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湘)罚决字[2023]第000004号
当事人: 侯清江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 汉南区湘口街湘飞路
根据 自查 ,本机关于 2023年4月11日 对你(单位) 运输物品污染路面 的行 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3年4月11日在汉南区湘口街十支沟运输物品污染路面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现场证物照片》、《调查笔录》 等证据证明。 由于你自愿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现依据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银行汉南支行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武汉市汉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湘口街道办事处
2023 年 4 月 11 日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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