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汉政复决字〔2023〕第1号)

发布时间:2024-01-10 11:33 作者: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汉政复决字〔2023〕第1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553

法定代表人:李纪民    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31日作出的《纱帽街道办事处关于杨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于20234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31日作出的《纱帽街道办事处关于杨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公开申请人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并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通津村拥有合法房屋,因纱帽街新农村建设整村集并项目,申请人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8年,拆迁部门与申请人就案涉房屋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后,拆迁部门又于20225月就案涉房屋与申请人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然,拆迁部门一直未向申请人提供任何协议原件。因被申请人负责组织实施案涉项目安置补偿工作,故申请人于20221030日以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道办事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单号:1142265194549),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申请人与拆迁部门签署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2、申请人与拆迁部门签署的案涉房屋货币补偿协议”。因申请人超过20个工作日未给予申请人任何答复,故申请人向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后收到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政府于2023221日作出的汉政复决字[2022]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处理。

202333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纱帽街道办事处关于杨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以“因纱帽街道新农村建设整村集并项目涉及的拆迁范围较广,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还处于讨论、审查的过程中,集并项目指挥部并未在上述协议上签字盖章”为由,不予公开申请信息。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纱帽街道办事处关于杨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实体程序均违法,依法应予撤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贵府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为支持其请求,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纱帽街道办事处关于杨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2、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汉南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八村集并项目的《公告》;3、汉政复决字〔2022〕第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因纱帽街新农村建设整村集并项目涉及的拆迁范围较广,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还处于讨论、审查的过程中,集并项目指挥部并未在上述协议上签字盖章,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协议还处于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尚未制作完成,没有形成正式、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在其申请公开之时我街道尚且无法提供。与此同时,我街道也在202331日作出的《纱帽街道办事处关于杨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中明确指出:“为了更好地保障你方的合法权益,待相关协议制作完成,形成正式、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时再公开给你方。”

综上所述,我街道于202331日作出的《纱帽街道办事处关于杨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请贵单位依法予以维持。

申请人为支持其答复意见,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中国邮政快递单查询截图1张;2、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纱帽街道办事处关于杨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4、仅有申请人签字、捺指印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111日签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1、申请人与拆迁部门签署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2、申请人与拆迁部门签署的案涉房屋货币补偿协议”。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于202212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221日作出汉政复决字〔2022〕第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处理。被申请人于2023225日签收汉政复决字〔2022〕第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2331日作出《纱帽街道办事处关于杨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载明:“杨某:关于你方申请公开与拆迁部门签署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与案涉房屋货币补偿协议事宜,我街道已收到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现回复如下:因纱帽街新农村建设整村集并项目涉及的拆迁范围较广,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还处于讨论、审查的过程中,集并项目指挥部并未在上述协议上签字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因你方申请公开的相关协议还处于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尚未制作完成,没有形成正式、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我街道可以不予公开。为了更好地保障你方的合法权益,待相关协议制作完成,形成正式、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时再公开给你方”。202333日,申请人收到《纱帽街道办事处关于杨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

收到本机关《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拆迁编号为TJ192、协议编号为360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甲方为拆迁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新农村建设整村集并项目指挥部,乙方为被拆迁人杨某。《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第十一条载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落款处仅有乙方杨某签字、捺指印,日期为2018830日,甲方未签字、未盖章。

审理本案期间,本机关向被申请人去函,告知被申请人未说明拆迁部门是否与杨某签订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请于3个工作日内函告被申请人与杨某之间是否存在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于202358日书面回复称:“我机关经安排工作人员查询了我机关实体档案资料,经检索,不存在与杨某签订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及货币补偿协议,申请人申请的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特此说明”。此外,被申请人于2023525日作出《纱帽街道办事处关于杨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宜的说明》(简称《说明》),具体内容为:“杨某:关于你信息公开申请一事,我街道说明如下:我机关经安排工作人员查询了我机关实体档案资料,经检索,不存在与你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及货币补偿协议,你申请的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现答复如下:经检索没有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道办事处2023525日”。被申请人于2023526日通过顺丰速运向申请人邮寄该《说明》。本机关于2023530日在顺丰速运官网查询收件人为杨某的SF1459893477246运单的物流记录,显示该快递已于202352616:24被签收。

202361日,本机关到被申请人处调查核实情况、制作笔录,纱帽街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人江涛陈述:八村集并项目部没有跟杨某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也没有跟杨某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货币补偿协议只有杨某个人的签名,有补偿内容,但是未经街道审计签字盖章。杨某的案涉房屋没有拆除。

另查明:被申请人是纱帽街八村集并新农村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

申请人于20234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纱帽街道办事处关于杨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2、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汉南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八村集并项目的《公告》;3、汉政复决字〔2022〕第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4、汉政复决字〔2022〕第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国邮政EMS快递单查询截图;5、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6、仅有申请人签字、捺指印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7、本机关致被申请人《行政复议询问函》;8、被申请人《纱帽街道办事处关于〈行政复议询问函〉的回复》;9、被申请人关于《行政复议询问函》;10、被申请人作出的《纱帽街道办事处关于杨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宜的说明》;1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纱帽街道办事处关于杨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宜的说明》的顺丰速运快递单(运单号SF1459893477246)照片1张;12、顺丰速运官网查询运单号为SF1459893477246的物流记录截图1张;13、本机关于202361日对纱帽街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人江涛制作的《笔录》1份。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纱帽街道办事处关于杨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简称《回复》)是否合法。

申请人于202211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为:“1、申请人与拆迁部门签署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2、申请人与拆迁部门签署的案涉房屋货币补偿协议”。被申请人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纱帽街新农村建设整村集并项目的单位,具有处理本案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予以答复,本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处理。被申请人收到本机关作出的汉政复决字〔2022〕第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回复》未超过《行政复议决定书》指定的法定期限。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八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案中,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货币安置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以甲方未盖章、尚未生效,还处于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具有不确定性,被申请人以尚未形成政府信息为由不予公开,并告知待相关协议制作完成后再向申请人公开,《回复》对该项申请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但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二项: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货币安置补偿协议。经本机关去函询问及调查核实,申请人杨某未签订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仅有杨某签字、捺指印但拆迁人未签字、盖章,协议未生效、未审计。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告知“集并指挥部并未在上述协议上签字盖章”,但对于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未加以区分,未明确告知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的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亦未告知因不存在而不予公开的法律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的情形。

虽然被申请人的《回复》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的情形,但是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邮寄《说明》,告知申请公开的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及货币补偿协议两项政府信息均不存在。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缺乏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根据上述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31日作出的《纱帽街道办事处关于杨某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政府

                  20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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