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7 16:27 作者: 信息来源: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应急管理局

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应急管理局制定了《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三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9日



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湖北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武汉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应急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主动、及时、准确、便民,同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条  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应急管理局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征用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应急管理局机关各科室(以下统称承办科室)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章  公示方式及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进行,并及时予以更新,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网站公示;

(二)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公示;

(三)在办公场所和办事大厅通过设置执法公示栏(牌)、电子显示屏、资料索取点等设施公示;

(四)执法现场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示;

(五)通过各级各类行政管理信息平台公示;

(六)通过新闻发布会或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示;

(七)其他公示方式。

已采取行政管理信息平台、执法平台及相关媒体、数据库等方式公示应当公示内容的,不再重复公示。但对应当公示内容有所遗漏的,应当采取本条规定的方式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分为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行政执法动态信息。

第七条  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包括: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二)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自由裁量标准、听证标准等;

(三)主要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

(四)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等;

(五)执法人员身份信息,具体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及其有效期等;

(六)行政执法服装、标志、标识及执法证件的样式信息;

(七)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时限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应当在办公场所采取设置专栏、手册或者自助查询终端等方式公示,并提供咨询服务。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已公示的基本信息进行更新。

第八条  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包括:

(一)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二)执法过程;

(三)执法结果;

(四)执法统计年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动态信息。

第九条  年度检查计划信息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对象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条  下列行政执法过程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根据考试成绩、考核情况实施行政确认的,应当在实施行政确认前公示考试成绩、考核情况等信息;

(二)实施行政给付的,应当公示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信息;

(三)依据法律规定,将査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的,采取发布拍卖公告的方式公示相关信息;

(四)需要组织公开听证的,应当采取发布听证公告的方式,公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执法过程信息。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在监督检查、调査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文书时,主动出具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等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义务,以及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应急管理局可通过设置信息公示牌或者电子信息屏主动公示咨询服务渠道、投诉举报受理等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公示可以采取公示行政执法决定摘要或者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公示行政执法决定摘要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执法主体名称、执法类别、执法对象(个人隐去真实姓名)、执法决定、日期等内容。

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自然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示: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示或者经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认为不公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主动公示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数据,报送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抄送区法制办备案。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一般包括下列执法数据:

(一)上年度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二)上年度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三)上年度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的情况以及人均办件(办案)量;

(四)上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人均检查量、检查合格率;

(五)上年度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量及分类办理结果;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第三章  公示程序及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执法基本信息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公示,其他相关科室配合。

行政执法动态信息中的年度执法检查(含双随机抽查)计划、行政执法统计年报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公示,其他相关科室配合。

执法过程、执法结果等行政执法动态信息,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由局各承办科室负责公示。有两个以上科室共同参加的执法活动,原则上由牵头的科室负责公示。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行政检查信息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公示;其他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

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示当年年度执法检查(含双随机抽査)计划。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示上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第十八条  局各承办科室应当对行政执法公示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各承办科室分管负责人审定后公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后,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或者变更的,各承办科室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及时将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或者变更后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或者变更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决定文书号、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予以更正的,公示该信息的承办科室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公示该信息的承办科室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办理,属于申请查询特定第三人有关信用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国家和省、市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的相关规定查询。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要求实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湖北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武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应急管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应急管理局机关各科室(以下统称承办科室)应当根据行政权力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等不同情形,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在行政执法全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其中行政执法全过程,是指从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直至执法程序完结经历的全部过程。

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终结等一般环节和先行登记保存、事先告知、听证、中止、延期、罚款催告、申请强制执行等特别执法环节。

行政强制的全过程自呈报审批开始,包括呈批、决定、催告送达、实施、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

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自检查活动开始,包括制定现场检查计划和现场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询问、勘验、抽样取证、鉴定、责令改正、复查等特别程序环节。

行政征用的全过程自论证和征求意见开始,包括论证、征求意见、审核、决定、送达、实施、补偿、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公告、中止、延期等特别程序环节。

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全过程自接收相关办理材料开始,包括接收、受理、补正、核验、审查、决定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听证等特别程序环节。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全面、客观、准确和可回溯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记录方式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以文字记录为基本方式,对实施行政强制、证据提存、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特定执法环节可以采取音像记录为辅助方式,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应急管理部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环节使用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过程记录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文字记录可以采用纸质文书或者电子文书进行记录。采用纸质文书的,应当使用应急管理部制定的规范制式文书,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时序对相关执法环节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事项等过程性信息进行记录,并由执法人员、执法对象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采用电子文书的,应当采用电子文书并结合电子签章等信息化技术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七条  音像记录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录像机、音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记录。应当根据执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询问室、听证室等执法办公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条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执法人员应当检查音像设备的性能、电量和存储空间使用情况,对系统时间进行校准,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将对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音像设备开启后,执法人员应当先对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活动等情况进行语音说明,有条件的可以使用多台音像设备从不同角度,同时对特定执法环节进行记录。

第九条  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推行全程不间断音像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天气恶劣、设备故障、设备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中止音像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连续记录的,执法人员可以终止记录但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章受理(立案)记录

