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0-12-17 10:07 作者: 信息来源: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
执法类别 执法环节 记录形式 记录事项
行政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送达 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记录案件来源(巡查、投诉举报、批办、移送)、案发相对人基本情况、受理时间、案情摘要(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主要违法事实等)、经办人及负责人的意见。
一般应有立案审批表或者其他材料。呈报立案文书,应有基本的违法事实、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办案单位及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办案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记录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情况,询问或者检查有专门记录,被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或者检查人员签名。从事检查,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法律依据,查阅的材料、封存证据要现场记录、拍照。
 各类证据提取的时间、地点、来源、提取人;现场勘验笔录应当记录违法行为现场的基本情况;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基本情形;证人证言应当记录证人的基本情况;电子数据应当记录原始载体;视听资料应当记录录制拍摄原始载体或存储设备等。对涉及需要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批的事项,应当有相应审批记录。
 调查终结,形成调查结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实施行政处罚机关审查对现场调查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全程录音、录像、拍照(包括到达现场、告知身份、出示执法证、告知检查过程环节)。
区生态环境分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文书直接送达的,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有送达回证记录。
 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并将留置送达的现场情况拍照或录相,也可找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委托、转交送达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的,保留邮政快递单加盖邮戳,记录邮寄的时间、地点、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称。
公告送达的,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履行情况。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当场收缴情形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一律由代收银行收取,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采取的措施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单位应制作结案报告,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审批,形成的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行政检查 到达检查现场、现场检查、检查反馈、复查 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记录到达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检查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提取现场有关书证。
记录现场监督检查所看到的场景,对现场进行拍照。
记录有关整改意见。
告知检查内容、提出整改意见。
记录整改情况。
记录现场复查所看到的场景,对现场进行拍照。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受理、交办、协调处理、反馈 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记录案件来源、受理时间、案情摘要(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主要违法事实等)。
记录案件信息
交办信息,经办人及负责人的意见
案件相对人基本情况,处理情况,处理结果
案件基本情况,处理情况,处理结果
记录处理结果,满意度
记录处理结果
说明: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各行政执法环节适用的记录形式(记录形式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以及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记录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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