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日常检查计划(详见附件1);二、专项检查,区局无制定专项检查计划;三、“综合查一次”,区局牵头2项,即餐饮企业经营场所场景、机动车检验机构场景。 | |||||||||
| 附件1: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涉企日常行政检查计划(2026年度) | |||||||||
|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检查标准 | 检查必要性 | 备注 |
| 1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登记事项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每年度不超过1次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企业登记事项抽查工作指引 | 按照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计划及常态化监管要求,对企业登记事项、公示信息、经营行为等开展合规性核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违法违规风险,确有必要。 | |
| 2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修订) 第十四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每年度不超过1次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专业机构核查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指引 | 按照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计划及常态化监管要求,对企业登记事项、公示信息、经营行为等开展合规性核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违法违规风险,确有必要。 | |
| 3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活动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3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 (二)对野生动物进行检验、检测、抽样取证; (三)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从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 每年度不超过2次 | 实地检查 | 现场检查事项表 | 履行市场监管法定职责,排查风险、规范经营、保障安全、维护秩序等。 | |
| 4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同涉企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的合同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当事人; (三)向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相关工作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合同经营主体 | 每年度不超过2次 | 实地检查 | 《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 履行市场监管法定职责,排查风险、规范经营、保障安全、维护秩序等。 | |
| 5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拍卖涉企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拍卖经营主体 | 每年度不超过1次 | 实地检查 | 《武汉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履行市场监管法定职责,排查风险、规范经营、保障安全、维护秩序等。 | |
| 6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 |
网络经营主体 | 每年度不超过2次 | 实地检查、网络监测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履行市场监管法定职责,排查风险、规范经营、保障安全、维护秩序等。 | |
| 7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
各市场主体 | 每年度不超过2次 | 实地检查 | 现场检查事项表 | 履行价格监管法定职责,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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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依法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
各市场主体 | 每年度不超过2次 | 实地检查 | 现场检查事项表 | 履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职责,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 |
| 9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打传规直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直销企业 | 每年度不超过2次 | 实地检查 | 《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 | 履行市场监管法定职责,排查风险、规范经营、保障安全、维护秩序等。 | |
| 10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
广告经营主体 | 每年度不超过2次 | 实地检查、网络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履行广告监管职责,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 |
| 11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部门规章】《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生产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部门规章】《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销售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销售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
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 |
每年度不超过1次 | 实地检查 | 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清单 | 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责,督促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 |
| 12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工业产品生产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部门规章】《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生产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部门规章】《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销售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销售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
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每年度不超过1次 | 实地检查 | 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清单 | 履行市场监管法定职责,排查风险、规范经营、保障安全、维护秩序等。 | |
| 13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 重点单位每年度不超过2次,其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1次;其他监督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工作实际开展。 | 常规监督检查 |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 [2022]59号) | 依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防范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 |
| 14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第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
食品生产企业 | A级企业每年1次,B级企业每年2次,C\D级企业每年3次 | 实地检查 | 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市监食生发〔2022〕18号);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 6.其他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落实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 | |
| 15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流通企业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第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
食品流通企业 | 对风险等级为A级、B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者巡查频次不少于1次/年,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品生产经营者巡查频次不少于2次/年。 | 实地检查 | 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市监食生发〔2022〕18号)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 5.、《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 7、其他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 |
| 16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餐饮企业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 第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
餐饮企业 | 每年度不超过2次 | 实地检查 |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3.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 |
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保障餐饮环节食品安全。 | |
| 17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涉及计量活动的组织或单位 | 每年不超过1次 | 实地检查 |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 |
履行计量监管职责,保障计量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维护市场秩序。 | |
| 18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化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依法对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特殊重点领域可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
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等标准制定和实施主体 | 每年不超过1次 | 实地检查 | 武汉市市场监管局《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4)》 | 加强标准实施监督,规范企业标准行为,提升标准实施质量。 | |
| 19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验检测机构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 第四条第三款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
依法取得资质认定(CMA)证书,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 | 每年1次 | 实地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 | 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保障检验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 |
| 20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活动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修订)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认证机构、获证组织 | 每年1次 | 实地检查 | 认证从业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获证组织现检查标准场检查作业指导书 | 履行市场监管法定职责,排查风险、规范经营、保障安全、维护秩序等。 | |
| 21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零售药店和药品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 第八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 第六条第三款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22)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
无网络销售的零售药店 | 每年覆盖35%,3年全覆盖 | 实地检查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日常检查清单 | 落实药品安全 “四个最严” 要求,加强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 |
| 有网络销售的零售药店 | 全年覆盖100% | 实地检查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日常检查清单 | ||||||
|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 全年覆盖100% | 实地检查 | 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清单(湖北省) | ||||||
| 医疗机构 | 每年覆盖35%,3年全覆盖 | 实地检查 | 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清单(湖北省) | ||||||
| 疫苗接种机构、疾控中心 | 全年覆盖100% | 实地检查 | 湖北省预防接种单位疫苗质量检查标准 | ||||||
| 22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 | 全年不少于60家次 | 实地检查 | 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报告清单 | 落实化妆品安全监管要求,规范经营使用行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 |
| 23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 第五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实施四级监管的企业,全年开展全项目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监管覆盖率达100%;实施三级监管的企业,全年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监管覆盖率达100%,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实施二级监管的企业,全年监督覆盖率达50%,两年全覆盖;实施一级监管的企业,每年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25%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四年内达到全覆盖。 | 实地检查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 履行市场监管法定职责,排查风险、规范经营、保障安全、维护秩序等。 | |
| 24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 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有因检查不限。 | 实地检查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 | 履行市场监管法定职责,排查风险、规范经营、保障安全、维护秩序等。 | |
| 25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棉花和纤维制品质量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部门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2月23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 对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
从事棉花、纤维制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 | 每年不超过1次 | 实地检查 |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10)、《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GB 18383-2007)等 | 加强纤维制品质量监管,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 |
| 26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品条码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2026年5月1日前)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部门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2026年5月1日后) 第二十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2) 第四条第二款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
商品条码系统成员、销售商品条码商品的经营主体 | 每年不超过1次 | 实地检查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检查工作指引(2023版)》 | 履行市场监管法定职责,排查风险、规范经营、保障安全、维护秩序等。 | |
| 27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普通化妆品备案后技术核查 | 【部门规章】《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21) 第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注册人、备案人的注册、备案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注册、备案活动涉及的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检查和隐瞒有关情况。 |
化妆品生产企业 | 每年覆盖50% | 实地检查 | 化妆品生产备案企业监督检查清单 | 加强化妆品备案后监管,督促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 | |
| 本公示的日常行政检查事项,不包含: 1.因投诉举报、转(交)办、智慧监管(网络监测)等非计划因素开展的行政检查; 2.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现场核查; 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程序中的核查、检查、整改复查; 4.食品安全抽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抽查抽检行为; 5.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 6.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 7.其他依法不适合公示的检查情形。 | |||||||||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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