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党政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45号)、《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汉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武农〔2015〕4号)和《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农村集体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武经开办〔2017〕1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名称的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依法民主理财、自主理财,独立承担主体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
区、街农业(经管)部门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审计农村集体财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员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审计、监察机关负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 监管代理
第五条 在不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资金的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委托代理制度。各街要依托街经管站(财政所、财务科)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街代理中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街代理中心代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业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街代理中心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街“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负责程序性审核,并对票据合法性、账务处理正确性负责。
第六条 代理机构人员设置及职责。“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设主任1名,出纳(资金会计)1名、代理会计若干名(根据所辖行政村数量配备)。代理中心所有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
第七条 各村设报账员1名,由村集体指定1名具备一定会计专业知识的成员担任,或由村集体聘请1名群众公认、具备一定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村报账员的任免和资格审查应征求代理中心的意见,以保证会计业务的连续性。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八条 坚持村账街管制度,严格控制村级银行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由街代理中心统一开设“村级财务代理账户”,开户银行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确因工作需要开设银行账户的,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街办事处审核、区相关部门审查、区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加强财务印鉴管理,实行印鉴分离、支票专人管理。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十条 村报账员每次报账前要与街道代理中心进行账务核对,街道代理中心每月要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账目,确保做到账账、账款相符。
第四章 财务预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必须在每年1月份完成。
第十二条 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详细、数据准确,主要包括:
1.收入预算。包括经营收入、承包收入、租赁收入、财政转移支付及其他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
2.支出预算。包括经营支出、工资支出、福利费支出、日常办公费支出、其他支出等。
3.投资项目预算。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基本建设、兴办企业及公益项目投资等。
第十三条 编制财务决算,要依据年度收支预算进行,遵循“合理分配、有所积累”原则,做到项目齐全,数据准确。
第十四条 编制的财务预决算要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财务预算一经通过,原则上不予变更,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按预算编制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讨论通过的预决算方案及会议审议的原件应报街经管站(财政所)备案,建立电子档案管理;同时将村预决算方案复印件送街“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相关记账人员,结合村财务处理核实其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任何一事项报账金额超预算的,代理中心应当中止报账业务,并报请街办事处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收支两条线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统一管理,各项收入必须及时(3天内存入结算银行账户,当月报账)足额存入专用银行账户,实行票款同行,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严禁私设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 集体审批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街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符合重大事项范围内的,还需有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代理银行负责将资金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及其它工程建设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代理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情况直达施工单位和个人。村级组织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结算范围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超过现金结算1000元起点的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特殊情况可使用现金支票,使用范围为:依法交纳的税费、零星劳务支出、误工费、困难救助、临时慰问支出以及其它突发小额经济事项等。
第十九条 备用金管理制度。村级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实行备用金制度,原则上备用金额度限制在10000元以内,具体标准由各村根据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因素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街“三资”监委会批准后确定。备用金限额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按上述程序办理。备用金的领取由村报账员申报,村财务负责人审核,街代理中心主任审批。
第二十条 定期报账制度。各村应按照日清月结的要求进行报账,严禁跨时报账,原则上至少每月报账1次,对于经济活动发生频繁、业务量大的村,至少每周报账1次。报账时,村报账员应将报账期内的所有收入、支出会计凭证交由代理会计、出纳入账,不得瞒报和虚报,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二十一条 严格支出管理。村级各项开支应纳入预算管理,有计划的支出,经济事项发生时,应严格按年初预算执行;超出预算计划的资金,原则上单笔在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领导签批,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街代理中心负责人审查;1000元以上的,由村主管领导签批,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街代理中心负责人审查,街分管领导核查;超过5000元的,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办理。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1.村干部报酬。按区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变动需有相关部门的文件为依据。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举债发放村干部补贴。
2.办公费。各村应根据人口规模、集体经济收入状况以及上年度支出情况核定办公费开支,列入年度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据实报销。本着必需、节俭原则购置村级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
3.报刊费。按照人均不超过1元的标准实行限额控制,报刊种类以党报党刊为主,杜绝订阅娱乐性杂志。凡超过限额标准和规定的,由征订当事人承担。鼓励有条件的街道和单位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主要党报党刊。
4.会务费。会议支出按照简单、务实、勤俭节约的要求,严格控制会议次数、规模、时间、经费;村级会议一律不得安排就餐,但可实行参会人员会议误工补贴(党组织生活会、七一、主题党日学习会等会议除外)。村级财力允许的,原则上按不高于半天50元/人标准发放参会人员误工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村结合实际和村集体经济状况确定;召开的村级会议需有方案、会议签到簿、会议决议公示情况。凡领取固定工资的村干部,除抗洪、抢险等突发性事件,一律不得发放误工补贴。村级会议不得列支烟、酒费用,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禁止举债发放参会人员误工补贴。村级集体原则上不得组织各类庆祝庆典活动,确需组织的必须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各级各单位在各村召开的各种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会务费用一律由举办单位承担。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村级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5.招待费。严格执行“零招待”规定,各级部门、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联系工作及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等村级公务活动不得开支招待费用。确因计生外出查处、维稳、征地拆迁、组织村民外出参加文体活动等村级公益事务需要开支的,实行限额管理,原则上一人一餐不超过40元标准(领取出差伙食补贴的村干部除外)。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及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用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
6.差旅费。村干部因工作需要外出(村外市内)开会、办事的,应以公交出行为主,费用包干使用,原则上1000人以下的村控制在每年15000元以内,超过1000人的村控制在每年20000元以内。因维稳接人、防汛、组织村民外出参加各类文体活动等突发性任务和集体公益活动需租用车辆的,费用另行结算,据实报销。有出差任务的,相关补助标准和要求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规定执行,出差费用要在事后一个月内结算,一事一结。
