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党政办公室

2017825


关于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长效机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遵循治旧控新、联防共治、依法行政、分类处置的工作思路,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拆除、第一时间追责的总体要求,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体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严肃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为加快推进活力、生态、法治、幸福车都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街为主,以社区(村、大队)为基础,实行区街联动、属地管理,强力推进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努力实现新增违法建设增长,存量违法建设逐步消除的工作目标。

三、职责分工

(一)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办公室

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查违协调办)是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区城管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协调、考核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管理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2.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

3.定期研究、监督、检查、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和跨区域违法建设的控制查处工作;

4.督促建立由街道、社区(村、大队)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巡查网络,督促街道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

5.审查全区重要强拆方案,组织协调相关街道、职能部门强制拆除有重大影响的违法建设;

6.完成市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和其他任务。

(二)各街道

1.建立街道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2.建立街道、社区(村、大队)两级巡查网络,整合力量,组建巡查队伍,落实对违法建设行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制止责任;

3.按照区属、街管、街用原则,指挥调度下沉街道城管执法中队对违法建设行为第一时间依法进行处置;配合其他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及拆除工作;

4.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5.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

6.完成区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绩效考核目标和其他工作任务。

(三)社区(村、大队)

1.在街道组织领导下,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报告和制止工作;

2.负责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及拆除工作;

3.对辖区单位、村民、社区居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四)区城管局

1.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违法建设行为;

2.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巡查制度和巡查控管执法队伍;

3.落实城管执法力量下沉街道,对各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4.协调、支持街道及相关单位组织大型拆违行动;

5.负责区查违协调办的日常工作。

(五)区国土规划局

1.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全区违法占用农地、未利用地的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建立健全对违法用地行为的巡查制度;

3.负责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从建筑核位放线至规划条件核实前进行核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转城管、环保、建设等执法部门先行制止,并及时进行技术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后,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区环保局

1.负责依法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

2.及时发现、制止非法占用城市公园、单位绿地、绿化广场等绿地的行为,并及时转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3.负责依法查处毁坏森林、林木的违法行为。

(七)区城乡建设局

1.负责依法查处参与违法建设中的无施工资质施工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

2.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

3.负责依法查处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

4.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发现、劝阻物业小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并及时报告城管执法部门;

5.负责建设工地红线内临时建筑的审批,工程竣工结算前督促建设单位无条件按时拆除临时建筑物,做到工完场清。

(八)区公安分局

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九)区监察局

1.依法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责任案件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监察对象参与、包庇违法建设,干扰违法建设查处的案件;

2.对各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失职、渎职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其他相关单位

1.区行政审批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

2.各园区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发现、制止、报告制度,对辖区单位、企业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3.区新闻宣传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长效机制

(一)目标考核机制。管委会(区政府)根据市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分解任务,每年年初与各街道及相关部门签订《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区查违协调办、区考评办联合制定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办法。区查违协调办负责对各目标责任单位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绩效考核,每月对各单位检查不少于2次,按月通报检查考核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当月城市综合管理考核计分和年终绩效综合计分。各街道每周对所辖社区(村、大队)检查不少于1次。

(二)巡查报告机制。各街道每日要以社区和村组为单位,组织巡查队伍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情况每日下午400前由街道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查违协调办)收集汇总。街道查违协调办每日下午500前通过信息平台向区查违法协调办报告当日工作信息、巡查情况。街道及社区(村、大队)巡查人员如发现违法建设,应在第一时间向街道查违协调办报告,并同时采取制止措施;街道查违协调办对违法建设应在第一时间向区查违协调办报告。区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制定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配合区查违协调办做好违法建设信息收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三)快速处置机制。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应及时制止,第一时间依法快速处置。相关执法部门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区查违协调办转办的违法建设信息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四)督办机制。领导批示件、上级督(转)办件、群众投诉件以及媒体曝光案件,由区查违协调办向相关部门及街道下达督办函,相关部门及街道应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并限期回告。

(五)禁办机制。区行政审批部门应严格审查,对单位(个人)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资料,凡不符合报批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不得违规办理单位(个人)危房鉴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不得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对未能出具合法建设证明的单位(个人),不得办理相关营业证照。在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六)群众举报机制。区查违协调办设立举报电话(84858110),24小时接受群众举报,负责记录群众来电举报信息,并于当天将举报件转办至相关执法部门及街道核查举报内容。对举报人信息要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经认定为新增违法建设,且所在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巡查未发现的,对群众实行首报奖励。奖励标准为: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每件违法建设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件违法建设给予举报人300元的奖励;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件违法建设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500平方米以上的,每件违法建设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同时对有关责任单位在当月绩效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

(七)保障和奖励机制。区财政每年安排街道查控违工作专项资金,保障街道巡查控管日常工作开展,年终根据街道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综合评分情况对街道进行表彰奖励;对全年无违法建设的社区(村、大队)给予表彰奖励。奖励经费用于查控违工作。

(八)追责机制

各街道和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勇于作为,敢于担当,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坚决杜绝慵、懒、散和新衙门作风,对查控违工作不力的要在第一时间严肃予以追责:

1.街道和相关部门在1年内累计2次月度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1年内累计3次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或者警告处分;1年内累计4次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取消单位绩效考核评先资格,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社区(村、大队)发生新增违法建设,2日内未发现、未报告、未制止的,由所在街道依纪依规追究社区(村、大队)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城管、国土规划、环保、建设等执法主体部门和街道未按职责规定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一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新增违法建设没有及时查处的,依纪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对依法进行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在原址再次违法建设的,追究所在街道或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5.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由相关执法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由相关执法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联席会议机制。区查违协调办不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安排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管委会(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副区长)每季度至少召集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处置重大违法建设行为,决策查违控违工作重大事项。

(十)大数据监管和无人机查处机制。一是对接社区网格化管理和智慧车都建设,推行物业+社区+街道+部门的四位一体控违模式,建立和完善新增违法建设快查快处机制,及时共享发现和查处信息,织密违法建设监管网络。二是推广违法建设智能化监控,组建无人机编队,对位于高层建筑楼顶的各类隐形违建进行录像拍照,锁定违法证据,形成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多维防控新增违法建设格局。

本意见由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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