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组织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调味品,粮食加工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6个大类食品共计17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6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总体情况: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批次,不合格0批次;蔬菜制品1批次,不合格0批次;调味品1批次,不合格0批次;粮食加工品1批次,不合格0批次;食用农产品1批次,不合格0批次;餐饮食品11批次,不合格1批次。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2. 食品抽检合格-20230620
3. 食品抽检不合格-20230620
2023年6月20日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一、粮食加工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二)检验项目
1.大米抽检项目包括铅(以Pb计)、镉(以 Cd 计)、黄曲霉毒素 B1、无机砷(以As计)、苯并[a]芘。
二、调味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GB 272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二)检验项目
普通食用盐抽检项目包括氯化钠、钡(以Ba计)、碘(以I计)、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镉(以Cd计)、总汞(以Hg计)、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以亚铁氰根计)。
三、餐饮食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复用餐饮具抽检项目包括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四、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大豆油抽检项目包括酸值/酸价、过氧化值、铅(以 Pb 计)、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五、蔬菜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酱腌菜抽检项目包括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六、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鸡蛋抽检项目包括氯霉素、甲硝唑、地美硝唑、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沙拉沙星、氧氟沙星。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备案证编号:鄂ICP备2022016438号-1©1997- 版权所有
鄂公网安备 42011302000122号 网站标识码:420113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