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案件审理制度
为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的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违法案件以案审会议方式进行审理。
二、执法中队承办的案件,由局负责案件审理。
三、局案审会由局分管负责人召集,执法中队承办,执法中队负责人、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局分管负责人可视情委托中队负责人主持案审会,审理记录报局分管负责人审签。
四、案审会对以下内容进行审理:
(一)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二)违法主体是否认定准确;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拟定的处理建议是否适当、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
(八)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
五、案审会根据审理情况,分别提出以下审理意见:
(一)违法主体认定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合法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建议适当的,同意科理建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纠正意见, 要求办案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1)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2) 违法主体认定不准确的;
(3) 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4) 定性不准确,理由不充分的;
(5) 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的;
(6) 程序不合法的;
(7) 处理建议不适当、行政处罚不符合自由裁理权标准的。承办人员应当按照审理意见进行修改、纠正,并重新提请审
理。
六、案件承办部门要求召开案审会议的,承办会议的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案审会。承办会议的部门应当制作《违法案件审理记录》,审理记录应当载明审理人员、参与讨论人员等人员身份情况,审理讨论记录和明确的审理意见,参会人员应在审理纪录上签字。
七、案件初次审理应在案件调查结束,承办人员提交《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之后、处理决定呈报之前进行。案件未经审理的, 或者审理未通过的,不能做出处理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未进行法制审核的,不能进行案件审理。
八、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 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实质性修改的, 应当重新进行审理。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局政策法制科负责各科室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
二、下列违法案件在提请案件审理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地上建筑物、限期拆除等处罚决定的;
(二)涉及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
三、法制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完整的案件卷宗资料;
(二)《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情况,基本事实、责任认定、案件办理的建议及理由,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提交审核材料是否完整;
(2)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 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4) 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5) 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确凿;
(6)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7) 执法文书是否完备、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8)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9) 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五、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收到行政执法案件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一般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法制机
构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3-5 个工作日。
六、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根据审核内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 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应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和自由裁量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依法依规应追究当事人行政或刑事责任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15日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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