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文化和旅游局涉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3-12-21 17:09 作者: 信息来源: 区文旅局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文化和旅游局

涉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5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分类分级

1.5工作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2.2主要成员分工

2.3应急功能小组

2.4街道涉旅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2.5全区旅游企事业单位

2.6其他相关应急部门

3处置机制

3.1预警发布

3.2涉旅突发事件报告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先期处理

4.2分级响应

4.3分类处置

4.4应对程序

4.5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总结

6预案管理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文化和旅游局涉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处置本区旅游突发事件,提高预防和处置各类涉旅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湖北省旅游条例》《武汉市旅游条例》《武汉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涉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导致的涉旅突发事件。以及本区旅游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外(含港澳台、境外)发生的涉旅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

1.4分类分级

1.4.1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旅游者伤亡事件,包括:强风、暴雨、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它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旅游者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发生踩踏、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旅游者伤亡的突发事件。

1.4.2分级

根据涉旅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涉旅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IV级)。

1.4.2.1 特别重大(I级)涉旅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I级)涉旅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 人以上或者重伤 100 人以上;

(2)旅游者 500 人以上滞留超过 24 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1.4.2.2 重大(Ⅱ级)涉旅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级)涉旅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或者重伤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

(2)旅游者 200 人以上滞留超过 24 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1.4.2.3 较大(Ⅲ级)涉旅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级)涉旅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 人以上、10 人以下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

(2)旅游者 50 人以上、200 人以下滞留超过 24 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1.4.2.4 一般(IV级)涉旅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IV级)涉旅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3 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10 人以下;

(2)旅游者5人以上、50 人以下滞留超过 24 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力保安全。涉旅突发事件处置以保障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涉旅突发事件对游客的损害,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

(2)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涉旅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依照事件性质、级别和影响,指挥部内(局内)各工作口,各文旅单位,协调局内按照职责分工分级组织实施。

(3)畅通联络,共享信息。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送信息,与区有关部门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信息共享,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

1.6应急预案体系

(1)区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局工作职责,为应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涉旅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制定,报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备案。

(2)辖区内各涉旅企业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涉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3)旅游节庆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单位负责制定应急预案,报区政府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审定。

2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文化和旅游局设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涉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1.1指挥部构成

挥: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

副总指挥:旅游口负责人

   员:各工作口负责人、执法大队负责人。

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相关处置工作。

(2)决定本预案的启动范围、等级和终止。

(3)确定并指派指挥部成员的具体任务及分工,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4)分析研究涉旅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做出相应决策, 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及时上报情况。

(5)适时向全区文化体育旅游企业和公众发出警告或警示,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

(6)决定涉旅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发布、舆论引导、新闻报道、媒体采访等相关事宜。

(7)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2.1.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旅游口,旅游口负责人为应急办公室主任,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承办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落实指挥部决策事宜,承办指挥部交办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紧急联系电话:027-84892589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区涉旅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贯彻落实区应急委和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涉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涉旅突发事件的控制和救援进展情况,建议指挥部确定预警级别和启动相应处置预案;研究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指挥部、区政府、上级部门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传达落实上级领导关于事件抢险救援的指示精神;负责核实、申请应急处置的相关经费。

2.2主要成员分工

综合口负责涉旅突发事件的信息接受、传递和报送;负责涉旅突发事件应对及应急救援工作资金支持;负责涉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律支持。

旅游口负责综合协调;应对处置涉及旅行社、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的突发事件。

新闻口负责联络媒体发布信息。

网络舆情口负责开展全网监测,加强舆论引导。

执法大队负责应对处置因涉旅突发事件而发的纠纷,并完成现场封控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参与。

2.3应急功能小组

视情成立应急功能小组,主要包括善后处置组、新闻宣传组、网络舆情组、后勤保障组、现场工作组、专家咨询组。应急功能小组成员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善后处置组:负责与上级旅游部门沟通协调,负责与涉外、涉港澳台事件的沟通协调。

后勤保障组(财务口):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提供法律支持。负责区内部应对涉旅突发事件的物资、通讯和后勤保障;负责应急处置救援工作资金申请拨付。

新闻宣传组:负责根据区政府宣传口径联络媒体发布信息。

网络舆情组:负责落实网络舆情监测监控机制,做到舆情快发现、快上报、快处置,严防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网上炒作。

现场工作组(视情临时抽组):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前往涉旅突发事件发生地,指导和参与事件处理,了解事件情况,及时传递信息,安抚慰问受害者及家属。

专家咨询组(视情临时抽组):对涉旅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准备及处置行动提供建议;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意见。

