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理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市关于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等“两清单一目录”和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21〕9号)文件要求,为依法推动放权赋权,明确街道职能定位,经研究,现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街道职权清单》(以下简称《职权清单》)、《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街道执法目录》(以下简称《执法目录》)、《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赋权承接确认书(范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清单制度。《职权清单》和《执法目录》具有刚性约束,各街道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权责清单,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得擅自变更权力,切实维护《职权清单》和《执法目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街道《职权清单》和《执法目录》,规范运行。职权划转后,原权力行使机构应当继续加强行业监管。
二、规范清单动态调整。《职权清单》和《执法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简政放权、机构职能调整及基层需求等情况,需对《职权清单》和《执法目录》做出调整的,由各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按法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做出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放权情况,及时动态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
三、强化组织保障措施。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街道用权履责情况的监督,建立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明确行使范围、承接事项和权责关系等内容,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职权原行使部门要在配套措施、人员培训、技术支撑、网络端口开放等方面给予街道支持和保障,指导街道在赋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服务执法权限,为街道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流程图、表格、文本等,确保职权依法高效运行。
附件:1.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街道职权清单
2.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街道执法目录
3.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
4.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范本)
武汉经开区管委会 汉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街道职权清单
序号 |
职权原 |
职权名称 |
职权 |
设立依据 |
职责边界 |
备注 |
一、法定权力事项(79项) |
||||||
1 |
各街道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区(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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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各街道 |
食品摊贩登记 |
行政确认 |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
1.区(市):负责对食品摊贩在确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及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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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各街道 |
对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 |
行政确认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
1.区(市):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街道对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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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各街道 |
对蓄滞洪区内居民财产变更核实登记 |
行政确认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
1.区(市):负责蓄滞洪区内居民财产变更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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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各街道 |
对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
1.区(市):负责补偿资金的发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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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各街道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1.区(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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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各街道 |
残疾人证首次申领(初审)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1.区(市):负责残疾人证核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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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各街道 |
残疾人证换证(初审)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1.区(市):负责残疾人证换证核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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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各街道 |
残疾人证补领(初审)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1.区(市):负责残疾人证补领核发工作。 |
|
10 |
各街道 |
残疾人证变更(初审)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1.区(市):负责残疾人证变更核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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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各街道 |
残疾人证迁移(初审)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1.区(市):负责残疾人证迁移工作,出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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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各街道 |
残疾人证注销(初审)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1.区(市):负责残疾人证注销工作。 |
|
13 |
各街道 |
孤儿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1.区(市):负责孤儿认定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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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各街道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1.区(市):负责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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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各街道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1.区(市):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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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各街道 |
特困人员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1.区(市):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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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各街道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初审(颁证)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
1.区(市):负责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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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各街道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初审(换证)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
1.区(市):负责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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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各街道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初审(补发)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
1.区(市):负责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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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各街道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初审(变更)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
1.区(市):负责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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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各街道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1.区(市):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审核,作出行政给付的决定后,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拨付资金,再由县农商行统一拨付到受灾人银行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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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各街道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初审)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
1.区(市):负责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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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各街道 |
临时救助金给付(初审)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1.区(市):负责对申请临时救助金进行审核,并作出给付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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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各街道 |
老年人福利补贴(初审)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1.区(市):负责对老年人福利补贴进行审核,作出给付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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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各街道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1.区(市):负责对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申请护理补贴进行审核,作出给付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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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各街道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初审)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
1.区(市):负责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基本生活保障金进行审核,作出给付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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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各街道 |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 |
行政给付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区(市):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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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各街道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初审)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1.区(市):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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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各街道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初审)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1.区(市):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审批,作出行政给付的决定,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发放至申请对象的银行卡。 |
|
30 |
各街道 |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区(市):负责单位与单位之间争议的调处。负责办理调处后的权属登记或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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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各街道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1.区(市):负责处理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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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各街道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区(市):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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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各街道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区(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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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各街道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区(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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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各街道 |
对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仍拒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1.区(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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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各街道 |
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 |
1.区(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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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各街道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1.区(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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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各街道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1.区(市):负责项目审查,组织消防宣传,统计上报重大消防隐患点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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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各街道 |
防汛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区(市):对出现的重大隐患进行协调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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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各街道 |
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
1.区(市):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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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各街道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1.区(市):负责本区域的群测群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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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各街道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区(市):负责本区域的综合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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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各街道 |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
1.区(市):负责本区域的综合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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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各街道 |
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1.区(市):负责制定监督检查相关要求、计划。 |
|
45 |
各街道 |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区(市):负责本区域的综合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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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各街道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区(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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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各街道 |
紧急防汛措施的强制实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1.区(市):紧急防汛措施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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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各街道 |
