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

发布时间:2020-07-01 11:03 作者: 信息来源: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民政局

一、孤儿生活保障

1、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鄂民政发201112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武民政201165号)

2、认定标准和条件:孤儿保障对象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3、申办流程: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审核。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对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填报申报审批表报区级民政部门;ƒ审批。区级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资金发放。孤儿生活费由区财政直接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时足额拨付到供养对象账户;

5、终止情形。孤儿被依法收养;‚孤儿年满18周岁不再继续接受教育;ƒ年满16周岁且实现就业;④死亡;⑤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

1、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7号)

2、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查找不到是指公安机关查找不到儿童父母身份信息。

3、补贴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

4、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查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作出查验结论;ƒ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④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自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链接: 区人大 | 区纪委监委机关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川江池二路军山新城春笋C栋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川江池二路军山新城春笋D栋
隐私声明 网站地图 收藏本站
备案证编号:鄂ICP备2022016438号-1 ©1997- 版权所有
鄂公网安备 42011302000122号 网站标识码:4201130014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备案证编号:鄂ICP备2022016438号-1©1997- 版权所有

鄂公网安备 42011302000122号 网站标识码:4201130014

无障碍功能 武汉经开区

政府服务便民热线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