2.4街道涉旅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监督辖区内旅游企业落实有关涉旅突发事件预防措施;及时收集整理本辖区有关危及旅游安全的信息,适时向辖区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警示;本辖区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调集本辖区应急队伍实施应急救援的同时,及时向上级和有关单位报告,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提供救援期间的后勤保障;及时处理涉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其他事项。

2.5全区旅游企事业单位

区内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旅游公司等旅游企业为旅游突发事件第一责任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工作正常进行;制定并实施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涉旅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本单位应急救援机构和设置应急人员,预备应急相关的物资和装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组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涉旅突发事件发生时,在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先期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配合应急指挥部开展救援行动,及时报告现场救援情况,提供救援期间的后勤保障。

2.6其他相关应急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与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联络沟通;协助指挥部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负责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灾后救助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治及疫情防控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和旅游团队食品安全事故救援、处置和调查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恐怖、爆炸现场处置与控制;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管制工作;保障运送伤员和救灾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优先通行;对已死亡人员的身份验证等。

消防救援大队:搜救突发事件中被困、失踪人员;对火灾现场实施灭火行动;协助有关单位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和救援后的清洗消毒。

区气象局:负责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防御气象灾害的决策依据。

工委(区委)统战部:负责应急事件中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的安抚、沟通,联络、接待伤亡家属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处置。

工委(区委)宣传部:负责应急处置的舆情应对、新闻报道的组织、协调和记者的接待工作,及时开展舆论引导工作。

3处置机制

3.1预警发布

建立健全区内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根据气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提供的可能导致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通过媒体发布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将情况及时逐级上报。

应急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和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预测分析资料,经报请应急指挥部批准,适时向全区发出相关旅游警告。

3.2涉旅突发事件报告

3.2.1报告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1)旅游团随团导游、领队和其他工作人员;

(2)旅行社、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旅游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3)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

(4)旅游者。

3.2.2报告程序

(1)涉旅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案。旅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涉事单位负责人应在接报后 1 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事发地街道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涉事单位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做好记录,立即核实情况,迅速向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

(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涉旅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向分管领导口头报告,分管领导应紧急书面或口头报告向主要领导汇报。较大以上的涉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汇总信息,向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并将信息分送各工作口。

(5)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跟踪核实和更正补充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力求及时准确,不得瞒报、漏报和迟报,不得越级上报。

3.2.3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死伤人数、涉事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需支持协助事项;报告人和联系方式等。

(2)续报。主要包括事件的最新情况、勘误和补充;事件处理的最新情况和工作计划。

(3)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对事件的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原因分析和防范建议;对事件处理工作的总结和评价。

3.2.4报告时限

涉旅突发事件发生后,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采取一切措施立即核实,尽快掌握情况,并在接报 1 小时内书面报告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其中I级(特别重大)和II级(重大)涉旅突发事件应在 30 分钟内上报。

3.2.5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遇有无法及时核实或信息不全的情况,应当先报送、后核实补报,同时应在报告中注明。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口头或者短信报告,并及时报送书面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送。

(2)在初次报告之后应当及时核实、更正和补充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应当及时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先期处理

涉旅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工作人员营救涉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做好游客的安抚工作;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案;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组织游客开展自救互救、采取必要的防范应对措施,尽量减少危害。同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有关信息。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当调动辖区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区公民的涉旅突发事件,区相关部门要积极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和我国驻外机构做好境外涉险公民的搜救和保护工作。

4.2分级响应

涉旅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IV级响应:当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涉旅突发事件时, 涉事旅游单位应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迅速将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及旅游单位主管部门,并积极联系事发地应急管理机构进行救援,尽最大可能控制事态发展。

当涉旅突发事件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时,涉事旅游企事业单位先期处置未能控制事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要快速启动应急响应,设置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一般突发事件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先期组织应对,随后应急指挥部赴现场给予指挥和指导,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给予指导、支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上报市文化和旅游局。

(2)III级响应:当发生较大涉旅突发事件时,涉事旅游企事业单位应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积极联系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救援机构进行救援,尽最大可能控制事态发展。当涉旅突发事件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设置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工作,随后由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或区应急委负责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区应急办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市相关专项应急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给予指导和协助或由其直接组织应对。

(3)I级、II级响应: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涉旅突发事件时,涉事旅游企事业单位应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区应急委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由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直接指挥实施先期应急处置, 应急指挥部和区各专项应急委按要求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上报省、市人民政府,接受其应急指挥。

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上级应急预案规定由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指挥的,从其规定; 应急指挥部应当积极配合。

4.3分类处置

按照涉旅突发事件发生地域、事件类别的不同,采取分类应急处置措施。

4.3.1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涉旅突发事件

(1)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工作人员营救涉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做好游客的安抚工作;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组织游客开展自救互救、采取必要的防范应对措施,尽量减少危害; 同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有关信息。

