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20-07-01 16:14 作者: 信息来源: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民政局

一、文件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武政办﹝2016﹞41号),《市民政局市残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工作方案》(武民政发﹝2016﹞51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机制的通知》(武民政发﹝2019﹞18号)

二、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本辖区户籍、持有本区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残疾军人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属于城镇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每人每月 130 元;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每人每月 90 元。属于农村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每人每月 110 元;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每人每月 80 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四、申领程序:1申请初次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委托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残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2、初审街道办事处接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需材料报送区残联。3、审核。区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依托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依托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等系统,对申请两项补贴的残疾人低保和残疾军人等身份进行审核,区民政局审定合格后报区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

五、资金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于每月10日前通过社会化发放形式直接将资金存入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账户。 


链接: 区人大 | 区纪委监委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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