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武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区生态环境分局各相关科室及执法机构,依法做出的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上述各执法机构依法实施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同级法制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法制审核应当坚持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用语准确。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事项具体承办机构不得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二章 审核主体
第六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应成立专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七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应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审核范围
第八条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
(五)行政许可事项疑难、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第九条 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三)拟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或者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
(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文件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
(五)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或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
第十条 下列行政强制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决定代履行的;
(二)查封、扣押公民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涉案价值20万元以上的;
(三)查封、扣押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涉案价值100万元以上的;
(四)做出拆除违法设施设备决定的。
第十一条 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外,行政执法具体承办机构或部门认为需要对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法制机构可以对其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执法机构调查完毕、形成初步调查结论和执法建议之后,应将案件相关材料报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三条 法制部门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级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含案件基本事实、法律适用及自由裁量、调查取证情况等)和执法建议;
(二)相关证据资料;
(三)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第十五条 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四)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完整,决定是否适当。
第十六条 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四)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实施处罚所适用的自由裁量是否合理、适当;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完整;
(七)违法行为是否适用行政拘留或是否涉嫌犯罪。
第十七条 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
(二)行政强制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
(三)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四)拟强制执行的,是否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第十八条 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做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重新调查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的,提出具体的审核建议;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提出相应审核意见。
(四)认为难以把握是否合法或明显不当的,可建议提请专家或第三方审查。
第十九条 法制部门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执法机构。
第二十条 执法机构收到法制部门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执法机构对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制部门复审1次。法制部门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咨询。
经复审,执法机构仍不同意法制部门审核意见的,可提请局集体决策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建立和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的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目标。
第二十二条 执法机构或者其办案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法制部门或者法治审查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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