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街道:
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对环境的污染,规范畜禽养殖管理,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空间,突出重点区域环境保护,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和《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鄂环发〔2016〕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生态优先、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生态养殖、资源利用、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要求,通过划分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开展清洁生产和生态养殖,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促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实现全区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原则;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八)突出重点、简便及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
三、区域分类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三大类。
(一)禁止养殖区。禁止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区域(含陆域和水域)。
(二)限制养殖区。限制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制畜禽养殖规模及总量的区域。
(三)适宜养殖区。适宜养殖区是指除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在适宜养殖区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项目选址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四、划分范围
(一)禁止养殖区范围
1.沌口新城(包括沌阳、沌口、军山三个街道)全境和纱帽新城规划区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
2.不在禁养区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敬老院、幼儿园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全部为禁止养殖区域。
3.湘口、东荆、邓南三个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城镇建成区和新农村社区外延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4.行政村、自然村湾人口集中居住的区域。
5.各类工业园区及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
7.马影河水域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两侧各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8.列入《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和《武汉市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武湖湿地核心区及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9.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以及其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全部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10.法律、法规和武汉开发区管委会(汉南区政府)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制养殖区范围
1.所有划定为禁止养殖区的区域外延10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2.已建、在建的主要交通干线(铁路、国省道公路)用地,外侧外延1000米的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3.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养的区域。
(三)适宜养殖区范围
上述规定的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的范围以外,可原则作为畜禽养殖适宜养殖区。在适宜养殖区内应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
基础合理规划和布局畜禽养殖行为。在该区域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五、有关规定
(一)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除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需经武汉开发区管委会(汉南区政府)批准保留并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外,其余畜禽养殖场(小区)均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关停退养。
(二)限制养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须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对于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养殖场(小区),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关停退养。
(三)在适宜养殖区内,应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合理规划和布局畜禽养殖行为。在该区域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整治工作专班,各街道、相关职能部门成立相应工作专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和关停退养推进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整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辖区内禁止养殖区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限期关停退养和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区环保部门负责规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做好畜禽养殖场(小区)环保审批、监督检查和环境监测等工作。区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区发改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区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根据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畜禽养殖场的用地许可和审批,配合做好禁、限养区划分和畜禽养殖场(小区)关停退养等工作。区城管部门配合做好畜禽养殖场(小区)关停退养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关停退养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资金安排。区监察、公安、信访、考评办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三)实行目标管理。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的街道、单位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依规处理。
(四)加大整治投入。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投入,制定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关停退养、污染防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生态化养殖等治理方面的相关政策。
(五)加强服务指导。加强服务指导,引导畜禽养殖场(小区、户)采取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和就地消纳、循环利用、集中收集处理等多种治理模式,促进畜禽养殖排泄物资源化利用。
(六)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提高群众环保法律意识,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促进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武汉开发区管委会 汉南区政府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