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日,我局收到两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涉及我局辖区内1家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武汉银佳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葵瓜子(原味)、花生(原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4日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被抽检的葵瓜子(原味)、花生(原味)为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NO:(2025)ZXS3-00616和NO:(2025)ZXS3-00617。葵瓜子(原味)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5)ZXS3-00616;花生(原味)检验结论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5)ZXS3-00617。
2025年7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对企业生产环境、生产及销售记录进行核查。通过调查了解:当事人保留了2025年5月27日生产葵瓜子(原味)和2025年4月2日生产的花生(原味)生产记录、销售台账和产品的检测记录。
2025年7月4日,我局对武汉银佳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案调查。经查,武汉银佳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款、《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原则》第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
2、罚款人民币51800元。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了整改,下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我局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8日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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