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指南

发布时间:2023-09-08 17:16 作者: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申请行政复议需要递交的材料

1.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

4.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5.其他证据材料;

6.要求赔偿的,需递交损失证明材料。

四、行政复议管辖范围

汉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区划内发生的行政行为;对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划内发生的行政行为请依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流程


六、行政复议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司法局

电话:84859823

邮寄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川江池二路军山新城春笋 C820-1


链接: 区人大 | 区纪委监委机关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川江池二路军山新城春笋C栋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川江池二路军山新城春笋D栋
隐私声明 网站地图 收藏本站
备案证编号:鄂ICP备2022016438号-1 ©1997- 版权所有
鄂公网安备 42011302000122号 网站标识码:4201130014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备案证编号:鄂ICP备2022016438号-1©1997- 版权所有

鄂公网安备 42011302000122号 网站标识码:4201130014

无障碍功能 武汉经开区

政府服务便民热线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