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17 16:01 作者: 信息来源: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途径、执法人员信息等相关信息,依法采取一定方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范围为依据行政职权清单所确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事项。

局机关科室应当对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公示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对公示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并对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分管负责人审定后公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局机关科室为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单位。

信息中心负责协助机关各处室及各(区)分局开展执法公示

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 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开、事后公开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当公示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一)事前公开的事项包括:

1. 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机关职责,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

2. 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及其有效期等;

3. 执法权力和责任清单。包括行政执法职责、执法区域、执法范围等;

4. 行政执法目录以及服务指南;

5. 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

6. 救济方式。包括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途径、期限等;

7. 投诉举报途径。包括接受监督举报的部门、地址、邮编、电话、网址、邮箱以及受理反馈程序等;

8.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事前公示的内容。

(二)事中公示的事项包括:

1. 出具执法文书,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2. 如需组织批前公示的,应当采取规定的方式,公示行政执法内容、征求意见时间及意见反馈方式等;

3. 如需组织公开听证的,应当采取发布听证公告的方式,公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信息。

(三)事后公示的事项包括:

1.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的决定信息;

2. 执法结果,包括案件信息、执法决定、执行结果、送达情况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不动产登记行政确认的执法结果信息涉及商业及个人隐私,不予公示;

3. 违法案件信息;

4. 需要依法事后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六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七 局机关科室应在规定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并接受公众查询;

(二)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

(三)在市民之家电子显示屏、资料索取点等设施公开;

(四)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公开;

(五)执法现场向行政相对人公示;

(六)依申请向行政相对人公示。

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应当公示的内容已经通过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等方式公示的,不再重复公示。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次年 1 31 日前主动公布,各科室于次年 1 20  日前报局政策法规备案,局统一汇总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执法数据:

(一)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二)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三)上年度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的情况以及人均办件(办案)量;

(四)上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人均检查量;

(五)上年度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量及分类办理结果;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第九 市局、各(区)分局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公示当年的执法检查(含“双随机、一公开”)计划信息。

年度检查计划信息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对象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内容。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检查信息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公示。

第十 因职能调整新颁布或者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执人员岗位调整等原因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行执法公示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十二 未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及时改正。

第十三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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