第十条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承办科室应当对申请登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者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申请人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可以通过截图、拍照等方式对电子数据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启动现场检查的,承办科室应制作《现场检查方案》予以文字记录。启动“双随机、两公开”执法检查的,承办科室还应按程序随机抽取相关事项,并提前15日在市双随机网站和相关信息平台中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启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承办科室应制作《立案审批表》予以文字记录。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启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查处程序的,承办科室应以适当方式对举报事项予以文字记录。举报事项不属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应将转办情况或告知举报人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四章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记录

第十四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或复查的,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文字记录:

(一)进行现场检查的,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需要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的,制作《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需要责令限期整改的,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三)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制作《整改复查意见书》。

第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取证的,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

(二)进行现场勘验的,制作《勘验笔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取证凭证》;

(四)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五)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承办科室制作《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

(六)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七)举行听证会的,依照听证程序规定制作《听证笔录》等全过程记录文书;

(八)依法制作的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不接受调查、提供证据的,执法人员应如实进行文字记录,并由执法人员、有关见证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的,承办处室应依照行政强制程序规定,制作《查封扣押清单》等相关执法文书予以文字记录。

第十七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承办科室应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承办处室应对当事人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调查、复核,并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八条  承办科室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过程中,除依法进行文字记录外,还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有关言论、行为;

(三)重要涉案场所、环节、工艺、岗位、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财物、场所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容易引起争议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现场执法下列情形不得进行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行政执法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时;

(三)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情形时。

第五章审查决定记录

第二十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承办科室应以适当形式对审核审批过程进行文字记录。行政处罚案件应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行政强制案件应制作《行政强制审批表》。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按《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应急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要求进行文字记录;需要进行案审或经案审会集体讨论的,按《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应急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规定》要求进行文字记录。

第二十一条  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科室应依法制作相应文书予以文字记录:

(一)行政处罚案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强制案件: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等。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案件基本情况和证据材料等;

(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

(四)法律依据(含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决定采取的行政措施、履行期限、方式;

(五)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六)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第六章送达、执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  承办科室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文书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并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方式予以音像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当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对于容易引发争议的文书送达情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四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当事人按期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及时整改并足额缴纳罚款,案件处理终结的,承办处室应制作《结案审批表》。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承办处室依法予以催告的,应制作《缴纳罚款催告书》。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承办处室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七章执法记录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承办处室应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

第二十六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承办科室应在2日内将原始音像记录储存至专用存储设备,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连续工作、异地执法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1个工作日内移交。

记录执法过程的原始音像记录应当使用专用存储设备进行存储。

第二十七条  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的保存期限执行。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八条  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信息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制光盘备份并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与档案一并归档,备份光盘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保存期限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记录的保管、借阅、复制和使用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工作人员不得伪造、删改、编辑、毁损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信息;不得在保存期限内销毁执法记录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记录。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为行政执法内部资料,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公安、法院、检察、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依法函告借阅、复制特定案件执法过程记录信息的,应当协助提供。

行政相对人要求查阅、复制与其相关的执法过程记录信息的,承办科室或档案管理科室应当协助提供,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投诉人以及其他第三人的信息。已经结案归档的执法过程记录,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八章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负责法规工作科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湖北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武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应急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应急管理局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负责政策法规科室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属于局内部审核机制,局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对本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或者对行政执法行为审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

(三)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

(四)提请政府实施关闭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

(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重大的行政处罚事项。

第五条  下列行政强制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二)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

(三)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予以扣押的;临时查封有关场所的;

(四)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五)申请法院实施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的。

第六条  下列行政征收征用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物资、设施、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其他合法财产的征用决定;

(二)对场地的征用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重大的行政征用决定事项。

第七条  本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第八条  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务的机关科室应当在报请审批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将下列材料提交局负责政策法规科室进行审核,并对提交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附件1);

(二)完整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科室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五)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内容是否适当;

(六)执法文书是否齐备、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情况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对承办人员和相关单位、个人进行询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也可以组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取法律顾问或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  局负责政策法规科室局政策法规和宣教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建议并说明理由:

(一)权限合法,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执法文书规范齐备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无管辖权、违法事实不成立、证据不足、依据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提出不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主要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的,提出建议退回、补充调查的意见;

(四)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程序有瑕疵、自由裁量不适当、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五)超越本单位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第十一条  局负责政策法规科室自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有关机关解释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二条  局负责政策法规科室审核完毕,应当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附件2),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后,连同送审材料返回承办科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一式两份,一份反馈承办科室存入案卷,一份自行留存归档。

第十三条  承办科室应当对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采纳意见,如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审核意见3个工作日内申请局负责政策法规科室复审一次。经复审,承办科室仍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由各承办科室自行负责。各承办科室应当认真研究制定内部审核制度,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十五条  不按要求严格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负责政策法规科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案件/事项

名称


送审时间

  年   月   日

承办科室


案件基本事实


调查取证及听证

情况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


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


承办人员签名

姓名:                      姓名:

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执法证有效期:              执法证有效期:

承办科室负责人



附件2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案件/事项

名称


送审时间

   年 月 日

承办科室


审核时间

   年 月 日


法律顾问意见


审核人


审核科室

负责人


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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