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党政办公室
2016年11月9日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本预案编制贯彻依法防震减灾和全社会动员参与的原则,规范本区地震应急处理的机构和程序,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二)编制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武汉市民防系统地震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境内的地震灾害事件、周边地区发生的波及本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及地震谣传事件。
(四)工作原则
管委会(区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在省、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地震应急救灾;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管委会(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科学实施地震应急救援。
二、地震灾害分级与地震应急响应分级
(一)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本区境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29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灾害。
本区境内发生5.0-5.9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4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本区境内发生4.0-4.9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本区境内发生3.0-3.9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二)地震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破坏等级不同,地震应急实行分级管理。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地震应急响应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1.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地震应急工作。
2.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地震应急工作。
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并根据情况请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地震所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4.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地震所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地震所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区人防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也可视震情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国务院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启动应急响应之前,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指导地震发生所在区开展实施相应的应急工作;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
三、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
管委会(区政府)是本区地震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全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二)指挥机构
管委会(区政府)设立的区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指挥部,在遇到突发地震灾情时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管委会(区政府)主任(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管委会(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党政办公室主任、区人武部分管副部长、区人防办主要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救灾工作;
2.传达、贯彻国家、省、市、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并及时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根据震情和灾情制订应急工作方案、视震情、灾情请求市级人民政府支持;
4.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5.部署和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对受灾地进行紧急救援;
6.协调和安排各种应急救援队参加抢险救灾;
7.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灾民安置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8.组织和指挥各类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9.调配和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10.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及做好抗震救灾宣传工作;
11.组织专项工作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12.发布临时规定,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13.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14.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
15.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三)办事机构
区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人防办,办公室主任由区人防主任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统筹管理、协调处理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
2.配合市监测中心做好地震监测和速报任务,收集和分析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起草有关文件、简报,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文件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工作;
3.编制和修订区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宣传教育,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地震应急责任与措施;
4.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工作;
5.组织或者参与灾情统计、核实、上报,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事故评估、调查处理等工作;
6.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地震现场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
7.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党政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协调和督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项决定的落实。
工委(区委)宣传部:震情信息发布稿的审查和本区各新闻媒体宣传协调;负责本区文物的保护;组织协调和保障灾区广播电视台传输。
区发改局:指导编制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审核、审批有关防震减灾及地震台网建设项目;组织粮源,保障灾区粮食供应;保证灾区粮食、药品等重要产品的价格稳定。
区经信局:收集和掌握灾区工业企业及通信网络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网络的畅通;负责医药储备管理;负责组织辖区内应急企业,根据需要生产应急产品;协调保障全区电力供应。
区教育局:收集和掌握灾区学校人员伤亡、校舍破坏等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协助救援队伍开展学校埋压师生的救援工作;协同做好过渡性教室的搭建、校舍安全监测等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校课堂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区公安分局: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组织调度区消防中队进行抢险救灾和灭火;组织调度区交警维护交通秩序,制订和实施交通管制措施。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生活救济、损毁房屋重建等,及时调集灾民生活所需救灾物品;组织救灾捐赠活动,接收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遇难者遗体的及时处置;与区地震办联合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及时统计和上报灾情。
区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筹集、管理;配合做好财政救灾资金、政府间捐赠资金及其他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
区国土规划局:编制本区综合防灾及避难场所布局规划;组织协调相关单位提供地震区域及影响区域遥感影像、地形图和相关地理数据;组织应急测绘保障和重要目标(工程)的精度形变观测;组织地质环境监测专业单位开展地震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开展次生灾害规划预防工作。
区环保局(水务局):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抢修和加固防洪设施;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抢修和恢复被损毁的供水、排水管道和水利工程设施;负责组织本系统的地震次生灾害衍生灾害的预防与处置工作;配合开展震灾损失调查评估,负责核实水库、河道、堤坝等水利设施的受损情况;收集和掌握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负责水源环保监测和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及控制、加强地震灾害引起污染源泄露等次生灾害的监测和控制;负责对城市树木进行抢救性保护,及时清理被毁损树木。
区城乡建设局:收集和掌握灾区在建道路、桥梁、隧道及轨道交通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及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工程的地震次生灾害的处置工作;对重要建筑和市政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抢修提供技术支持;收集和掌握灾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组织或者协调公路、水路、客货站场、港口码头、城市公共交通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依法组织鉴定单位对地震区域内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和检查,并为灾区人民政府开展受损房屋加固排危和维修提供技术指导;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负责与区地震应急人员保持联系;组织灾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向宣传部门通报震情,协助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
区城管局:清理毁损的建筑物,疏通救援通道,负责灾区环境卫生秩序的恢复;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抢修和恢复被毁损的燃气管道等供气设施设备。
区招商局(商务局):收集和掌握灾区商贸流通企业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协调大型商贸企业组织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及采购。
区卫计局:收集和掌握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组织医疗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及时为灾区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卫生和医疗物资;组织调度医疗急救,负责抢救伤员;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流行;落实抢救和转移伤员的医院。
