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武汉园区(以下简称“武汉园区”)规划建设已纳入我区“十四五”规划,为加快武汉园区建设,大力促进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以下简称“经开区”)集聚,全力打造三个示范区和四个车谷,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武汉)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13号)精神,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检验检测产业是经开区优先支持和重点发展的高技术产业,符合《关于印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武经开〔2019〕32号)、《关于印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促进创新创业创造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武经开〔2019〕33号)精神的企业(机构)和项目均可以获得相应的政策支持,此类普惠性政策在本办法中不再重复提及。
(二)自武汉园区获得批筹之日(2018年11月13日)起,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条件的企业(机构)和项目还可以申请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扶持措施。
(三)在经开区内落户均可视为在武汉园区落户,可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在经开区取得供地的企业(机构)和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办法来操作,不享受本办法中的优惠政策。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经开区出台更优惠政策和条件的,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二章 扶持企业(机构)认定条件
(一)企业(机构)类型:
1.检验检测类:该类企业(机构)主要提供工业产品(研发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标准、计量、环境检测、职业健康安全检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出入境的检验检疫等服务。
2.认证认可类:该类企业(机构)主要提供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认证机构认可、实验室及相关机构认可、检查机构认可等服务。
(二)适用的企业(机构)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本办法支持的企业(机构)承诺10年内不迁离经开区、不改变在经开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2. 应拥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匹配的注册资本,其中:检验检测类的企业(机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认证认可类的企业(机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 企业(机构)必须具备CMA或CNAS资质。
4. 企业(机构)一般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对于我区重点支持的产业(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家居、通用航空、生命健康和桥梁钢结构)和国际国内知名且投资额度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非独立法人企业(机构),可以不受此条件的限制,享受本办法第三章扶持措施中的(一)租金支持和(二)设备奖励。
5. 企业(机构)不得同时享受第三章扶持措施中的(二)设备奖励和(三)建设奖励,可自行选择申报其中一项奖励。
第三章 扶持措施
(一)租金支持
入驻武汉园区的企业(机构),自正式入驻之日起,第一年补贴当年场地租金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费税)的80%,第二年补贴当年场地租金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费税)的70%,第三年补贴当年场地租金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费税)的60%,单个企业享受补贴面积每年不超过5000平方米,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二)设备奖励
入驻武汉园区的企业(机构),自完成注册之日或变更迁入之日起两年内(独立法人企业(机构)可以放宽至三年内)购买检验检测类仪器设备(不含空调、电脑等办公类设备,不含运费)如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按照购买仪器设备金额的10%给予奖励,如果是全国首台设备按20%奖励,如果是全省首台设备按15%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三)建设奖励
支持企业(机构)建设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对获批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省级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建设奖励。对技术门槛高、投资额度大、资源稀缺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分阶段总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建设奖励(批筹后奖1000万元人民币,验收授权后再奖1000万元人民币)。
(四)检验检测标准制定奖励
主持制定并获得批准发布检验检测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和20万元人民币奖励。参与制定并获得批准发布检验检测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和5万元人民币奖励。
(五)武汉园区检验检测联盟支持
支持武汉园区检验检测联盟整合资源、导入优质企业或项目,给予其运营管理主体每年50万元人民币的运营资金支持。
(七)鼓励产业交流合作
支持经开区举办有全球、全国影响力的高端会议活动与招商活动。加强武汉园区宣传力度,最高给予活动组织机构3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武经开〔2019〕33号文件第十条检验检测平台入驻奖励同步废止,本办法由武汉园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武汉经开区(汉南区)促进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湖北)武汉园区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武汉经开区(汉南区)促进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湖北)武汉园区发展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结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一)检验检测产业是经开区优先支持和重点发展的高技术产业,符合《关于印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武经开〔2019〕32号)、《关于印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促进创新创业创造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武经开〔2019〕33号)精神的企业(机构)和项目均可以获得相应的政策支持,此类普惠性政策在本办法中不再重复提及。
(二)自武汉园区获得批筹之日(2018年11月13日)起,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条件的企业(机构)和项目还可以申请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扶持措施。
(三)在经开区内落户均可视为在武汉园区落户,可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在经开区取得供地的企业(机构)和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办法来操作,不享受本办法中的优惠政策。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经开区出台更优惠政策和条件的,就高不重复享受。
(五)适用的企业(机构)类型:
1.检验检测类:该类企业(机构)主要提供产品质量(产品研发)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标准、计量、环境检测、职业健康安全检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出入境的检验检疫等服务。
2.认证认可类:该类企业(机构)主要提供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认证机构认可、实验室及相关机构认可、检查机构认可等服务。
(六)适用的企业(机构)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本办法支持的企业(机构)承诺10年内不迁离经开区、不改变在经开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2. 应拥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匹配的注册资本,其中:检验检测类的企业(机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认证认可类的企业(机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 企业(机构)必须具备CMA或CNAS资质。
4. 企业(机构)一般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对于我区重点支持的产业(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家居、通用航空、生命健康和桥梁钢结构)和国际国内知名且投资额度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非独立法人企业(机构),可以不受此条件的限制,享受本办法第三章扶持措施中的(一)租金支持和(二)设备奖励。
