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 类别 |
序号 |
执法 环节 |
记录方式 |
记录要点 |
行政 许可 |
1 |
申请 |
文字记录 |
记录申请人或经办人证件号码、申请事项、提供的申请材料及目录清单、申请的日期和地点、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
2 |
受理 |
文字记录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书面凭证;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并有文字记录,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 |
3 |
审查
|
文字记录 |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执法机关及其窗口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查。重大事项应当报请集体讨论决定。 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告知书;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书面记录,记录情况应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签字或者盖章,听取意见的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需要转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出具的初审意见及转送的申请材料及目录清单。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记录人员的名单及核实情况。需要现场勘验的,负责现实勘验的人员签字并出具勘验情况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有机构和人员专门记录听证情况,形成听证纪要或者记录。 | |
音像记录 |
现场核查的,记录现场审查的过程,包括许可项目的有关场地设置要求、流程要求等。 | |||
4 |
决定 |
文字记录 |
审批决定情况记录。 经审查,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布行政许可证件。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5 |
送达 |
文字记录 |
直接送达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书、行政许可证件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有记录登记在册。 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委托、转交送达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的,保留邮政快递单加盖邮戳,记录邮寄的时间、地点、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称。 公告送达的,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案 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
音像记录 |
直接送达的,除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直接签收外,其他情况要对送达过程录音录像。对留置送达过程录音录像。 | |||
行政 处罚 |
1 |
受理 |
文字记录 |
记录案件来源(巡查、投诉举报、批办、移送)、案发相对人基本情况、受理时间、案情摘要(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主要违法事实等)、经办人及负责人的意见。 |
2 |
立案 |
文字记录 |
立案呈批表。呈报立案文书,应有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的违法事实、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属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辖,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领导的审批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审批意见等。 | |
3 |
调查取证 |
文字记录 |
记录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情况。 询问或者检查、勘验有笔录,有被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有调查或者检查、勘验人员签名,检查、勘验笔录还应当记录违法行为现场的基本情况,询问笔录还应当记录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基本情形;电子数据还应当记录原始载体;视听资料还应当记录录制拍摄原始载体或存储设备,录像应当附有说明等。对涉及需要相关负责人审批的事项,应当有相应审批记录。 调查终结,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审查。 | |
音像记录 |
对现场调查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录音、录像、拍照(包括到达现场、告知身份、出示执法证、告知检查过程环节等)。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 |||
4 |
审查 |
文字记录 |
根据调查的情况,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批准,分别作出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重大执法决定需要法制人员审核,记录审核意见。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应以专门会议形式作出,形成会议纪要,对讨论决定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 |
5 |
告知 |
文字记录 |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陈述、申辩的基本情况,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依据等;组织举行听证,应当记录听证的基本情况,形成听证笔录。 | |
音像记录 |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要记录告知过程。 | |||
6 |
决定 |
文字记录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名。当场送达被处罚人的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备案并有记录。 | |
7 |
送达 |
文字记录 |
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有记录登记在册。 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委托、转交送达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的,保留邮政快递单加盖邮戳,记录邮寄的时间、地点、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称。 公告送达的,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
音像记录 |
直接送达的,除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直接签收外,其他情况要记录签收人的身份信息,必要时录音录像。对留置送达过程录音录像。 | |||
8 |
执行 |
文字记录 |
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履行情况。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当场收缴情形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以外,一律由代收银行收取,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的措施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 |
9 |
结案 |
文字记录 |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报告,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审批,形成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 |
行政 强制 执行
|
1 |
立案 |
文字记录 |
立案呈批表。记录案件来源(巡查、投诉举报、批办、移送)、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的违法事实、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属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辖,承办人意见,支队领导的审批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意见等。 |
2 |
调查取证 |
文字记录 |
记录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情况。。 询问或者检查、勘验有笔录,有被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有调查或者检查、勘验人员签名,检查、勘验笔录还应当记录违法行为现场的基本情况,询问笔录还应当记录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基本情形;电子数据还应当记录原始载体;视听资料还应当记录录制拍摄原始载体或存储设备等。 | |
音像记录 |
对现场调查取证进行录像、拍照(包括到达现场、告知身份、出示执法证、告知调查过程等环节)。 | |||
3 |
催告 |
文字及音像记录 |
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陈述、申辩的基本情况,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证据等。口头告知当事人的,要对告知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 |
4 |
审查 |
文字记录 |
根据调查及催告后当事人不予履行的情况,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 |
5 |
决定 |
文字记录 |
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记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
6 |
送达 |
文字记录 |
直接送达的,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记录。 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委托、转交送达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的,保留邮政快递单加盖邮戳,记录邮寄的时间、地点、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称。 公告送达的,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
音像记录 |
直接送达的,除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直接签收外,其他情况要记录签收人的身份信息,必要时录音录像。对留置送达过程录音录像。 | |||
7 |
执行 |
文字及音像记录 |
记录现场执行情况。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科室人员到场监督,制作执行文书记录现场执行的基本情况,并由监督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费用承担情况。必要时,对执行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 |
8 |
结案 |
文字记录 |
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报告,报领导审批,形成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 |
行政 征收 |
1 |
告知 |
文字记录 |
1.当事人名称准确 2.载明事实和法律依据 3.明确告知征收的规费种类和数额 4.有当事人签章 5.征收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 |
2 |
审核 |
文字记录 |
1.核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记载及签名 2.核查的起止时间、地点 3.被核查对象基本情况、核查的内容和结果 4.被核查对象签署的意见及签名 | |
3 |
征收 |
文字记录 |
以审核资料为依据,确定征收数额,开具征收缴款书: 1.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 2.规费征收的种类 3.审核情况 4.行政征收决定的依据 5.行政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 |
4 |
送达 |
文字记录 |
1.送达文书的名称及编号 2.受送达人、送达人 3.送达时间、地点、方式 4.收件人签名 5.行政机关印章 6.行政征收有合法票据 | |
行政 检查 |
1 |
到达检查现场 |
音像记录 |
记录到达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检查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
2 |
现场检查 |
文字记录 |
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提取现场有关书证。 | |
音像记录 |
记录现场监督检查所看到的场景,对现场进行拍照。 | |||
3 |
检查反馈 |
文字记录 |
记录有关整改意见。 | |
音像记录 |
告知检查内容、提出整改意见。 | |||
4 |
对整改进行 复查 |
文字记录 |
记录整改情况。 | |
音像记录 |
记录现场复查所看到的场景,对现场进行拍照。 | |||
行政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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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文字记录 |
记录申请人或经办人证件号码、申请事项、提供的申请材料及目录清单、申请的日期、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
2 |
受理 |
文字记录 |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审查受理。 | |
3 |
审核 |
文字记录 |
受理行政确认申请后,执法机关及其窗口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核。重大事项应当报请集体讨论决定。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及全套纸质材料报分管领导,提出拟办意见。 | |
4 |
审批 |
文字记录 |
分管领导审批“准予核备”建议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最终作出准予核备或者不予核备决定。 | |
5 |
办结 |
文字记录 |
审批决定情况记录。 | |
6 |
送达 |
文字记录 |
核备决定作出后,审批系统及时通知申请人取核备表。直接送达,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有记录登记在册。 |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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