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7日我局收到一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涉及我局辖区内1家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7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6年4月5日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被抽检的高粱酒及大曲高粱酒为不合格食品。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4426001309、4426001308。
2026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检不合格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表示认可。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涉案同批次的高粱酒及大曲高粱酒。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向所售散装白酒内添加白糖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高粱酒及大曲高粱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在高粱酒的坛身标签上标明“大曲高粱酒”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的标签内容不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鄂市监规〔2026〕16号)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90元;3.处罚款1500元。(罚没款共计3390元)。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调查,涉案高粱酒及大曲高粱酒抽检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私自向白酒中添加了白冰糖,当事人已发布食品召回公告,并承诺加强食品安全学习,杜绝食品安全问题发生。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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