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武汉经开区进一步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本区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意见的公告

征集结束

时间:2021年10月15日——2021年10月28日 信息来源: 区行政审批局

征集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突破性培育市场主体。武经开行政审批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优化政务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11015--20211028

联系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027-84213292 

电子邮箱:272954798@qq.com

    编:430056

                                    20211015


附件

武汉经开区进一步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帮助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更好地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企业准入条件,释放企业名称资源,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1、支持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不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完善的省级系统自主申报承诺的企业名称作“近似”审查,减少人工干预。

2、支持具有其他含义的禁限字号申报解禁。对整体名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字号具有其他合法含义但包含禁限字的,申请人提供说明材料与承诺,可由登记部门向省市场监管局申报系统禁限字号临时解禁。

3、提供名称和经营范围个性化服务。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具体经营项目,申请人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专业文献等进行说明和承诺,提出申请,登记部门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供名称和经营范围个性化登记服务。

二、加大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力度,继续执行武政办〔2015〕119号文和武经开办〔2015〕147号文,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简化登记程序,释放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资源。

4、试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对不涉及前置审批及安全、环保者,符合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人与产权人经过验证系统核实,签署《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由登记部门统一制定),对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作出承诺的,无需提交其他住所证明材料。

5、放宽已竣工验收暂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登记条件。(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前暂不开展集群或分割登记。)

属于已交付业主的商品房的,提交商品房购房合同和缴款凭证,无需提交《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其他合法房屋,允许提供权属登记部门盖章的有效房屋信息查询单或其出具的权属证明,代替暂未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允许提供不动产(土地)权属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消防验收材料、产权人出具已竣工验收的承诺共4项材料代替暂未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

6、免收关联关系“一址多照”说明。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证,同一地址的相关企业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免收投资关联关系说明。

7、免收证照登记重复材料。申请人申请许可事项登记时,许可证登记的经营地址与已经持有的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一致的,可免收该地址产权和使用权材料。

8、简化同一地址再次登记程序。对于已登记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但该企业未在该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查无下落的,房屋产权人(或运营管理方)出具与原企业无租赁关系的承诺后,即可再次登记其他企业。

以上情况经公示系统查证,原企业已因“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列入异常的,可直接登记其他企业,无需再由产权人出具与原企业无租赁关系的承诺。

9、拓展“一照多址”改革领域和范围。企业可以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对于企业在住所以外开展不涉及许可经营活动、属于本区内的(包括经开和汉南),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增加经营场所备案登记即可,方便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10、简化物理分隔场所登记程序。允许产权人和使用人在双方使用合同中明确分隔情况和主体责任,承诺不违反建设规划部门规定、经消防部门认定不存在消防隐患的非住宅房屋(已取得房产权证,分隔独立空间不少于20平方米),按照分隔后的不同地址登记。场所总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或分隔空间多于10个的,由产权人预先向登记部门统一申报承诺。支持引导产权人向所在园区申报集中登记地。

三、进一步放宽“一址多照”、鼓励集群注册模式登记,支持各园区突破性培育企业主体助力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国家科技创新中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登记部门不限制入驻企业的行业和数量,由入驻企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自行把握(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许可部门书面提出,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有明确限制的除外)。鼓励采用第4条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登记。

11、支持园区自行管理集中登记地。园区可指定辖区内一处或多处具有合法使用权的非住宅用房作为集中登记地,不限量、不限行业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园区直接负责对入驻企业进行管理,统一地址信息(标注“集群+园区简称+编号”)。入驻企业只需提供园区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登记部门统一制定)。

12、支持园区指定集中登记地。园区可指定辖区内的产业园、总部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民营工业园和村集体工业园等创业创新载体,作为集中登记地。由园区函告登记部门,明确运营管理主体责任、统一住所信息(标注“集群+运营方简称+编号”)。入驻企业只需提供运营管理方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登记部门统一制定)。

13、充分发挥科技部门考核合格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作用。经科技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平台登记备案表的,允许其运营管理方统一地址信息(标注集群+运营方简称+编号)、统一向登记部门承诺后,即可开展一址多照。入驻企业只需提供运营管理方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登记部门统一制定)。

四、进一步提供多种企业登记服务,更大力度推行所有企业登记最长1天办结。

14、为新开办企业提供暖心服务。提供企业开办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和备案、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社保登记和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开户等多环节组合选择,申请人既可线上全程网办、线下一窗联办,也可自由组合、分时分次办理;免费发放一套四枚印章;提供证照、印章免费邮寄服务;免费发放税务UKEY,市内免费邮寄发票。

15、为注销企业提供证照注销联办。允许企业一并申请证照注销,一表申请、后台流转、一次办结。

16、支持跨省市经营的重大企业、省市区各级重点项目的快速落户发展。允许该类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时,其针对签署情况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诺后,在多家关联企业任职人员,1年内可选择不再重复多次进行登记注册身份验证。

以上人员已授权公司使用其私人印章代替其签字的,可选择本人对本次登记进行身份验证和确认,企业只需提供用印报签流程材料,即可使用其私人印章代替签字。

17、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网办。提供线上、线下、电话、网络各种渠道的帮办指导和跟踪服务。通过“云帮办”指导后的电子签名件立即办理;提供全程网办+免费邮寄证照的的全程不见面办理。

18、提供线上线下融合登记服务。为来现场的特需人群提供一对一线上线下融合帮办代办,根据企业情况选择最适合的办理方式,支持线上线下功能互补、无缝衔接,根据业务量动态调整线上线下两种模式的服务资源。

19、提供复杂疑难特殊业务的兜底服务。对于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经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有效决议的,允许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等相关登记。

20、严格执行“形式审查”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通知》(国发20147号)的规定,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对企业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办理企业登记。因“形式审查”登记导致的败诉,登记部门尊重和严格执行司法判决或裁决,不追究无过错登记人员责任。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省、市出台更优惠政策的,可按照更优惠政策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相关规定为准。上述措施适用于本区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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