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汉政复决字〔2023〕第4号)

发布时间:2024-01-19 15:39 作者: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汉政复决字〔2023〕第4

申请人:甘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鄢卫华,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829日作出的有关某公司生产食品营养成分与配料表不符投诉的回复,于2023911日向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回被申请人现有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追究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行政责任。
    申请人称,投诉人买到某公司生产的精武鸭肫一包,发现该产品营养成分与配料表不符。配料表显示鸭肫、白砂糖、植物油、赤砂糖、食用盐、辣椒、香辛料、高鲜味精。营养表显示每100克:脂肪4.8g参考值8%,碳水化合物1.5克参考值1%,钠1584毫克参考值79%。配料表与营养价值表不符。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请具备管辖部门介入调查。投诉人诉求退一赔十。申请人通过湖北省省长信箱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得到结案反馈,经核查,信访人甘某某投诉事项不属实。根据GB/Z 21922-2008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中指出食品中碳水化合物可由减法或加法获得。由此不能以单独一种的物料碳水化合物来计算食品的碳水化合物。在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指出营养成分表碳水化合物的允许误差范围为≥80%标示值。因此,信访人投诉事项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信访人可以进一步提供相关有效证据。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处理结果,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中提供了证据照片和消费凭证。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出的答复是该厂家很多年前有检验报告,现在已经找不到了,说不可能会让厂家重新拿产品进行质检,因为质检需要一千多块钱,投诉人提交了照片证据,该单位办案人员说该产品碳水化合物他认为没问题,他的是以计算方式得出的,投诉人这边参考国家卫健发布的数值为2.1克,同类均值3.9克。该产品添加剂纳为1584mg1584×2.54=4023mg,等于4克盐,配料表中白砂糖排在第二,盐排在第五,白砂糖添加量为多少呢?会比盐分多多少倍呢?为何碳水化合物还在标1.5克呢?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参考数值已经非常明显,消费者对该生产的厂家生产的食品怀疑时,是否应当让厂家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的产品为合格的。而不是让消费者自行进行产品检验,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最基础的一个检验报告都没有,难道是应该的吗?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情形。被投诉举报人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行为造成了广大消费者的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专业缺乏,对案件执法程序单一,涉嫌纵容违法行为,对法治政府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应予以纠正。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提人民政府的公信力,而被申请人却用法律当手纸。因此特此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贵部门依法审查整顿被申请人单位相关人员工作作风,如情况属实,申请移交监察部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 (二)、(三)款,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综上,请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对复议内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严格履行一个行政部门依法执行的义务。
    申请人为支持其请求,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信访件网络截图2张;2、精武鸭肫包装袋照片1张;3、购物凭证及付款凭证;4、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调整范围。本案属于信访案件,对申请人的投诉于2023822日由湖北省信访局收件,由湖北省智慧信访信息系统分办,然后转交至武汉市信访局,后转交至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转交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信访局将信访目的确定为求决类。并明确要求:“请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要求,及时办理。”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只能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进行复查、复核,而不是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二、答复人对申请人投诉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答复人收到申请人信访件后,到被投诉人某公司调取了精武鸭肫《检验报告》,12项单项判定合格。2023828日,某公司提供了《香辣鸭肫配料核算表》及《关于某公司香辣鸭肫配料与营养成分表的情况说明》同时提交了《关于投诉人所反映情况与事实不符,我司不予赔偿的情况说明》。经过核查,信访人投诉事项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2023829日对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综上,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调整范围,请求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支持其请求,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湖北省信访局《信访件详情》截图;2、精武鸭肫照片一张;3、湖南万家丽集团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账单详情》一张;4、办理过程截图1份;5、自检报告1份;6、第三方《检验报告》1份;7、《香辣鸭肫配料核算表》1份;8、《关于某公司香辣鸭肫配料与营养成分表的情况说明》1份;9、《关于投诉人所反映情况与事实不符我司不予赔偿的情况说明》1份;10、不予立案审批表;11、《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经审理查明:2023822日,申请人甘某某通过湖北省信访局网上平台填写投诉件,内容为,“投诉人买到某公司生产的精武鸭肫一包,发现该产品营养成分与配料表不符。配料表显示:鸭肫、白砂糖、植物油、赤砂糖、食用盐、辣椒、香辛料、高鲜味精、营养表显示每100克:脂肪4.8g参考值8%,碳水化合物1.5g参考值1%,钠1584毫克参考值79%,配料表与营养价值表不符。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者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请具备管辖部门介入调查,投诉人诉求退一赔十。”当日,被申请人收到上级信访部门转办的前述投诉件。
