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武汉至松滋高速公路武汉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132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同意汉南区人民政府对下列集体土地办理征收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用地单位:武汉市汉南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二、征收土地位置: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道捞子湖村,征地总面积35.8711公顷,其中征收捞子湖村集体土地23.2765公顷(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邓南街道捞子湖村。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具体补偿费用按照《补偿安置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及户口迁移等手续。
五、若对《自然资源部关于武汉至松滋高速公路武汉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132号)被征地农民可以自公告期满后60天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汉南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武征南公告〔2023〕字第 8号) 附图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0日
捞子湖村-武征南公告〔2022〕字第8号附图 地块三、四、五略图 (1).pdf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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