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汉政复决字〔2024〕第5号)

发布时间:2025-09-04 11:01 作者: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申请人:

被申请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3125日举报不予立案的行为违法,于20231214日向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125日作出的《武经开汉南市监投举告字2023SM038号》不予立案决定。2. 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就举报内容重新处理作出答复。

申请人因与第三人公司所销售氨糖软骨素钙片作为普通食品虚假宣传疾病预防及保健食品功效,涉嫌虚假宣传,侵犯申请人消费者权、财产权,知情权等法定人身权益。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申请人至2023129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武经开汉南市监投举告字2023SM038号》不予立案行政决定。

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答复事实与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内容中写明被投诉举报人销售氨糖软骨素钙片作为普通食品,却在主图广告宣传促进软骨修复、提升骨密度功效等功效,其行为涉嫌违反《中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本部门管辖;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上述法条证明,立案只需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供证据初步证明被举报人可能涉嫌违法行为即可立案。被申请人未依法定程序处理,未履行法定职责。2.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与理由及具体的法律依据,仅告知不予立案,该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为法律层面主要证据不足,不具备有效性。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履行说明理由义务,作为行政机关若不能说明作出处理或决定的理由,不仅影响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会导致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产生,难以令行政相对人信服。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因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向被申请人提出对侵害行为进行查处,但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决定后未告知救济途径及期限,剥夺了申请人的实体权利。3.被投诉举报人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申请人因第三人公司所销售氨糖软骨素钙片虚假宣传,侵犯申请人消费者权、财产权,知情权等法定人身权益。上述人身权益是宪法赋予公民合法权益,神圣不可侵犯,存在侵权损害后果。被投诉举报人从未联系申请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而是选择直接拒绝调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从轻处罚条件。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八项: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被投诉举报人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无理由拒绝申请人要求,直接拒绝调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且消法为特殊法,享有优先权。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资格,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亦明确,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仍未依法履职,应予以纠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申请复议望复议机关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具体到本案申请。

申请人为支持其请求,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复印件贰份;2.不予立案决定复印件;3.原投诉举报信复印件;4.原证据材料复印件;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1120日,答复人通过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到申请人举报,反映其2023119日通过抖音购物平台在被举报人处购买的氨糖软骨素钙片存在虚假宣传,要求调解并依法处理。答复人于20231123日到被投诉举报人公司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道进行了现场核查二、答复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适用依据正确。经查,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行为,鉴于被投诉举报人已经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商家已经整改完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项规定,答复人决定不予立案。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答复人终止调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三、答复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合法。20231120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20231121日以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因1122日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答复人于2023125日终止调解。答复人于202312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125日以邮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武经开汉南市场监管〔2023〕第SM091及《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武经开汉南市场监管〔2023〕第SM038的方式向申请人告知终止调解及不予立案。答复人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四、本案争议焦点问题:1、本案是否该立案的问题:申请人对本案答复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而答复人认为经过现场检查、询问等程序,以及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各项资料,答复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项相关法律规定。2、被申请人是否完全履行告知义务问题:答复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从上述规定的文字表述可知,对于举报类的回复告知,市场监管部门仅仅对举报人负有程序性告知是否立案的义务,故答复人通过邮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的方式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3、双方对处罚结果认识不同:申请人认为对被投诉举报人不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而答复人认为:申请人是不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答复人已经发动了行政权,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申请人对答复人的调查处理结果不服,实质是要求答复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答复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保护并无利害关系,未侵害申请人的权利,也未为申请人设定新的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故申请人不具有适格的申请人主体资格。综上,答复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支持其请求,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2.20231121日案件受理告知电话录音及文字稿1份;3.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被投诉举报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1份、被投诉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3份、案涉商品信息照片3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4.供货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1份、案涉商品《出库单》1份、《成品检测报告单》1份、5.被投诉举报人《情况说明》1份、《整改报告》附整改后图片信息1份;6.《不予立案审批表》1份;7.《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武经开汉南市场监管〔2023〕第SM0911份、《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武经开汉南市场监管〔2023〕第SM0381份、挂号信邮寄信息2份;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9.《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10.《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经审理查明:

202311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反映:119日通过抖音购物平台专营店处购买氨糖软骨素钙片,商家在抖音平台广告及标题宣传补充软骨营养、促进软骨修复、提升骨密度功效。收货后发现产品执行标准为压片糖果,是普通食品,产品也没有蓝帽标示,商家虚假宣传。诉求:1、请对本人进行书面答复;2、请依法组织调解并出具调解书;3、请依法对商家进行行政处罚,如不受理或者不予立案请告知理由与法律依据,并告知救济渠道(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地址等)。

20231121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其反映事项已经受理。20231123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的公司开展了现场拍照、询问当事人等调查,调取了被投诉、举报公司及案涉商品供货商的相关企业信息,收集了案涉商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出库单》以及《成品检测报告》等证据。根据《成品检测报告》显示,氨糖软骨素TM钙片检测项目均符合要求此外,公司向申请人出具了《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并将整改情况附照片递交给被申请人。经被申请人核实,案涉商品补充软骨营养、促进软骨修复、提升骨密度功效的有关表述已经删除。

2023125日,公司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决定终止调解。此外,经被申请人内部审批,被申请人于2023125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内容如下:我局于20231120日收到你关于公司虚假夸大宣传食品功效的举报,经核查,我单位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前述《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以及《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相关处置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投诉举报信2.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3.20231121日案件受理告知电话录音及文字稿1份;4.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被投诉举报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1份、被投诉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3份、案涉商品信息照片3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5.供货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1份、案涉商品《出库单》1份、《成品检测报告单》1份、6.被投诉举报人《情况说明》1份、《整改报告》附整改后图片信息1份;7.《不予立案审批表》1份;8.《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武经开汉南市场监管〔2023〕第SM0911份、《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武经开汉南市场监管〔2023〕第SM0381份、挂号信邮寄信息2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是否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既有要求与被投诉举报人调解赔偿的投诉行为,还有要求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举报行为。

一、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处理是否合法的问题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112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20231121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由于被投诉的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拒绝调解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的规定,终止调解,并于2023125日邮寄送达。上述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内容适当。

二、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处理是否合法的问题

被申请人于2023112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于1123日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1124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对举报不予立案。上述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被申请人于1125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当日将该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案举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的公司开展了现场拍照、询问当事人等调查,调取了被投诉、举报公司及案涉商品供货商的相关企业信息,收集了案涉商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出库单》以及《成品检测报告》等证据。根据《成品检测报告》显示,氨糖软骨素TM钙片检测项目均符合要求此外,公司向申请人出具了《整改报告》。经被申请人核实,案涉商品补充软骨营养、促进软骨修复、提升骨密度功效的有关表述已经删除。由此可知,公司销售的商品客观上并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且就申请人投诉的相关问题,该公司系首次违法且已经整改。鉴于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及被申请人未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其复议、诉讼权利的问题。本机关已经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其复议、诉讼权利并未受到影响。因此,对于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行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125日作出的《武经开汉南市监投举告字2023SM038号》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政府

2024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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