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鄂卫规[2019]2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如无信息录入或打印错误,一律不得变更。如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在登记户籍后,由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作为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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