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各有关部门: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党政办公室
2019年7月24日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号,以下简称《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9〕90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主要精神和中央、省市一系列决策部署,统筹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依法依规合理解决广大退役士兵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立足政府帮扶和援助解困,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接续政策,使他们退休后能够享受相关待遇,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
二、适用对象
《意见》实施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且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或断缴的退役士兵。
三、主要内容
1.认定参保时间。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保的,其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缴费年限;在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明确补缴年限。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纳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3.确定补缴责任主体。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单位应缴部分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单位应缴部分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困难单位和困难人员的认定部门核定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
4.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四、职责分工
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工作,在工(区)委、管委会(区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建立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工作专班),实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整体推进。
(一)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负责、统筹协调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工作;设立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工作专班)办公地,指导各街道受理退役士兵参保补缴申请,核查身份和服役年限;会同民政局、财政局、社保处等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的测算、申请等工作。
(二)民政局。负责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的身份核定工作。
(三)社保处。负责申请人养老、医疗保险参保情况核查、应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核定、参保或补缴社保手续办理及养老、医疗保险政策解释等工作;协调安置地、参保地以及异地养老、医疗保险参保情况核查、反馈。
(四)税务局。负责养老、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
(五)财政局。负责督促所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纳申请人养老、医疗保险,认定所属特困企业;负责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相关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六)各街道办事处。通知并受理退役士兵参保补缴申请,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指导辖区内退役士兵到相关部门办理社会保险接续申请手续。
五、方法步骤
(一)组织准备(5月底前)。1.建立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联席会议机制,抽调人员组建工作专班,实行集中办公;2.组织召开任务部署会,安排工作,明确责任;3.组织专班工作人员培训,熟悉业务流程,掌握工作方法。
(二)大批量集中申请(8月底完成)。指导各街道充分利用信息采集数据或掌握的退役士兵安置资料,甄别出“以政府安置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名单,逐一了解其是否存在欠缴、断缴问题。通知存在欠缴、断缴问题退役士兵办理申报手续,组织填报《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指导他们准备相关材料。
(三)情况核查(9月底前完成)。1.补缴资格核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登记造册,分期分批进行核查,主要核查申请人服役经历和退出现役方式,并将申请表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断缴情况核查。社保经办机构对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符合参保补缴的人员进行断缴时间认定,并计算单位和个人应补缴的资金,反馈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3.缴费能力核查。民政局对申请人员是否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进行核定;财政局负责对涉及补缴的所属国有企业的缴费能力进行认定。
(四)参保缴费(10月底前完成)。核查工作完成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启动办理补缴手续,采取个人缴费、单位补缴、财政补助等方式缴纳相关费用。
(五)总结归档(11月底前完成)。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完成后,形成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工作情况报告,逐级呈报。完善归档保险接续工作受理、核查、缴费等各环节形成的资料。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解决部分退伍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工作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维护退伍军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工作责任和时间进度,按照省、市、区工作部署要求,建立工作机制,列支相关经费,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成员由党政办、政法委(维稳办)、公安分局、民政局、人资局、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社保处、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工作专班,由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保处、退役军人事务局选派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全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日常工作和联络协调,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三)优化经办程序。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经办工作,要按照“方便快捷、规范运作、安全高效”的原则,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任务,明确责任,确保社保接续工作各个环节紧密有序衔接。
(四)加强综合施策。开展部分退伍士兵社保接续工作过程中,要做好政策解释。各部门要及时关注舆论动态,认真做好舆情监控,结合自身职能,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化解、应急处置工作。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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