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避灾疏散的强行组织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1.区(市):负责根据本级接到的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
49 |
各街道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1.区(市):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本区域管理。 |
|
50 |
各街道 |
对单位或者个人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逾期不整改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1.区(市):由当地卫健部门负责处理。 |
|
51 |
各街道 |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
其他类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1.区(市):负责街道无法解决的纠纷的调解。 |
|
52 |
各街道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1.区(市):无。 |
|
53 |
各街道 |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区(市):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 |
|
54 |
各街道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
其他类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区(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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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各街道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其他类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1.区(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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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各街道 |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区(市):负责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
|
57 |
各街道 |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批评教育 |
其他类 |
《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
1.区(市):统一负责未成年人关爱保护职责。 |
|
58 |
各街道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其他类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1.区(市):无。 |
|
59 |
各街道 |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按法规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理 |
其他类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1.区(市):由当地卫健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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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各街道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理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1.区(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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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各街道 |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 |
其他类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1.区(市):负责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的审批。 |
|
62 |
各街道 |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1.区(市):负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的审批。 |
|
63 |
各街道 |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和处理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1.区(市):负责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和处理。 |
|
64 |
各街道 |
监督或督促逾期不交接的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 |
其他类 |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1.区(市):无。 |
|
65 |
各街道 |
对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
其他类 |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1.区(市):无。 |
|
66 |
各街道 |
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履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义务的处理 |
其他类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1.区(市):无。 |
|
67 |
各街道 |
对破坏村(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等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1.区(市):受理本区域违法行为的举报。 |
|
68 |
各街道 |
组织和指导辖区内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履职 |
其他类 |
《物业管理条例》 |
1.区(市):负责业务指导。 |
|
69 |
各街道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处理 |
其他类 |
《物业管理条例》 |
1.区(市):房产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
|
70 |
各街道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协助调查处理 |
其他类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
1.区(市):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调查处理。 |
|
71 |
各街道 |
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与时间 |
其他类 |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
1.区(市):无。 |
|
72 |
各街道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区(市):负责村庄、集镇建设的业务指导,发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
|
73 |
各街道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1.区(市):负责林木采伐审批。 |
|
74 |
各街道 |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初审) |
其他类 |
《殡葬管理条例》 |
1.区(市):负责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 |
|
75 |
各街道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区(市):负责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
76 |
各街道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区(市):负责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
77 |
各街道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区(市):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
78 |
各街道 |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区(市):负责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审批。 |
|
79 |
各街道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
1.区(市):负责乡、村级无法解决的纠纷的调解。 |
序号 |
职权原 |
职权名称 |
职权 |
设立依据 |
职责边界 |
备注 |
二、赋权承接事项(193项)(职责边界待下一步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时予以明确) | ||||||
1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2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
3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拆除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的违法建筑 |
行政强制 |
《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
||
4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5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6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植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7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不按限定的种类和数量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8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
9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
10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高火险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
11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
||
12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
13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野外用火及防火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 |
||
14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15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 |
||
16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17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18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装修中擅自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19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
20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21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将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住房出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22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
23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
24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
25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
26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
27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
28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
29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
30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
31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
||
32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铁轮车、履带车等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33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34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35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36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37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进行危及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38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39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40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
||
41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
42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43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44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改动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
||
45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销售燃气燃烧器具不按规定提供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
||
46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燃气经营企业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向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或者不遵守暂停供气、恢复供气时限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
||
47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48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施工现场强制查封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49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50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51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
52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53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54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55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56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不及时维修和更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57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58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59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60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61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施工单位未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62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施工单位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63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64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65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66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67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68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未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69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70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未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与生活垃圾混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71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出现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72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73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74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75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76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77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78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79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80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81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82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自身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83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84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85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86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87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88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89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90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91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92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93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94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城市道路设计、施工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95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未及时补缺或修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96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97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设置广告等辅助物,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98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99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100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城市道路施工需要变更但未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101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未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102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103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104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105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106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107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108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饲养人不及时清除宠物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粪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109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110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111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112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未按要求建设、维修管理城市公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113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未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114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于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公厕未按要求改造或重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115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餐饮经营服务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116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搅拌物料焚烧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
