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党政办公室

2017330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以下简称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地质灾害,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冰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事故,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生物、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武汉开发区(汉南区)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第四条  建立武汉开发区(汉南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区党政办(总值班室),工委(区委)宣传部、政法委(维稳办、信访局),区经信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局、城乡建设局(交通局)、城管局、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公安分局(交通大队、消防大队),各街道等部门(单位)应依据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配套工作方案。

建立武汉开发区(汉南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各专项应急小组应建立突发事件常规的数据库,资源共享。包括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报告;潜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危害程度;重大传染病疫情、影响区域及后果、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质的种类、数量及分布;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等。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习或培训,使工作人员熟悉应急预案程序,掌握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法,并根据学习情况和实际发生的情况对应急预案作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也应按照区级预案的设置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基层单位应急预案要注重针对性、实用性、操作性,力求简洁明晰、易懂易记、管用好用。

第六条  武汉开发区管委会(汉南区政府)将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物资、设施、设备、通信指挥系统的储备和建设,加强专业人员培训。

第七条  工委(区委)宣传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媒体普及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知识,增加公众的应急能力。在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下,按指挥部意图及时发声,快速、妥善应对各类突发舆情。

第八条  在武汉开发区(汉南区)辖区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本区域内所有单位与个人均应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与调度。

第二章  应急指挥系统

第九条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建立统一指挥、分组负责、部门联动、功能齐全、反映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第十条  武汉开发区管委会(汉南区政府)设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指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区内党政机关各部门应急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由区应急委确定。

区应急委由管委会(区政府)主任(区长)、副主任(副区长)和有关领导,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派驻机构、街道主要负责人组成。区应急委总指挥由工委(区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区政府区长)兼任,副总指挥由管委会(区政府)各分管副主任(副区长)兼任。

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应急委作出的各项决定,并负责相应的信息收集、传递、调查与协调工作。

区应急委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调度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区应急委设立洪涝灾害、地震、火灾、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航空和铁路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动植物疫情、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食品药品安全、环境突发事件、电力突发事件、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专项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应急委)。专项应急委负责指挥处置相关突发公共事件。

第十二条  专项应急委指挥长由管委会(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副区长)、区有关领导同志兼任,副指挥长由区党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职能部门有关领导兼任。

专项应急委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调度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主责部门应当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并负责制订、完善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日常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常见突发事件应急防范与处置的主责部门如下:

1)工委(区委)宣传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网络舆情事件。

2)工委(区委)政法委:群体性上访事件。

3)区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4)区经信局:电力突发事件。

5)区公安分局:恐怖袭击事件、社会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运输和燃放环节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6)区城管局:雨雪冰冻灾害、燃气事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损坏事件。

7)区环保局:洪灾、旱灾、供水突发事件、排水突发事件、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事件、辐射事故、严重空气污染事件。森林火灾。

8)区卫生计生局: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医患纠纷。

9)区安监局: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生产安全事故,存储和销售环节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10)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

11)区消防大队:火灾事故。

12)区农业局:动物、农作物疫情。

13)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4)区国土规划局:地质灾害。

15)区气象局:气象灾害。

其他类别的突发事件由管委会(区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和实际情况指定主责部门。

第十四条  区应急委应当建立各类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特邀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专项应急委应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专家、抢险、后勤保障与物资供应、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等若干突发事件专项工作组,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认定与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区应急委办公室和区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工作制,并对外公布值班电话。

第三章  启动和实施

第十六条  发生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及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突发公共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公民、执勤警员和与事件相关的单位在积极实施和参与救助的同时,要立即向区应急委或区专项应急委接警台报告。

第十七条  接警单位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时,必须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区专项应急委报告,区专项应急委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达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同时组织专家就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以及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供区专项应急委决策。区专项应急委认定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立即向区应急委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应急委或区专项应急委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工作组应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在区应急委或专项应急委以及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救援人员、抢险设备、器材、物资到达现场,并按照专项分工立即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  参加现场处置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向应急委或区专项应急委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

突发事件后,事发地相关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情况并在30分钟内向管委会(区政府)报告。由管委会(区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向管委会(区政府)报告的同时,与事件有关的部门或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上级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统一由管委会(区政府)负责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管委会(区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第二十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具备下列条件的,由区应急委或区专项应急委宣布终止:

(一)确认事故、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置,重新恢复正常状态;

(二)有关部门已实施并继续采取保护公众免受突发事件带来影响的有效措施;

(三)已责成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突发事件恢复计划,并正处于恢复之中。

第四章  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与等级,由区应急委或区专项应急委依法组成调查组,依照法定程序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并按规定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人员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调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认定与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应急状态终止后,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十七条  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第二十八条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为保护国家或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由管委会(区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谎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

(二)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相互推诿,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三)其它危害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

第三十条  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盗窃、哄抢物资或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将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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