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6日下午4时许,武汉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2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03--2024)、《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和武汉市的有关规定,武汉经开区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区市场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智能制造产业园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武汉经开武汉某某物资有限公司“6·16”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人员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武汉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资公司”),实际负责人为钱某,注册资本:200万(元),注册时间:2019年11月22日。公司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停车场服务;装卸搬运;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某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流公司)”,注册资本:30000万(元),注册时间:2016年12月21日。公司经营范围为:物联网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铁路运输辅助活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装卸搬运等。
3.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公司),注册资本:56935万(元),注册时间:2001年12月17日。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燃气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热力生产和供应等。
4.武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由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注册资本:300万(元),注册时间:2005年11月29日。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柜台、摊位出租;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等。
5.武汉某某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运营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注册时间:2009年10月27日。公司经营范围为:园区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专业设计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市场营销策划,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销售,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等。
(二)事故相关单位合约关系情况
1.2024年12月29日,某某物业公司与某某物资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就某某集团公司产权地作为某某物资公司经营及仓储使用进行约定。租赁日期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2025年5月28日,某某运营公司与某某物资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名下地块作为某某物资公司经营及仓储使用进行约定。租赁日期自2025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止。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2025年1月1日,某某物流公司与某某物资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双方就名下地块合作开展仓储业务服务。合作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同时签订《租赁合同》,就合作项目下仓储保管场地租赁事宜进行约定,用于某某物流公司对外经营仓储服务。签订《装卸承揽合同》,就合作项目下货物装卸承揽等相关事宜进行约定,某某物资公司根据某某物流公司的装卸计划,自备装卸设备及作业人员,组织、指挥作业人员,独立完成货物装卸任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同时签订《合作单位安全管理协议》。
(三)事故起重机械基本情况
武汉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共有6台起重机械,涉事起重机械由河南省某某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生产制造,注册登记时间为2021年6月2日,型号为:MGH25-37A5,额定起重量25吨。于2025年2月19日通过了武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定期检验,事发时在定检有效期内。目前涉事起重机械由武汉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自行维护保养。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
2025年6月16日15时39分,一辆货车进入7号门式起重机下并停靠在捆扎钢筋旁。现场一捆钢筋重量约2t~2.5t,长度为9m。15时43分,现场7笼仓储区正在进行货车螺纹钢筋吊装作业。钩子工陈某昌、夏某清负责将成捆的钢筋挂上钢丝绳,行车工邹某焕在驾驶室负责吊装作业。陈某昌、夏某清分别站在吊起钢筋的两侧,先是将吊钩下的锁具一条钢丝绳绑在一捆钢筋的左侧,用吊车将其抬起,再到中间将另一条钢丝绳穿过,然后将吊起的一端放下。在钢丝绳第二根绳子往中间移动时,左侧钢筋绳散落,吊起的螺纹钢筋从堆垛上滚落,站在钢筋剁上的夏某清站立不稳摔倒,钢筋继续滚落压在了夏某清的胸腹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10、120等电话,并通知相关负责人,将伤者送达武汉亚心总医院。17时20分医院宣告夏某清死亡。
三、死者基本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者基本情况
夏某清,男,57岁,湖北汉川人,在武汉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从事钩子工。事故当天(2025年6月16日)在现场从事起重挂钩作业。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26万元,具体为:死者夏某清善后赔偿款126万元。
四、事故核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对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核查情况如下: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经查,某某物流公司、某某运营公司依法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某某物资公司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二)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吊装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进行现场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向作业人员书面说明危险因素、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经查,事发当天某某物资公司未安排专门人员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三)相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建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吊装作业是14类危险作业中的一类。事故当天,某某物资公司作业人员在螺纹钢筋装载作业过程中使用起重机起吊属于吊装作业。某某物资公司吊装作业未制定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及安全操作规程。
(四)作业人员培训情况
根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国质检特〔2013〕680号)规定,涉事起重机械操作员邹某焕为某某物资公司起重机司机。经查询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邹某焕于2023年9月1日取得起重机械操作证(Q2)。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某某物资公司未对起重机械司机及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作业人员不清楚岗位风险点及操作规范,无任何安全教育培训相关台账资料,仅员工入职当天进行口头通知注意事项。
(五)安全检查情况
根据《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18.1.2规定,在每次换班或每个工作日的开始,对在用起重机械应按其类型针对适合的内容进行日常检查。
经核查,某某物资公司未按照要求对涉事起重设备进行日常检查,无相关检查记录。
2025年6月25日,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武汉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涉事起重机械进行了委托检验,检验结果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门联锁失效;2、防脱钩缺失;3、小车运行机构制动器制动距离过大需调整;4、大车运行行程限位器失效。
(六)第三方对某某物资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经查,某某运营公司、某某物流公司对某某物资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统一协调管理,不定期对某某物资公司开展节假日和日常安全检查并编制了现场检查记录。
五、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看资料以及综合分析,认定造成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某某物资公司钩子工夏某清在进行吊装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站在起重作业现场螺纹钢筋堆垛上进行挂钩作业,在钢丝绳第二根绳子往中间移动时,左侧钢筋绳散落,吊起的螺纹钢筋从堆垛上滚落,站在钢筋剁上的夏某清站立不稳摔倒,钢筋继续滚落压在夏某清的胸腹部受伤而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管理原因
某某物资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二是未严格履行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职责,未制定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安排专人负责起重作业现场管理。三是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不清楚岗位风险点及操作规范,无任何安全教育培训相关台账资料,仅员工入职当天进行口头通知注意事项。四是未落实隐患排查制度,现场吊钩无防脱钩装置隐患长期存在,未见特种设备日常维修检查记录台账。
六、事故性质、事故责任区分及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引起的特种设备相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工人夏某清,在进行吊装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站在起重作业现场螺纹钢筋堆垛上进行挂钩作业,左侧钢筋绳散落,吊起的螺纹钢筋从堆垛上滚落,站在钢筋剁上的夏某清站立不稳摔倒,钢筋继续滚落压在夏某清的胸腹部受伤而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钱某,某某物资公司实际负责人,未严格督促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起重作业操作规程,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武汉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武汉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武汉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法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相关人员按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的,应报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备案。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事故责任单位要深刻吸取“6·16”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教训,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采取更加果断有力、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守牢安全红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某某物资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对照法规标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填补制度漏洞,并抓好落实。要突出抓好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依法依规安排专门人员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并加大安全巡查力度,有效杜绝违章违规作业。要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扎实开展培训考核,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二是加强第三方统一协调管理。某某运营公司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进一步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加大对承租单位的日常检查力度,提高检查质量,督促承租方落实隐患整改。某某物流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单位的管理,督促合作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安全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
三是压紧压实监管责任。区市场监管局作为特种设备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强化隐患闭环管理,坚决堵塞安全监督管理漏洞。智能制造产业园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提高安全检查效能。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抓好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不断夯实安全基础,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武汉经开区“6·16”事故调查组
2025年8月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备案证编号:鄂ICP备2022016438号-1©1997- 版权所有
鄂公网安备 42011302000122号 网站标识码:420113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