    2023828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表示受理投诉、举报并将进行调查。经调查,某公司提供了相应检测报告,检验结论均为合格。此外,该公司提供了香辣鸭肫配料核算表,显示白砂糖及赤砂糖的占比分别为2%1.5%,出具了《关于某公司香辣鸭肫配料表与营养成分表的情况说明》对配料表中物料排序等情况进行了说明。
    2023829日,某公司出具了《不予赔偿的情况说明》,表示不同意投诉人赔偿的请求。当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内容为,“经核查,信访人甘某某投诉事项不属实,根据GB/Z21922-2008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中指出食品中碳水化合物可由减法或加法获得,由此不能以单独一种的物料碳水化合物来计算食品的碳水化合物。在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指出营养成分表碳水化合物的允许误差范围≥80%标示值。因此,信访人投诉事项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信访人可以进一步提供相关有效证据。”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湖北省信访局《信访件详情》截图;2、湖北省智慧信访信息系统分办通知单;3、购物凭证及付款凭证;4、电话录音;5、办理过程截图1份;6、自检报告1份;7、第三方《检验报告》1份;8、《香辣鸭肫配料核算表》1份;9、《关于某公司香辣鸭肫配料与营养成分表的情况说明》1份;10、《关于投诉人所反映情况与事实不符我司不予赔偿的情况说明》1份;11、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被申请人于2023829日作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回复》是否属于复议案件受案范围;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是否合法。
    一、关于被申请人于2023829日作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回复》是否属于复议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信访答复意见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还是要看信访答复意见的具体内容。如果其内容产生了侵害信访人实体合法权益的实质效果,即信访答复意见若本身构成了“具体行政行为”,就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便具有可复议性。
    本案中,申请人以其购买的鸭肫营养成分与配料表不符为由要求有管辖权部门介入调查并提出退一赔十。被申请人于202382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并于当日对申请人作出回复,内容为“经核查,信访人甘某某投诉事项不属实……信访人投诉事项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故,该回复内容实质上是对申请人反映事项不予支持的告知其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了具体的认定,已经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的影响,应将该回复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以及第六条规定,申请人以该回复侵害其权利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的,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
    二、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是否合法的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某公司生产的精武鸭肫营养成分表与配料表不符,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此,申请人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退一赔十的请求。故,申请人既有要求解决争议的投诉行为,也有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一)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处理是否合法的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822日收到申请人通过湖北省信访局转办的案涉投诉事项,于2023828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该处理行为符合前述法律第十四条规定。
    (二)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处理是否合法的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被申请人于2023822日收到申请人通过湖北省信访局转办的案涉举报事项及证据材料,于2023828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经调查,第三人某公司提供了相应检验报告、《香辣鸭肫配料核算表》以及《关于某公司香辣鸭肫配料表与营养成分表的情况说明》等。2023829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其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信访平台予以告知。上述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关于申请人称其购买的鸭肫包装袋上载明的配料表与营养价值不一致的问题并以此要求撤销案涉《回复》的主张。本案中,申请人于投诉、举报中称,案涉鸭肫配料表的排序中,白砂糖和赤砂糖排在食用盐前面,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者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白砂糖与赤砂糖的重量数值应当高于食用盐的数值。同时,根据营养价值表显示钠的重量为1584毫克,经申请人测算,食用盐的重量数值约为4克。故,申请人认为案涉鸭肫配料表中的白砂糖和赤砂糖重量均应当大于4克。但是营养价值表中的碳水化合物仅为1.5克。因此,申请人认为案涉鸭肫的配料表与营养价值表不一致。关于申请人的前述举报事项,案涉鸭肫的生产厂家提供的《香辣鸭肫配料核算表》可以显示,白砂糖的用量占比仅为2%,赤砂糖1.5%,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4.1.3.1.2条“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 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之规定,前述赤砂糖与白砂糖可以不按照递减顺序排列。此外,某公司出具的《香辣鸭肫配料表与营养成分表情况说明》对此问题亦进行了合理说明。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鸭肫的配料表与营养价值表存在不一致的问题,申请人以此为由要求撤销案涉《回复》,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2023829日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政府

                202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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