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领域 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31 16:45 作者: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区直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 2023 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鄂市监信监〔2023〕4 号)和《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 2023 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武双随机联办〔2023〕2 号),现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领域 2023 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协调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20 号)要求,严格执行本抽查计划,原则上不得随意删减;确需调整的,通过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办”)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组织制定本单位 2023 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鼓励进一步扩大联合抽查覆盖面,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使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成为本辖区日常监管的主要方式,确保联合抽查任务数占总抽查任务数比例不低于35%。各单位联合抽查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按计划推进落实,同时将联合抽查计划报区联办备案。

二、提升监管效能

联合抽查计划各发起部门要组织有关配合部门会商制定抽查工作方案,依托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建立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协调开展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各发起部门要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融合,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低风险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依法有针对性地加大随机抽查、现场检查力度,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提高监管效能。联合抽查计划、抽查结果等内容要及时录入监管平台,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

三、强化结果运用

联合抽查计划各发起部门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按照“谁发起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实施联合检查完成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或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进一步健全抽查结果后续处理机制,规范问题线索的转办、移送,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定程序及时处置,实现双随机抽查监管闭环。要强化抽查结果部门间互认,加大对抽查发现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四、强化督促指导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强化督办检查,统筹实施本辖区、本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联合抽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及时跟踪联合抽查计划完成情况。区联办将加大对各部门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督查通报力度,对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部门加强激励支持;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督导整改;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请各相关部门于2023年11月20日前,将贯彻执行本计划情况、存在的问题、对策措施及 2024 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预安排,报送至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与我办联系。联系人:王科;电话:84851595;邮箱:250817592@qq.com

武汉经开区“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       



武汉经开区市场监管领域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

发起部门

配合部门

实施时间

实施层级

及说明

1

学校办学情况抽查

1.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检查

中小学校

(教室照明灯具)

不低于省抽查学校的10%

教育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5-10月

配合省级检查

2.学校招生、办学、收费等情况的检查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15%

教育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7-8月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3.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

中小学、幼儿园

区级不少于30%

市场监管部门

教育部门

春秋季开学、中高考等节点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2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经营卫生情况抽查

4.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3%

文化和旅游部门

公安、卫生健康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

全年

市级发起,下派区级检查

3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5.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各类宾馆、旅店

区级10%

公安部门

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

11月底前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6.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7.宾馆、旅店消防情况的检查

8.宾馆、旅店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9.宾馆、旅店明码标价的检查

4

企业年度报告抽查

10.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各类企业年报信息

0.5%

市场监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部门

全年

市级发起、下派区级检查

5

车用油品质量监管

11.重点区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查监测

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

3%

市场监管部门

生态环境、商务部门

4-9月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6

机动车销售企业监管

12.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机动车销售企业

5%

生态环境部门

商务部门

3-11月

配合省级检查

13.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检查

5%

市场监管部门

全年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7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抽查

14.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7%

市场监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7月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8

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抽查

15.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民枪配售中心、射击竞技体育运动中心、狩猎场、护秋队等民枪从业单位

5%

公安部门

市场监管、体育、园林和林业部门

11月底前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每月)

16.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17.民用枪支配置使用单位使用枪支情况的检查

9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抽查

18.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服务活动情况的检查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8%

公安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部门

全年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19.保安培训单位及其培训活动情况的检查

10

爆破作业单位抽查

20.民用爆破物仓储情况的检查

民爆物品生产单位、民爆物品销售单位、爆破作业单位

3%

公安部门

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气象部门

11月底前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每月)

21.爆破作业单位有关制度情况的检查

22.爆破作业单位作业情况的检查

11

剧毒、易制爆危化品安全生产抽查

23.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情况的检查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市级5%

区级2%

公安部门

应急、交通运输部门

11月底前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每月)

此项抽查为专项抽查

12

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2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3%

交通运输部门

公安、税务部门

7-10月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25.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检查

道路运输新业态经营企业

5%

公安、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7-10月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26.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情况检查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相关机构

5%

市场监管部门

7-10月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13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27.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2%

农业农村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全年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28.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经营者

2%

29.种子监督检查

种子生产经营者

2%

30.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2%

31.兽药监督检查

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兽药使用单位

2%

14

消防产品检查

32.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检查

新投用的建设工程

10%

消防救援机构

城乡建设部门

3-11月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15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33.工业企业职业健康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10%

卫生健康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全年

市级发起,下派区级检查

1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

3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3%

文化和旅游部门

公安、税务部门

全年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17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35.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3%

消防救援机构

全年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36.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消防情况的检查

18

艺术品经营单位的检查

37.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艺术品经营单位

3%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全年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19

旅行社行业监管

38.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旅行社

3%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全年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39.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

20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业务抽查

40.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

3%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全年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41.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21

汽车市场监管

42.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新车销售市场经营主体

5%

商务、市场监管部门

税务部门

全年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43.二手车市场监管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1%

商务部门

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全年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44.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10%

商务部门

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

7-9月

省级发起,下派市级检查

22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45.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10%

商务部门

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部门

4月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23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46.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

5家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全年

市级发起,下派区级检查

物业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0.5%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房屋租赁企业

0.5%(每个区不少于1家)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24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47.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市管项目

20%

城乡建设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1月底前

城建部门:市级检查;

人社部门:市级发起,下派区级检查

25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48.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的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

5%

城市管理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

全年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49.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26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50.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30%

园林和林业部门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乡建设部门

全年

市级发起,市级或区级检查

5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厂

30%

生态环境部门

水务部门

全年

环境部门: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水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管理所属层级,市、区配合检查

27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从业单位监督检查

52.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检查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

10%

市场监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全年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53.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检查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

100%

10月

28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54.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10%

市场监管部门

税务部门

全年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29

劳动用工监管

55.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参保缴费等情况检查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0.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全年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56.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劳务派遣相关单位

10%

全年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30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57.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以及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检查

统计调查对象

1%

统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11月底前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31

体育经营行业监管

58.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检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

10%

体育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5-9月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32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59.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全区备案登记养老机构

区级不低于50%

民政部门

城建、消防救援、市场监管、房管部门

11月底前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60.消防设施设备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6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62.服务质量安全检查

63.资金安全监督检查

64.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65.虐老欺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现象检查

66.房屋安全检查

67.食品安全检查

68.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

69.运营资质、备案事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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