7.外出学习考察费。严禁村级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等外出学习考察及外出活动的,须事先履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经街道办事处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学习考察相关费用票据、会议决议及街道批复手续等报街代理中心入账备查,考察费用标准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规定执行。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上级规定标准报销入账。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的,费用自理。
8.困难救助及慰问费。本村村民因遭灾、重病需要进行救助的,每年每人(户)不得突破2000元,需要进行慰问的,每年每人(户)不超过500元,纳入预算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将救助和慰问对象、标准进行公开。
9.村民医疗、水电气等福利性补贴。应坚持量力而行,集体、个人共担的原则,具体补贴标准由各村通过民主决策自行确定,并报街经管站(财政所)备案。村民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引产、人流等费用,原则上应以计生部门的报销为主,确需村级给予补贴的,补贴标准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决定。
村级福利性支出必须根据村集体经济承受能力确定,不得用集体资金垫付应由村民个人缴纳的费用。严禁以村民自治为由随意决定村民福利。禁止举债发放村民福利性补贴。
10.集体土地征占用补偿费。按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11.村集体用工支出。村集体用工指行政村为完成阶段性工作而雇佣的临时用工。村集体用工应从紧从严掌握,由村支两委共同研究,坚持公开透明,当月公布用工情况,当月结算用工费用。用工费用标准通过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确定。
第六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及时准确记载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并录入“武汉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管理。各村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理核查,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成员,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购置、处置、承包、租赁、出让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按《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农村集体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租赁、购买优先权。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票据领取、保管、使用、核销制度,票据实行分级管理,做到月票月核,年票年清,妥善保管好票据存根;街代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销工作,不定期对村级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类票据一律按编号顺序使用,不得跳号,出现差错应注明“作废”,连同存根一并保存,不得销毁。
第二十七条 村级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应为正规合法票据;对于数量少、金额小、又难以取得正规合法票据的零星开支,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但支出金额必须在1000元以内。禁止白条入账。
村级收入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它收据。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
第八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要强化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12月底前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清理,有变动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做到账账、账实相符。清理核实结果要及时公开。
第二十九条 各村办理各项往来结算业务,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结算原则,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做到有证有据、手续齐全,严禁利用应收、应付、内部往来账户弄虚作假,隐匿集体收支。
第三十条 对拖欠应收款项(特别是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收入)等债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注重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追偿,注意诉讼时效,尽量避免坏账损失。
第三十一条 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定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通过,报街经管站(财政所)审核认定后进行核销。未履行合法审批手续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三十二条 除正常经济业务中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外,村级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将集体资金用于股市等风险投资。
第三十三条 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对兴办集体经济事业确需举债并有偿还来源的,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经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通过后实施。不得产生建设项目账外债务。非生产性支出不得举债。
第九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的,经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招投标后,应签订相应的合同。订立的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街代理中心备案,并录入“武汉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信息平台”管理。对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耕地、渔塘等农业土地资源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房屋、门面、建筑物、集体建设用地等一般不超过3-5年。严禁以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形式进行“明租暗卖”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合同的签署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要严格按照民主决策的意见对外签订承包(出让)合同,并对合同内容和相关法律责任负责。严禁未经民主决策滥用职权擅自以集体名义对外签订承包(出让)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自身原因导致合同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街代理中心要按照合同约定,在付款之日前1个月通知有关村负责人,跟踪督促尽快履约。同时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十章 民主理财及财务公开
第三十八条 严格坚持民主理财制度,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民主理财的一般程序:
1.村报账员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报告本次报账的财务收支情况;
2.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报账的收支票据依照有关财务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开支,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并签字认可,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齐全的开支,退回报账员;
3.理财结束,据实记录民主理财活动情况,并由参加理财活动监委会成员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组织实施;街代理中心负责按要求、及时提供农村集体财务公开资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财务以村务公开栏公开为主,倡导运用网格化、有线电视、网站、微信等渠道公开。可采用文字或表格形式,但要求通谷易懂。
第四十一条 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情况按年公开,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30日内公开;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情况按季公开,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对集体资产资源处置、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工程建设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惠农补贴和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救济救灾、扶贫款,以及其它重大事项要随时公开。公开时间均不得少于30日。各村要安排专人负责听取和解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消除群众疑惑,并及时做好公开资料的收集整理,年底要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十一章 会计人员及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街代理中心配备的专职代理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任的报账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确定专人,建立专柜,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会计年度终了后,街代理中心应及时将会计档案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管。不具备条件的可暂由街代理中心保管。具备电子档案保存条件的,鼓励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档案。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及违规行为处理
第四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责任单位,每年要通过自查自找、党员群众评议、征求包村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依托街道纪工委、经管站(审计站)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区农业(经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对村级财务实行年度、专项或抽样审计,并对村“两委”任期内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的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要及时向群众公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农业(经管)、财政和审计、监察机关的审计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以及农业(经管)、财政、审计、监察机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有关标准,上级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上级未明确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意见,报区有关部门备案。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备案证编号:鄂ICP备2022016438号-1©1997- 版权所有
鄂公网安备 42011302000122号 网站标识码:420113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