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17 15:45 作者: 信息来源: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全过程记录制度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全过程记录制度是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的申请受理、审批审查、实地核查、审批决定、送达执行等审批办理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一、记录主体

按照“谁执法,谁记录”的原则,局机关科室各自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的记录主体,负责各自审批环节的过程记录,做到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行政审批科、地籍科、耕保科、利用科、规测中心、交通市政科、执法中队按照各自行政职能,分别负责局作出的相关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的申请受理、审批审查、实地核查、审批决定、送达执行等过程记录。

局信息中心负责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按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全过程记录的工作要求,配置记录设备、完善审批系统、加强资料及档案管理。

二、记录方式

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全过程记录方式主要有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两种,必要时可采用文字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既有音像记录又有文字记录的,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

文字记录包括审批文件、执法文书、调查证据、工作请示报告等纸质文件,以及在局办公系统、行政审批系统相关信息管理系统中形成的电子文件。

音像记录包括对现场进行的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记录。各记录主体可以根据行政许可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的音像记录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记录仪等设备。

三、适用范围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对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为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的方式。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文字记录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许可行为的,可不进行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 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行政行为现场;

2. 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过程,如实地核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示公告送达等;

3. 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案件;

4. 其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况。

四、记录内容

1. 申请受理记录。应记录申请登记、申报资料提交以及受理情况,做好申请表、申请报告、申报资料、受理通知等记录工作, 一般采取文字形式记录。

2. 审批审查记录。应记录审批人员姓名,审批依据,审批审查过程中产生的请示、报告、签报、会审意见等,一般采取文字形式记录。

3. 实地核查记录。应当记录实地核查人员姓名、职务、时间、地点以及证件信息和出示证件情况;核查的书证、物证,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及证人陈述等,一般采取文字和音像相结合形式记录。

4. 举行听证记录。应记录听证告知情况、参与听证人员姓名、职务、听证时间、地点,代表意见等。一般采取文字和音像相结合形式记录。

5. 公示公告记录。应记录公示公告时间、地点,发布人员姓名、职务,单位。公示公告采用现场方式的,应采用拍照等方式记录;采用报纸等媒体方式的,应记录登载情况;采用网站等在线方式的,应对公告页面截图记录。公示公告过程中的反馈意见情况应记录反馈人姓名、反馈时间、意见内容等。

6. 审批决定记录。应当记录承办人员、处理意见及依据的事实理由;承办机构审核过程及领导决策意见,经过集体审议的,应当制作集体审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或者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制作相应的记录;审核决定的最终结果。一般采取文字形式记录。

7. 送达执行记录。应当记录送达情况和当事人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决定情况。采取直接送达的, 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 采取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回执;采取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理由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章;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记录送达时间、内容和方式,留存书面公告。

对于需延期办理、不予许可、变更或延续许可的事项,相关责任科室应完善记录资料,做好审批记录并妥善保存。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记录行政许可注销程序,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五、记录要求

一是合法规范记录。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部门应当制作统一适用的文书格式文本,研究制定文书制作和执法规范用语指引,做到文字和音像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音像记录应当全过程不间断记录,自开展活动时开始,至活动结束时停止。如因行政行为受阻挠或天气恶劣、设备故障、存储空间不足、电池电量不足等因素中止记录的,应当在重新记录时对中断情况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 应当在事后作出补充说明。

二是严格记录归档。要完善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三是发挥记录作用。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探索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过程薄弱环节,改进行政许可工作,依法公正维护行政许可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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