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开区(汉南区)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5-07-09 09:25 作者: 信息来源: 区党政办(城运中心)

公开事项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范围

机关信息

机关简介

政府所辖部门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概况信息

全区经济、社会、历史、地理、人文、行政区划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经济、社会、历史、地理、人文、行政区划等介绍性信息。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领导

政府领导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财政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收入表,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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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政府财政决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收入表,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执行结果。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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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政府债务

债券存续期公开,包括一般债券存续期公开、专项债券存续期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随同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一)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二)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三)随同决算公开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第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一般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一般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一)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余额、利率、期限、地区分布等情况;(二)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情况;(三)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第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一)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二)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三)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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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部门财政预算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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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部门财政决算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相比)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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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全社会

机关信息

公务员招考

职位、名额、报考条件、录用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四款: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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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事业单位招聘

岗位、资格条件、拟聘人员名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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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全社会

机关信息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于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编制目录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体现地区和领域特点,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全社会

政策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全社会

政策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要及时公开政策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政府网站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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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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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


管委会(区政府)和区党政办印发的除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应公开的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4.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全社会

公示公告


通知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5.政务动态。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转载上级政府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发布或转载信息时,应注明来源,确保内容准确无误。对于重要信息,有条件的要配发相关图片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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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计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全社会

规划计划

专项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全社会

规划计划

区域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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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计划

国土空间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一、(一)做好各类规划主动公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做好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充分展示“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接续奋斗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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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计划

城乡规划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四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四十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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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信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四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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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信息

行业统计数据

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全社会

统计信息

开放数据目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要公开已在网站开放的数据目录,并注明各数据集浏览量、下载量和接口调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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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办事指南;监管规则和标准;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申请书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本地区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逐事项或者分领域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监管规则和标准。……要依托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汇总公布清单内行政许可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渠道。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许可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给付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奖励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裁决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处罚事项

名称、依据、条件、程序;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处罚结果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强制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检查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执法流程图、办理结果、救济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款: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征收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权责清单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事项清单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持续规范中介服务。清理规范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建立中央和省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鼓励各地区依托现有政务服务系统提供由省级统筹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吸引更多中介机构入驻,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建立年度抽查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抽查,或已列入但需要取消的抽查,要及时调整并公示。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抽查检查结果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
抽查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录入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并依法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合格/不合格;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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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加大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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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价格、财政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的决定,以公文形式发布。主要内容包括: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计费(量)单位和标准、收费频次、执行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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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等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第二十六条: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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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预公开

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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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预公开

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16号,第十四条:政策制定机关在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征求过有关方面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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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预公开

意见采纳情况

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相对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理由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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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预公开

决策事项目录

目录、标准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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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预公开

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八)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基层政府要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和方式,并向社会公开。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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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预公开

听证会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听证参加名单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正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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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预公开

听证会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六条: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

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答复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按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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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工作动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全社会

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总体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全社会

政府会议


讨论决定事项

《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23〕7号: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鄂政发〔2023〕7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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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第六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上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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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八)推进结果公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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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项目

批准服务信息

重大项目批准服务指南,包括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申报要求、咨询监督投诉电话。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7号)(四)批准服务信息:主要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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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结果信息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批准结果信息,具体包含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7号)(五)批准结果信息:主要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信息。

全社会

招标投标信息

招投标信息,包含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招标投标违法处罚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7号)(六)招标投标信息:主要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等信息。

全社会

征收土地信息

征收土地信息,包含征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7号)(七)征收土地信息:主要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信息。

全社会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包含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7号)(八)重大设计变更信息:主要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信息。

全社会

施工有关信息

施工有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7号)(九)施工有关信息:主要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全社会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包含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7号)(十)质量安全监督信息:主要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全社会

竣工有关信息

竣工有关信息,包含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结果、财务决算金额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7号)(十一)竣工有关信息:主要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信息。

全社会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医疗卫生

1.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策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信息;2.健康科普开展情况;3.疾病应急救助、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情况;4.医疗服务收费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四)基本医疗卫生领域。保障好人民群众对公共医疗卫生的知情权,重点公开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及防控等信息。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健康科普,用现代医学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服务。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加强卫生监督。深化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完善推广企业“黑名单”制度,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让人民吃得放心。

全社会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结果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四)基本医疗卫生领域。保障好人民群众对公共医疗卫生的知情权,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加强卫生监督。

全社会

教育

1.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等信息;2.义务教育控辍保学通报情况;3.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等信息;4.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5.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三)教育领域。立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进一步加大教育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紧扣利益关系直接、现实矛盾突出的事项,重点公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开。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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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1.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2.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对象认定、保障标准、资金支出等情况;3.本地区受灾人员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资金支出等情况;4.本地区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资金支出等情况;5.本地区教育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资金支出等情况;6.本地区住房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资金支出等情况;7.本地区就业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资金支出等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第二十三条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第二十九条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第三十五条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第三十九条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

全社会

社会福利

1.本地区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2.本地区老年人福利补贴发放情况;3.本地区残疾人福利补贴发放情况;4.本地区儿童福利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贴发放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

