,拆除养殖设施等。
(2)强制关停退养、拆除养殖设施阶段(2018年1月)。
禁养区在限期内不能关停退养、拆除养殖设施的,限养区内在限期内不能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治理的,由各街道组织执法力量,依法强制拆除。
(3)畜禽舍、养殖设施拆除后,各街道要及时组织力量对村湾环境进行整治,清运垃圾、平整场地,搞好环境美化,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拆除后,区国土规划局要指导各街道进行土地整理。
3.检查验收阶段
(1)畜禽关停退养、拆除验收。对完成关停退养的养殖场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包括提出申请、组织验收、补助资金拨付。在限定时间内自行完成关停退养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由业主提出申请,由街道及时组织实地验收。街道验收后,由区退养办组织第三方进行验收,由街道进行公示。所需奖补资金以街道为单位,由区财政统一拨付。
(2)区退养办分阶段对各街道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及时通报整治工作进度,整治工作列入管委会(区政府)对街道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
(3)区畜禽退养及循环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关停退养工作进行总结和考核,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三)粪污循环利用项目分年实施
1.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在2017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粪污资源化利用或实现达标排放。
2.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粪污资源化利用或实现达标排放。
3.督促限养区、适养区内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沼气池、沼液污水贮存池、循环利用基地等,签定土地消纳协议,沼液污水不得直接向周边环境排放。
4.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由区退养办组织第三方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5.对通过第三方验收的项目进行奖补。
八、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
1.区农业局(区退养办)负责畜禽关停退养及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制定,文件起草、协调、业务指导、督促检查、档案管理及奖补资金审核。
2.各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畜禽退养及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具体实施,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3.区城管、环保、农业、国土规划等部门要配合街道组成联合执法专班,并负责相关执法和业务指导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和工作经费的审批和拨付。
5.工委(区委)政法委和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
6.工委(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对畜禽养殖业主开展新《环保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养殖业主的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和畜牧业绿色发展意识,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环境整治及禁养区退养及限养区粪污循环利用。
(三)加强督办通报。自2016年9月开始至2018年1月止,每个月8日前,各街道应将上月的畜禽关停退养及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区退养办,区退养办将适时通报各街道工作进展情况。
(四)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要加快建立区、街两级畜禽养殖污染监管责任体系,对规模化养殖场实行定点监控。区环保局要对每个畜禽规模养殖场落实污染治理监管责任人,进一步加大污染案件处罚力度。街道及区城管局要加强巡查,防止已退养地区畜禽养殖反弹。区农业局要加强对限养区和适养区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将废弃物变为可利用的资源。各行政村(大队)要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建立村民环保自律机制,确保不发生畜禽养殖污染事件,确保已完成畜禽养殖关停退养的区域不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