区市场监管局:监督、监测灾区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
区安监局:监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抗震救灾期间的安全生产;督促对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化工、冶金、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区气象局:利用自动气象站、天气雷达及气象卫星等气象设备,加强灾区天气实况监测及预报;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区电信公司:抢修和恢复被毁损的通信线路及设施。
区供电公司:抢修和恢复被毁损的供电线路和设施。
区供水公司:及时抢修和恢复被毁损的供、排水管道和设施。
区消防大队:组织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区人武部:加强首脑机关、要害部门、单位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区各基层单位:迅速了解地震灾区震情、灾情,并将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区地震办;领导指挥本地地震应急救灾工作。
(五)专业工作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区党政办公室、工委(区委)宣传部、区人防办、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卫计局等单位组成。
抢险救援组:由区民政局、区人防办、区公安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安监局、区人武部、区消防大队等单位和综合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组成。
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工委(区委)宣传部、区人防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环保局(水务局)、区招商局(商务局)、区农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环保局、区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
医疗救治防疫组:由区卫计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环保局(水务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
基础设施保障与生产恢复组:由区城乡建设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环保局(水务局)、区招商局(商务局)、区安监局、区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
地震监测与灾害防范组:由区人防办、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国土规划局、区环保局(水务局)、区安监局、区气象局等单位组成。
房屋危险性鉴定与震损评估组:由区城乡建设局、区人防办、区民政局、区国土规划局等单位组成。
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大队等单位组成。
涉外、涉港澳台及新闻宣传组:由工委(区委)宣传部、区党政办公室、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工委(区委)统战部等单位组成。
各组牵头单位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指定。
(六)咨询机构
由区人防办牵头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地震应急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方面进行充分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七)救援力量
区人武部、区消防大队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专业队、各类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是抗震救灾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救援力量在应急响应时应当服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四、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按照时间段进行,对应急处置阶段性划分,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对时段及工作内容进行调整。
(一)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
本区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时,管委会(区政府)立即组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工作,及时将震情、灾情报告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分别由国务院和省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启动应急响应之前,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开展现场救援与抢险工作,做好宣传与稳定工作。
1.震后15分钟内
区人防办在震后15分钟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震、震级),发布《震情一号》,并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2.震后30分钟内
(1)区人防办发布《震情二号》(市监测中心修正后的地震三要素),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地震灾情初判结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2)区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指挥部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领导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到指挥部办公室(区人防办)或者临时通知的地点集中;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把已掌握的情况,向管委会(区政府)报告,管委会(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
(4)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各工作组及其负责人,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5)相关部门自行启动本行业应急预案,组织抢险人员待命;
(6)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7)公安机关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
3.震后1小时内
(1)受灾区街道办事处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受灾初步调查情况;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工作组,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者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3)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征用物资,决定灾区进入紧急状态;
(4)调集有关人员和抢险设备、物资,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力量赶赴重灾区进行支援;
(5)了解并分析次生灾害情况,采取先期排险措施;
(6)各医疗救护队伍赶赴重灾区,基层医疗救护队伍第一时间到达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
(7)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第一号通告,向公众告知地震初步情况、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发布相关通告;
(8)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将获取的最早灾情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灾情特别严重时,可视情况同时向国务院报告;
(9)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请求支援;
(10)协调外地救援力量对重灾区进行支援;
(11)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4.震后4小时内
(1)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受灾情况向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作出人员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等全面工作部署;
(3)受灾区街道办事处继续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先期到达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
(4)在灾区现场设立急救站,对受伤群众进行现场救治;落实接纳伤员的医院和床位;
(5)进一步了解次生灾害情况,制订相应排险措施,组织受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
(6)区人防办组织地震专家开展趋势判断和评估工作,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断,完成《震情三号》报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
(7)对生命线设施进行初期抢险;
(8)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5.震后12小时内
(1)整合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抢险;
(2)建立生命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道路畅通并实行交通管制;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4)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援助;
(5)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6)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6.震后24小时内
(1)进行人员搜救;
(2)协调、组织外地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3)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4)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性疾病的防控;
(5)做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防控;
(6)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置。
7.震后48小时内
(1)继续进行人员搜救,对重点区域进行专业搜救;
(2)各级医疗机构做好伤员的接收、救治和转移工作;
(3)对临时安置点进行检查,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
(4)协调处理志愿者和物资、资金捐赠事宜;
(5)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知生命救援和次生灾害排除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8.震后72小时后
(1)继续进行人员搜救,对重点区域进行专业搜救;
(2)各级医疗机构做好伤员的接收、救治和转移工作;
(3)对临时安置点进行检查,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
(4)协调处理志愿者和物资、资金捐赠事宜;
(5)协助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生命救援和次生灾害排除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9.震后72小时以后
(1)对危难重险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搜救;
(2)大面积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3)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由应急向持续救灾过渡。
(二)Ⅲ级响应
本区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并根据情况请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地震所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1.震后15分钟内
区人防办在震后15分钟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发布《震情一号》,并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震后30分钟内
