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提高监管效能,根据《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武汉经开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2025年度区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附件:2025年度区司法局开展“双随机”抽查计划表
武汉经开区司法局
2025年3月14日
附件
2025年度区司法局开展“双随机”抽查计划表
抽查事项 | 抽查具体内容 |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 随机选派执法人员范围及方式 | 抽查方式 | 抽查时间 | |
抽取对象范围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
对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检查 | 名称、住所、章程; 是否保持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分所、合伙所设立分所的设立条件: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①是否保持有书面合伙协议;②是否保持有三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是否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③是否保持有人民币30万以上的资产。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①是否保持有书面合伙协议;②是否保持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是否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③是否保持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个人律师事务:①负责人是否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②是否保持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设立分所的合伙律师事务所:①是否保持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②是否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分所:①是否有自己的住所;②是否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③是否保持人民币三十万以上的资产;④是否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 辖区律师事务所 | 不低于律所总数的20%,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律师事务所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 |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人 | 实地检查 | 3月-12月 |
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检查 | 律师承办业务,律师事务所是否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是否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有无违规接受有利益冲突案件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是否按照规定统一收费,有无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行为;律师事务所是否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是否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律师事务所有无违规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有无纵容、放任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有无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和弄虚作假的行为;律师事务所有无纵容或者放任本律师在本所被处以停业整顿期间或者律师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继续执业的行为。 | |||||
律师事务所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检查 | 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相关材料;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是否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是否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 |||||
律师的执业情况检查 | 律师有无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情况,有无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内有无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的业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有无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行为;律师承办业务,有无告知委托人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有无用明示或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律师承办业务过程中有无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违反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情况;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有无利用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有无接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情况,有无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行为;律师有无违规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情况,有无向案件承办人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的行为;律师有无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行为;律师有无在法庭上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诽谤他人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律师有无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公平竞争手段的行为;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无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的行为;律师有无私自收费的行为;律师有无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行为。 | |||||
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情况的检查 | (一)针对经湖北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住所在武汉市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 (二)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情况的检查,需检查如下事项: 1.办公场所; 2.执业公证员数量; 3.固定资产资金状况; 4.是否符合公证机构设置方案; 5.公证处主任是否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
辖区公证机构 |
不低于公证机构总数的50%,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公证机构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 | |||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检查 | (一)针对经湖北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住所在武汉市的公证机构和经湖北省司法厅核准登记住所在武汉市的公证机构执业的公证员进行检查。 (二)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检查,需检查如下事项: 1.有无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行为; 2.有无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行为; 3.有无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行为; 4.有无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行为; 5.有无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行为; 6.有无私自出具公证书的行为; 7.有无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行为; 8.有无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行为; 9.有无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行为; 10.有无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 | |||||
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检查 | (一)针对经湖北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住所在武汉市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 (二)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检查,需检查如下事项: 1.有无建立公证质量监控制度,执行是否严格; 2.办理公证事项是否遵守程序规则和业务规范,有无错证、假证; 3.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各类业务学习培训。 | |||||
公证机构内部管理的情况检查 | (一)针对经湖北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住所在武汉市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 (二)公证机构内部管理的情况检查,需检查如下事项: 1.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2.公证机构档案管理情况; 3.公证机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4.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5.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监督检查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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