5. 企业(机构)不得同时享受第三章扶持措施中的(二)设备奖励和(三)建设奖励,可自行选择申报其中一项奖励。
6. 相关用语含义:
(1)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外资按照当前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2)数据以相关职能部门核实为准。
第二条 租金支持
入驻武汉园区的企业(机构),自正式入驻之日起,第一年补贴当年场地租金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费税)的80%,第二年补贴当年场地租金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费税)的70%,第三年补贴当年场地租金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费税)的60%,单个企业享受补贴面积每年不超过5000平方米,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申请条件:
1.符合总则规定的企业(机构)。
2.“企业(机构)正式入驻之日”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起始日期或变更迁入日期为准,“企业(机构)正式入驻之日”须在本办法附则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3.“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优惠场地租金均从企业(机构)正式入驻之日起算的实际年度。
4.企业(机构)租赁场地合同单价应与当年相同地段市场价格接近,对于高出市场价格10%以上的部分,不予优惠。
5.租金应按照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气等其他费税)。
6.租金仅补贴办公场所。
申请材料:
1.申请表(承诺书);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CMA或CNAS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租赁合同(含租赁日期、办公场所面积、单价、总价);
5.当年相同地段市场价格咨询报告;
6.租金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非独立法人企业(机构)提供国际国内知名和投资额的佐证材料。
第三条 设备奖励
入驻武汉园区的企业(机构),自完成注册之日或变更迁入之日起两年内(独立法人企业(机构)可以放宽至三年内)购买检验检测类仪器设备(不含空调、电脑等办公类设备,不含运费)如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按照购买仪器设备金额的10%给予奖励,如果是全国首台设备按20%奖励,如果是全省首台设备按15%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申请条件:
1.符合总则规定的企业(机构)。
2.检验检测类仪器设备价格参考当时市场价格,对高出市场价格10%以上的情况,不予奖励。
3. “注册之日或变更迁入之日” 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起始日期或变更日期为准,“注册之日或变更迁入之日”须在本办法附则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申请材料:
1.申请表(承诺书);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CMA或CNAS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检验检测类仪器设备购买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检验检测类仪器设备当时市场价格咨询报告;
6.如果是全国首台设备、全省首台设备,企业(机构)需提供相应的证明;
7.非独立法人企业(机构)提供国际国内知名和投资额的佐证材料。
第四条 建设奖励
支持企业(机构)建设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对获批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省级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建设奖励。对技术门槛高、投资额度大、资源稀缺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分阶段总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建设奖励(批筹后奖1000万元人民币,验收授权后再奖1000万元人民币)。
申请条件:
1.符合总则规定的企业(机构)。
2.在经开区入驻之日(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起始日期或变更迁入日期为准)起2年内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人民币。
3.技术门槛高、投资额度大、资源稀缺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
技术门槛高:具体项目建设需要依据大量国家或国际标准(其中建成能力附表含此类关键标准100项以上),设备技术指标先进(其中50%以上关键设备进口或达到国际一流水平),可以为国内和进出口产品开展检测试验。
投资额度大:2亿元人民币以上。
资源稀缺:已获批同细分产品或同名称机构全国不足5家,同大类别机构全国不足15家。
4. “获批之日、批筹之日、验收授权之日”须在本办法附则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申请材料:
1.申请表(承诺书);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CMA或CNAS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或省级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获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技术门槛高、投资额度大、资源稀缺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须提供技术门槛高、投资额度大、资源稀缺的佐证材料,批筹或验收授权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检验检测标准制定奖励
主持制定并获得批准发布检验检测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和20万元人民币奖励。参与制定并获得批准发布检验检测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人民币和5万元人民币奖励。
申请条件:
1.符合总则规定的企业(机构)。
2.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企业(机构)是指在标准起草中排名第一名的企业(机构)。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企业(机构)是指在标准起草中排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的单位。
3. “批准发布之日”须在本办法附则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申请材料:
1.申请表(承诺书);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CMA或CNAS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标准立项报告、发布公告;
5.标准文本原件、复印件。
第六条 武汉园区检验检测联盟支持
支持武汉园区检验检测联盟整合资源、导入优质企业或项目,给予其运营管理主体每年50万元人民币的运营资金支持。
申请条件和办法:
1.武汉园区检验检测联盟理事长单位和秘书长单位提出运营管理主体每年50万元人民币的运营资金支持申请;
2.根据产业导入效果和项目推进实际情况,可以再申请经开区相关普惠性政策支持。
第七条 鼓励检验检测产业交流合作
支持经开区举办有全球、全国影响力的检验检测产业高端会议活动与招商活动。按照活动开展所支出的实际经费(以第三方审计为主)50%的比例先给予一定经费支持,根据活动实际产生效果予以剩下50%支持,总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申请条件和办法:
1.活动承办方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第三方审计该活动开展所支出的实际经费总额,给予实际经费总额50%的经费支持;
2.根据活动实际产生效果,活动承办方提出书面申请,给予实际经费总额剩下50%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租金支持、设备奖励、建设奖励申报兑现流程如下:申报单位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报区兑现办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申报单位所在的园区管理办公室审核、兑现。
本办法检验检测标准制定奖励申报兑现流程如下: 申报单位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报区兑现办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再报申报单位所在的园区管理办公室申请兑现。
本办法武汉园区检验检测联盟支持申报兑现流程如下: 申报单位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报区兑现办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兑现。
本办法鼓励产业交流合作申报兑现流程如下: 申报单位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报区兑现办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区投资促进中心审核、兑现。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武经开〔2019〕33号文件第十条检验检测平台入驻奖励同步废止,本实施细则由武汉园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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