全社会

生态环境

1.空气质量信息,包括空气质量预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及首要污染物等;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3.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固体废弃物和城市垃圾分类处置信息;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及减排信息;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6.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信息;7.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信息;8.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包括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9.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五)环境保护领域。进一步做好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等信息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实施效果,污染源监测及减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投诉处理等信息。及时发布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

全社会

灾害事故救援

1.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警防范等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2.灾害救助需求信息;3.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等信息;4.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六)灾害事故救援领域。准确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警防范等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害救助需求信息,推动做好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全社会

公共文化体育

1.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保障政策;2.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情况;3.公共文化体育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5.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目录、绩效评价结果信息;6.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7.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信息;8.公共文化体育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等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七)公共文化体育领域。立足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大力推进公共文化体育的服务保障政策、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设施建设和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目录、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公开。公开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等情况。

全社会

公共资源配置

住房保障

1.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等;2.棚户区改造政策及相关任务完成情况信息;3.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全社会

农村危房改造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全社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1.本地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供应结果信息;2.本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

全社会

矿业权出让

本地区矿业权出让公告、出让结果信息。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信息。2.《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八)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交易平台依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公告。(九)交易平台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出让公告:1.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2.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3.交易平台网站、交易大厅;4.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十)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出让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2.拟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拟出让年限、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3.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4.投标人或者竞买人需具备的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等要求;5.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6.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7.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8.风险提示;9.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10.违约责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11.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十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公告。出让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发布渠道重新发布出让公告或者变更出让公告。涉及矿种、范围、出让年限等重大变化的,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应当按照20个工作日的时间要求顺延。(二十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成交的,交易平台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1.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住所;2.成交时间、地点;3.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4.矿业权成交价格;5.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6.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7.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二十七)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在受理协议出让矿业权申请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1.受让人名称、住所;2.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3.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4.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5.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及理由;6.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7.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自然资源部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需先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公示。(二十八)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成交的,交易平台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二十九)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示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1.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2.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3.交易平台网站、交易大厅;4.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示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1.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2.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3.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三十)交易平台确需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开收费标准。

全社会

国有产权交易

本地区国有产权交易挂牌披露、交易结果信息。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三条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全社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1.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信息;2.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信息;3.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4.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中标结果信息;5.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信息;6.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信息。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第七十八条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令第23号修订)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第十八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第五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全社会

重点民生

养老服务

1.国家和地方层面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2.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等养老服务通用政策信息;3.养老机构备案办理信息,包括办理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承办机构、办理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4.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5.养老机构评估信息。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2018〕10号)(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2.《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五)规范评定程序,细化评定标准。省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完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细化具体标准和评定方法,设定首次评定等级限制和晋级年限要求,明确各评定环节的具体工作时限,全面推进全流程公开。等级评定的程序一般包括养老机构自愿提出申请、审查并公示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组织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送达评定结果通知书、发布公告,颁发等级证书(牌匾)等环节。要明确申请条件,凡依法办理登记,符合评定标准规定基本要求的养老机构均可申请。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将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养老机构列为限制参与评定的范围。评定组织对养老机构的评定一般分为书面评价、现场评价,要科学确定评价的参与范围,将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等作为重要社会评价内容。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提出复查申请,评定组织在复查中应当充分听取养老机构的陈述,必要时可以重新进行评价。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信息。3.《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民发〔2022〕86号)第三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果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的养老机构,并向社会公开。

全社会

医疗保障

1.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2.公开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全社会

稳岗就业

1.及时公开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及解读信息、就业供求信息;2.公开相关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等信息;3.公开面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重点群体的就业专项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各地要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创新政策宣传方式,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稳定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3.《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基础上,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就业补贴政策清单,明确申请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

全社会

安全生产

1.公开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2.公开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进展信息;3.公开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重大隐患预警信息;4.公开安全生产隐患信息;5.公开安全生产方面监管执法信息,包括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6.公开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管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全社会

食品药品

1.公开食品药品重大监管政策;2.公开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信息;3.公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及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商标、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不合格项目,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地址,以及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等。4.公开保健品食品消费警示信息;5.公开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典型案件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第一百一十八条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商标、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不合格项目,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地址,以及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等。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信息公布前加强分析研判,科学、准确公布信息,必要时,应当通报相关部门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泄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全社会

产品质量

1.公开产品质量监管政策法规、标准、程序;2.公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3.公开违法行为记录。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第十一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通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报送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抽查产品范围、工作分工、进度要求等内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包括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内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开。第四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依法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并向地方人民政府、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四条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全社会

市政建设

1.公开城市黄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2.公示调整后的城市黄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3.公开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

1.《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第十条城市黄线经批准后,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第十一条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等,需要调整城市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全社会

审计报告


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全社会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全社会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全社会

回应关切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全社会

互动交流

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部门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尽量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互动交流栏目应标明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等。

全社会

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

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有关统计数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做好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的公开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开展专项意见建议征集活动,要在网站上公布采用情况。以电子邮箱形式接受网民意见建议的,要每日查看邮箱信件,及时办理并公开信件办理情况。

全社会

网民纠错

留言办理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网民纠错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网站主办单位处理,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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