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地税机构改革涉及管委会(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

 

各园区管理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精神,管委会(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原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国家税务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地方税务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在上述规范性文件调整前,由合并后的国家税务总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汉南区税务局承担。

特此通知

 

 

武汉开发区管委会       汉南区政府

2018817

链接: 区人大 | 区纪委监委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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