||
117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118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
119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120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发布者拒不撤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
||
121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122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境照明(亮化)规划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123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124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
125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
126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损害城市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
127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已获批准在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拒不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
128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未及时报告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
129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
130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不按规划进行绿化建设,致使绿地面积减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
||
131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132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133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134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135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对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 |
||
136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
137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储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
138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
139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对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使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
140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对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
141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对从事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
142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对排水户擅自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及其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
143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妨碍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
144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对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145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对妨碍行(泄)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146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对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或天然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
147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对湖泊范围内违法建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
||
148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149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对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150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对侵占、破坏抗旱水源设施和影响抗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
151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对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152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无采集证及不按证采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
153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野生植物的非法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
154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相关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155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违反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有关动物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156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157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违反活禽经营市场及检疫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
||
158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
159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免疫和处理动物、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160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不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
161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违规从事农机维修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162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务收支规定,造成集体资产损失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
||
163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
||
164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 |
||
165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违法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
||
166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 |
||
167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
||
168 |
区农业农村局 |
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 |
行政强制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
169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兽药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 |
||
170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质量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171 |
区农业农村局 |
从事动物收购、贩卖、运输的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备案 |
其他类 |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
||
172 |
区农业农村局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其他类 |
《湖北省畜牧条例》 |
||
173 |
区卫生健康局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174 |
区卫生健康局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175 |
区卫生健康局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176 |
区卫生健康局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卫生管理、配备相应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177 |
区卫生健康局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178 |
区卫生健康局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179 |
区卫生健康局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 |
||
180 |
区卫生健康局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
181 |
区应急管理局 |
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
182 |
区应急管理局 |
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
183 |
区应急管理局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
184 |
区应急管理局 |
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85 |
区应急管理局 |
应急预案备案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
||
186 |
区应急管理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
187 |
区应急管理局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行为的处理 |
其他类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
188 |
区应急管理局 |
对阻碍自然灾害救助的处理 |
其他类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
189 |
区民政局 |
临时救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190 |
区民政局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
191 |
区民政局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192 |
区民政局 |
特困人员认定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193 |
区民政局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附件2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街道执法目录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设立依据 |
备注 |
1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2 |
防汛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3 |
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
|
4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
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6 |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
|
7 |
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
8 |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9 |
对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10 |
环境照明(亮化)规划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11 |
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12 |
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
|
13 |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 |
|
14 |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兽药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 |
|
15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质量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16 |
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7 |
应急预案备案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
|
1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
19 |
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
20 |
野外用火及防火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 |
|
21 |
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22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23 |
紧急防汛措施的强制实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
24 |
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避灾疏散的强行组织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
25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
26 |
对单位或者个人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逾期不整改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
27 |
拆除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的违法建筑 |
行政强制 |
《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
|
28 |
对施工现场强制查封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29 |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
30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31 |
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 |
行政强制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
32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
33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
34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
35 |
对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仍拒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
36 |
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 |
|
37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
38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39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
40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41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42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43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44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45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46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47 |
对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48 |
对装修中擅自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49 |
对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 |
|
50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
51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储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
52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
53 |
对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使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
54 |
对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
55 |
对从事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
56 |
对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
57 |
对排水户擅自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及其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
58 |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妨碍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
59 |
对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60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改动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
|
61 |
对销售燃气燃烧器具不按规定提供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
|
62 |
对燃气经营企业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向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或者不遵守暂停供气、恢复供气时限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
|
63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64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65 |
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66 |
对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
67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68 |
对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69 |
对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70 |
对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71 |
对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不及时维修和更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72 |
对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73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74 |
对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75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76 |
对施工单位未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77 |
对施工单位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78 |
对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79 |
