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0-12-17 09:49 作者: 信息来源: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武汉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生态环境分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公示,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遵循“合法、准确、全面、便民”的基本原则。通过行政执法公示制的推行,保证各项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执行,保证执法程序的准确到位,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环保部门的执法水平和整体形象。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内容:

(一)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人员信息;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

(六)行政执法检查情况;

(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八)行政许可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九)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五条除特别规定外,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选择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在市环保部门门户网站(或区级政府网站)、相关信息平台对社会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和办事大厅通过设置执法公示栏(牌)、电子显示屏、资料索取点等设施公开;

(四)执法现场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示;

(五)其他方式公示。

第六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上网公示;并同时在“信用武汉”(网址已失效)专栏同步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息。

第七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行政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八条生态环境分局应指派专人负责执法公示工作,根据职能调整变化情况,及时确定需要公开的新内容,并做好公示内容的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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