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区司法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2-21 14:44 作者: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制订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继续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实现随机抽查事项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

(一)执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度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梳理,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项目、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主体等,并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和工作实际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健全随机抽查方式

根据工作计划和安排,在开展专项检查时,依托网络信息技术,采用随机摇号等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实现在线随机选择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对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可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制定具体方案。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严格限制执法监管自由裁量权,开展专项检查时,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在10%左右,具体可根据被查工作特点确定。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普遍性问题的,可以开展全行业检查。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3次。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四)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

相关职能科室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确保随机抽查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相关科室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视和学习,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

制定抽查计划表,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公平公正执法意识

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在开展“双随机”工作中执法人员要加强规范执法意识,加快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附件:2023年度区司法局开展“双随机”抽查计划表

                    武汉经开区司法局

2023214



附件:

2023年度区司法局开展“双随机”抽查计划表

抽查事项

抽查具体内容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随机选派执法人员范围及方式

抽查方式

抽查时间

抽取对象范围

抽查比例及频次

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检查

名称、住所、章程; 是否保持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分所、合伙所设立分所的设立条件: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①是否保持有书面合伙协议;②是否保持有三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是否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③是否保持有人民币30万以上的资产。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①是否保持有书面合伙协议;②是否保持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是否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③是否保持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个人律师事务:①负责人是否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②是否保持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设立分所的合伙律师事务所:①是否保持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②是否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分所:①是否有自己的住所;②是否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③是否保持人民币三十万以上的资产;④是否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辖区律师事务所

不低于律所总数的50%,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律师事务所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

实地检查

5

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检查

律师承办业务,律师事务所是否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是否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有无违规接受有利益冲突案件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是否按照规定统一收费,有无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行为;律师事务所是否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是否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律师事务所有无违规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有无纵容、放任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有无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和弄虚作假的行为;律师事务所有无纵容或者放任本律师在本所被处以停业整顿期间或者律师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继续执业的行为。

7

律师事务所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检查

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相关材料;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是否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是否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9

律师的执业情况检查

律师有无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情况,有无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内有无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的业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有无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行为;律师承办业务,有无告知委托人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有无用明示或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律师承办业务过程中有无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违反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情况;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有无利用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有无接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情况,有无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行为;律师有无违规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情况,有无向案件承办人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的行为;律师有无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行为;律师有无在法庭上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诽谤他人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律师有无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公平竞争手段的行为;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无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的行为;律师有无私自收费的行为;律师有无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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