(1)区人防办发布《震情二号》(市监测中心修正后的地震三要素),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地震灾情初判结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2)区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指挥部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领导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到指挥部办公室(区人防办)或者临时通知的地点集中;
(3)受灾区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4)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3.震后1小时内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和预案组织实施抢险救灾行动;
(2)灾区当地医疗救护队伍前往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可以请求上级政府部门增派武警部队参加抢险。
4.震后4小时内
(1)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2)继续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
(3)在灾区现场设立医疗点,对伤员进行救治;
(4)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作出初步判断;
(5)区人防办组织地震专家开展震情趋势判断和评估工作,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断,完成《震情三号》报告,报区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
(6)发布公共信息,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5.震后12小时内
(1)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援助;
(3)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4)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6.震后24小时内
(1)排查次生灾害情况并制定处理措施;
(2)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3)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理;
(4)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5)向公众通报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7.震后48小时内
(1)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2)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3)采取有效措施对次生灾害进行排险,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理。
8.震后48小时以后
(1)继续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2)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由应急救灾向持续救灾过渡;
(3)在灾区进行科普知识宣传。
(三)Ⅳ级响应
本区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地震发生后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部署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管委会(区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规模,将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民防办和市民政局;
2.启动区地震灾害专门机构部署本区地震应急抢险工作,按照区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本区内的地震救灾工作;
3.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区地震救灾工作以支援、配合和帮助,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4.区人防办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应急工作给予协调和指导。
(四)有感地震应对
本区发生3.0级以下地震,或者遭受域外强地震波及影响,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但震感明显,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可初步认定为有感地震。
当本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人防办要紧密和上级主管部门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并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程度,建议管委会(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区人防办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市、区有关部门配合实施本行政辖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五、应急终止善后恢复
(一)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
地震灾害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社会秩序。
2.应急终止的程序
达到上述条件,经专家组会商并上报至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经批准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宣布灾区应急响应结束。
有关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二)善后恢复
在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地震应急善后处置工作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牵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组织力量协助配合好善后处置工作。
1.后期处置
(1)妥善安置灾民,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对在地震中伤亡的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公共设施;开展疾病防治和消除环境污染,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抢险设备、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和无法归还的,按照规定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3)进行震后评估。震后震害评估内容是: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建(构)筑物及工厂设施、工程设施损毁情况;地表破坏状况、本地区地震烈度影响范围等。震害评估工作由人防部门与民政部门联合进行,公安、城乡建设等部门予以协助。震害评估必须公正、客观。评估结果应当及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
2.调查与总结
应急状态终止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总结抗震救灾工作,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交工作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总上述工作报告,组成调查组依照法律程序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在地震事件处置结束一周内,将事件处置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报管委会(区政府)。总结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地震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各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和处置结果,地震应急响应工作的改进意见。
六、日常准备和预警预防
(一)监测、测与报告
区人防办负责组织对全区各类地震观测信息的收集、监控、存储,配合市监测中心分析处置和报告等工作,对震情进行全面跟踪监测。群测群防网络负责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
(二)短期临震应急
本区短期地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决策发布。管委会(区政府)在短期临震应急期应当采取相应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
1.区人防办加强配合市监测中心作好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根据震情发展,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生命线设施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措施;
4.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抢险救灾准备工作,特别是救灾物资和粮食、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准备;
5.平息地震谣传或者误传,保持社会安定,同时开展必要的地震科普宣传;
6.加强临震应急期的社会治安维护。
任何人不得将地震部门作出的、尚未正式发布的临震预测意见擅自对外公开或者以内部形式进行通报。新闻稿中地震三要素(时间、地震、震级)、震情趋势初步判定意见和灾情情况内容,分别由区人防办和区民政局负责核实。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10天。
(三)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人防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管委会(区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管委会(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订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七、其他地震事件应对
(一)地震谣传事件应对
当本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管委会(区政府)在应对工作中起主体作用,区党政办公室、区人防办、区公安分局协助开展工作。按照以下应急响应处置:
1.区人防办迅速查明地震传言的来源、波及的范围及产生的原因、背景等;
2.区人防办根据市民防办的震情趋势判断及传言动向,确定地震传言性质,拟定宣传口径,及时辟谣,澄清事实,及时解除群众疑虑;
3.宣传部门牵头负责统一宣传口径,指导新闻媒体播发有关辟谣的新闻报道或者通告;
4.公安机关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协同调查谣传原因,对有意制造和散布地震谣言者,开展教育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5.如事态严重或者加剧,区人防办可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赴传言发生地区,协助平息传言;
6.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传言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处置情况上报区党政办公室,并抄送区人防办,由区党政办公室负责将应急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并抄送上级人防主管部门。
(二)毗邻地震灾害事件应对
毗邻区发生地震造成本区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毗邻区居民大量进入本区境内避难时,管委会(区政府)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人防上级主管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组织下开展有关应急工作。
八、附则
(一)责任和奖励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市、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及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由区人防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所涉及的区相关部门及企业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地震应急职责,制订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区人防办备案。区人防办负责督促、指导各部门做好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人防办承担。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我区地震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