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2.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配合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区级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辖区配合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
3.负责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措施。监督落实辖区减排目标。
4.负责辖区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配合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5.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6.负责辖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7.做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8.根据上级的部署要求,组织协调全区配合保障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推进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
9.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
10.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落实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配合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等相关工作。
11.开展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2.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负责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污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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