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80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81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8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83 |
对未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84 |
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85 |
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未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与生活垃圾混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86 |
对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出现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87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88 |
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89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90 |
对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91 |
对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92 |
对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93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94 |
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95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96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97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自身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98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99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100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101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102 |
对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103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104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105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106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107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108 |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109 |
对城市道路设计、施工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110 |
对未及时补缺或修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111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112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设置广告等辅助物,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113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114 |
对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115 |
对城市道路施工需要变更但未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116 |
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未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117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118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119 |
对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120 |
对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121 |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122 |
对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123 |
对饲养人不及时清除宠物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粪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124 |
对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125 |
对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126 |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127 |
对未按要求建设、维修管理城市公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128 |
对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未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129 |
对于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公厕未按要求改造或重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130 |
对餐饮经营服务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131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搅拌物料焚烧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
|
132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133 |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发布者拒不撤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
|
134 |
对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135 |
对将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住房出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136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
137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
138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
139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
140 |
对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
141 |
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
142 |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
143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
144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
145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
146 |
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
147 |
对损害城市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
148 |
对已获批准在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拒不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
149 |
对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未及时报告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
150 |
对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
151 |
对不按规划进行绿化建设,致使绿地面积减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
|
152 |
对铁轮车、履带车等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153 |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154 |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155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156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157 |
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进行危及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158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159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160 |
对妨碍行(泄)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161 |
对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或天然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
162 |
对湖泊范围内违法建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
|
163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164 |
对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165 |
对侵占、破坏抗旱水源设施和影响抗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
166 |
对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167 |
对无采集证及不按证采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
168 |
对野生植物的非法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
169 |
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相关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170 |
对违反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有关动物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171 |
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172 |
对违反活禽经营市场及检疫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
|
173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
174 |
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免疫和处理动物、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175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不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
176 |
对违规从事农机维修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177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务收支规定,造成集体资产损失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
|
178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
|
179 |
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 |
|
180 |
对违法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
|
181 |
对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 |
|
182 |
对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
|
183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184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185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186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卫生管理、配备相应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187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188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189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 |
|
190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
191 |
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
192 |
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
193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
194 |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195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196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植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197 |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不按限定的种类和数量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198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
199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
200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高火险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
201 |
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
附件3
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
为进一步提升基层承接能力,加快推进街道赋权工作,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现制定承接运行确认制度如下:
一、下放行政职权范围
(一)原城市管理执法局行使的燃气设施、城市道路、施工现场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厕管理、垃圾处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权(89项)。
(二)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的影响公路及附属设施、施工许可证、公租房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权(26项)。
(三)原农业农村局行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机维修、畜禽养殖、集体经济、动物防疫等方面的部分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权(21项)。
(四)原水务和湖泊局行使的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供水管道和设施、水工程安全、河湖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21项)。
(五)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使的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占用耕地、破坏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盗(滥)伐林木、毁坏林木、捕猎野生动物、森林防火等方面的部分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权(15项)。
(六)原应急管理局行使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危化品等方面的部分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权(8项)。
(七)原卫生健康局行使的公共卫生领域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消毒、从业人员健康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8项)。
(八)原民政局行使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金给付、老年人福利补贴、特困人员认定等方面的部分行政给付和行政确认权(5项)。
二、赋权事项承接情况及权限划分
行政职权原行使部门与各街道办事处填写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职责边界等内容,并在各自权限内行使行政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职权,需要在特定区域调整管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街道办事处认为案情重大、或需要回避、或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指定原下放职权的区直部门管辖;管委会(区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街道办事处行使职权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下放职权的区直部门管辖。
在行政职权的下放及划转衔接工作中,涉及职权划转、案件交接等方面工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责任分工
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及时印发街道《职权清单》和《执法目录》,并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动态调整,指导督促涉及赋权的区直部门与街道办事处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相关单位和部门各负其责,确保街道赋权工作有效落实。
(一)工委(区委)编办
1.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赋权清单有关行政职权划转衔接工作。
2.结合法律法规、简政放权、机构职能调整及基层需求等情况,指导街道办事处对赋权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3.会同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局适时对街道赋权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督导,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提请相关部门问责。
(二)区司法局
1.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我区制定基层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统一规范基层执法文书和服装、标志、装备等。
2.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基层执法培训,建立街道办事处之间以及街道办事处与区直有关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
3.指导街道司法所承担街道办事处的依法行政、执法规范和执法监督等工作,参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等相关法制工作。
4.指导街道办事处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5.指导街道办事处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工作,做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及行政应诉工作。
(三)区财政局
1.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加强街道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产清查等方面的基础保障。
2.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得转移给街道承担。
(四)区行政审批局
1.根据我区街道办事处认领情况,指导并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发布赋权事项,协调开放系统有关端口。
2.统筹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赋权清单线上动态调整工作。
(五)区直主管部门
1.负责开展政策法规解读、业务办理、网络技术支持、操作流程等培训。
2.指导街道在赋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服务执法权限,为街道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流程图、表格、文本等。
3.加强赋权事项运行监管,对街道违法或不适当的审批服务执法行为,应当及时指出,并视情节提请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六)街道办事处
1.主动接受区直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赋权工作的要求承接审批服务执法权限。
2.落实好场所、设备等保障,提升业务承接能力。按照深化“放管服”要求,推进“一网通办、一窗通办、一事联办”。
3.街道不得再将承接的权限赋予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4.街道超出赋权权限以及违法的审批服务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街道自行承担。
附件4
赋权承接确认书(范本)
区直部门:XX(行政机关全称)
法定代表人:(签名)
承接部门:XX(街道办事处全称)
法定代表人:(签名)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立依据 |
职责边界 |
备注 | |
区直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注明:1.本表格为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样本,不含具体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流程图、表格、文本等。
2.“职责边界”主要指该事项的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的职权划分,可从行政区域、违法程度、违法对象、审批层次等角度予以明确。
3.以上要素原则上以区为单位保持相对统一。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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