(2)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情况报告后,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市文化和旅游局,并根据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不同类型分别报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区相关专项应急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紧急救援。同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4.3.2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事故灾难涉旅突发事件

(1)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工作人员营救涉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做好游客的安抚工作;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案,如有人员伤亡要拨打120请求救援;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组织游客开展自救互救、采取必要的防范应对措施,尽量减少危害; 同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有关信息。

(2)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情况报告后,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市文化和旅游局,并根据建筑施工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综合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食品安全事件、雨雪冰冻灾害等不同类型分别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交通大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及相关专项应急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紧急救援。同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4.3.3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共卫生涉旅突发事件

(1)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处置

旅游企事业单位在旅游接待过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 旅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安排。同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供详细情况。

应急指挥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积极主动协调事发地政府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游客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文化和旅游局。

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应急指挥部应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同时向团队需经过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应急指挥部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并按照团队的行程路线,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和应急救援工作。同时,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市文化和旅游局。

(2)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与卫生健康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积极协调事发地旅游单位展开伤员的救治、安抚游客情绪等工作,同时协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认真检查团队用餐场所,找出毒源,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

4.3.4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社会安全涉旅突发事件

(1)发生大型旅游节庆活动踩踏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时,活动主办单位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报警寻求救助,并按照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搜救伤员、疏导人群、维持现场秩序等措施,尽量减少危害;同时向应急指挥部、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报告事件有关信息。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情况报告后,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市文化和旅游局,并根据综合治安事件、民族和宗教事件等不同类型分别报区公安分局、工委(区委)统战部、应急管理局及区相关专项应急委,并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2)当发生入境旅游者伤亡事件时,旅游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救援,并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报告事件有关信息。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情况报告后,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市文化和旅游局,并通报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紧急救助工作。同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4.3.5 本区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在区域外发生的涉旅突发事件

4.3.5.1 国内其他地区

(1)旅游团随团导游要及时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请求救援;第一时间向所属旅行社报告;积极组织游客开展自救互救、采取必要的防范应对措施,尽量减少危害;协助、配合所在地政府和救援部门,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2)涉事旅行社要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视事件情况,立即派员前往事发地协助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3)应急指挥部应尽快核实涉旅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上报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尽快了解掌握事件发展动态,人员伤亡等信息,必要时指派工作人员赴事发地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等工作。

4.3.5.2 港澳台地区

(1)旅游团随团领队要及时向中央人民政府驻当地有关机构和当地旅游、警察等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救援;第一时间向所属旅行社报告;积极组织游客开展自救互救、采取必要的防范应对措施,尽量减少危害;配合当地救援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涉事旅行社要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派有关人员前往事发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应急指挥部应尽快核实涉旅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上报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要求,会同事发地相关机构,尽快了解掌握事件发展动态,人员伤亡等信息,请求协助处理救援和其他相关事项,必要时指派相关人员赴港澳台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等工作。

4.3.5.3 国外

(1)旅游团随团领队要通过所在国家、地区的接待旅行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请求救援;第一时间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及时向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报告,请求救援并接受其领导和帮助;积极组织游客开展自救互救、采取必要的防范应对措施,尽量减少危害。

(2)涉事旅行社要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派员前往事发地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

(3)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核实涉旅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上报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要求,会同工委(区委)统战部,通过事发地相关机构,尽快了解掌握事件发展动态,人员伤亡等信息,请求协助处理救援和其他相关事项,必要时指派相关人员赴国外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等工作。

4.4应对程序

突发事件符合一般(Ⅳ级)涉旅突发事件标准的,应急指挥部应启动相应的旅游应急预案,在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区应急委领导下,进入本预案响应程序,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各应急功能小组,依照分工开展工作。

应急过程中,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工作情况,根据区应急委、相关专项应急委员会有关指示部署下一阶段主要任务。指挥部督促落实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执行到位。各成员单位之间保持联络畅通。

4.5应急响应终止

4.5.1 应急响应终止标准

(1)险情排除;

(2)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和抢救活动结束;

(3)造成游客受到伤害和威胁的危险因素得到控制;

(4)游客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良好安置。

4.5.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涉旅事件处置完毕,上级应急委终止应急响应后,应急指挥部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2)一般涉旅事件处置完毕,区相关专项应急委员会终止应急响应后,应急指挥部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 应当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区相关部门指导事发旅游企业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按规定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的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进行保险理赔,抚恤、经济赔偿。

5.2调查总结

(1)涉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 较大以上事故由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组织调查,区应急委和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一般事故的调查,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协助区级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区文化和旅游局和调查组应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在 20 日内向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事发地街道文化站应针对突发事件经过和原因,结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在 15 日内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2)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突发事件的,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向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总结报告。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涉旅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预案管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预案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制定、解释和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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