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前公示清单
(一)公开行政处罚主体信息。行政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内容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公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三)公开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是指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开方式为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处罚依据。
(四)公开执法程序。执法程序是指本局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公示内容为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公示内容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信息。
(七)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处罚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公开内容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二、事中公示清单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事后公示清单
(一)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执法机构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法机构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3、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4、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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