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武汉至松滋高速公路武汉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132号)文件,武汉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同意汉南区人民政府对下列国有土地办理使用国有土地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用地单位:武汉市汉南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二、使用国有土地位置: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道捞子湖村,使用国有土地总面积5.3787公顷,其中使用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道捞子湖村国有土地面积0.1728公顷(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道捞子湖村。
三、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及具体补偿费用按照《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及户口迁移等手续。
五、本项目用地范围涉及农工若对《自然资源部关于武汉至松滋高速公路武汉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132号)文件不服的,可以自公告期满后60天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汉南区人民政府使用国有土地公告(武征南公告〔2023〕字第 8-1号)附图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0日
捞子湖村-武征南公告〔2022〕字第8-1号附图 地块三、四、五略图 (1).pdf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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