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园区、街道、派驻机构:
在经济新常态下,为更加客观地反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加强全区统计工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批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7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武政〔2015〕3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服务科学决策、满足社会公众需要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统计调查对象的规模越来越大、结构越来越复杂、变动越来越频繁。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全面推进统计工作改革,变革统计数据生产方式,对部分统计制度方法进行了重大调整,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我区统计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少数部门、园区和街道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薄弱,人员不稳、管理不力、资料不全、数据质量不高、信息资源不能及时共享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各部门、园区和街道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力解决统计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维护统计机构的权威性,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坚定不移地推进统计改革和发展,为促进我区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统计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园区、街道统计工作
(一)完善统计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和我区实际情况,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园区、街道机构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园区、街道要明确承担具体统计工作的部门,也可在相关内设机构加挂统计工作机构的牌子。
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新要求,统计工作要延伸到社区(村、大队)和企业,逐步形成区、园区(街道)、社区(村、大队)三级统计网络。要严格按照“八有八化”(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资格、有台账、有经费、有场地、有设备,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报表标准化、统计资料档案化、统计手段现代化、统计工作法制化、统计宣传经常化、统计服务优质化)的要求,加强园区、街道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工作。按照“五有五化”(有人员、有职责、有制度、有场地、有台账,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报表标准化、统计资料档案化、统计手段现代化、统计工作法制化)的要求,加强对社区(村、大队)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建设。推进辖区内“四上”(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下同)单位的统计诚信企业创建工作。
(二)充实统计力量。根据区级统计承担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区统计部门工作人员。各园区、街道按照区域经济总量、人口规模和社会事务等工作量,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具有从业资格的专(兼)职统计人员。编制不足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各园区、街道统计机构应配备统计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专职在编人员至少1人(按中层干部配备),社区(村、大队)要明确1名专(兼)职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园区、街道统计部门要强化管理,加强指导,明确工作职责,抓好基层统计信息网络建设和基层统计工作。管委会(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协理员和聘用人员的管理,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逐步建立和完善正常的工资待遇增长机制。
(三)保障工作经费。各园区、街道要按照“分级负担”和“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切实做好统计经费保障,并列入同级一般公共预算,保证全国大型普查(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和各项专项调查经费的拨付;要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配套相应的工作经费,用于聘请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日常统计报表和各类大型普查、专项调查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文件要求,日常统计工作业务经费原则上按照每年每个社区不低于1万元、每个村(大队)不低于5000元、社区(村、大队)统计人员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安排,每个社区(村、大队)至少配备1台统计专用电脑,所需经费由市、区按照1:1的比例配套列支。
为了提高企业统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全区“四上”企业统计人员按照每年300元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对统计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年度表彰,先进单位颁发奖牌,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先进个人奖励标准300元以上、800元以下;在统计年报会期间,对所有参会人员发放统计工作用品。
(四)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全区统计干部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变动要征求上级统计部门意见。要重视统计干部选拔与任用,进一步加强统计干部和统计人员的培训、轮岗、交流,要注重将优秀的干部充实到统计部门,并重视他们的使用和培养。对从事统计工作时间长、业绩突出的,在提拔任用、享受有关待遇方面要予以优先考虑。对已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规定予以落实。增强依法统计意识和数据质量意识,树立“不出假数”、“真实可信”的统计理念,建立一支品德优良、业务精通、工作扎实的高素质统计队伍。
三、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
(一)明确部门统计工作职责。各部门、派驻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配合区统计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和报表工作,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指标信息。主要职责包括:一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二是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和提供相关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预测、咨询和监督;三是管理好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四是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内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协助区统计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等。
(二)明确部门统计工作任务。各部门要进一步树立行业统计意识,在区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全行业统计工作,对本部门和单位报出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第一责任,并自觉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管理部门统计工作任务如下:
区发改局:承担全区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进入“一套表”调查单位库(以下简称“入库”)资料的收集工作,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在“一套表”调查单位库(以下简称“在库”)单位网上直报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重点做好GDP、服务业增加值核算和能源消费有关资料的收集、审核报送工作;负责重点项目工程进度及年度重大项目统计库资料;负责节能减排指标的统计汇总等。
区经信局(科技局):承担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库”资料的收集工作,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在库”企业网上直报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重点做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核算有关资料的收集、审核报送工作;建立健全全区重点成长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加强日常运行监测工作;承担全区高新技术企业统计,重点做好高新技术业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报送工作。
承担全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入库”资料的收集工作,配合统计部门做好“在库”企业网上直报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出口创汇的相关资料;重点做好批发零售业增加值和住宿餐饮业增加值核算有关资料的收集、审核报送工作。
区城乡建设局(房管局、交通局):承担全区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入库”资质信息的收集工作,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在库”企业网上直报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重点做好建筑业增加值核算有关资料的收集、审核报送工作;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全区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名单、外地建筑业企业入区信息的登记情况。
承担全区房地产企业“入库”资料的收集工作,协助统计部门做好房地产企业网上直报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重点做好房地产业增加值核算有关资料的收集、审核报送工作;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全区商品房销售备案清单,房地产企业资质申报情况资料。
承担全区交通运输、邮政业和物流业的统计,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有关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相关资料;重点做好客、货运输周转量、邮政业务总量和物流业的统计工作,协助开展相关企业财务指标的统计工作。
区财政局:保障统计经费需求,承担财政收支统计(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情况),并定期向区统计部门提供有关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相关资料。
区农业局:承担农业、畜牧业、渔业统计工作,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全区农、牧、渔业投资项目相关资料;重点协助区统计部门做好农业普查及农、牧、渔业增加值核算基础资料的统计工作。
区环保局:承担林业、水资源、空气质量等统计工作,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全区林业、水资源、空气质量等自然资源统计相关资料;重点协助区统计部门做好林业增加值核算基础资料的统计工作。
区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以及国税、地税、民政、编制、公安等部门应当按季向区统计部门报送单位、人口变动情况和与国民经济核算相关的行业信息资料,积极参与全区统计名录库的维护更新及各项普查调查工作。
区直其他部门也要围绕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评体系和全省县域经济考评体系相关指标,自觉开展全行业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配合区统计部门做好统计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和所辖行业有关数据的审核工作,确保数据质量。
(三)严格部门统计工作要求。区统计部门作为全区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统计工作,对全区统计业务和统计数据质量实行统一管理,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统计工作机制。
各部门要按照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指定统计工作机构,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要加强国民经济核算有关基础数据资料的管理,及时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健全行业基础数据及达到“四上”标准的单位基础数据电子台帐。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资料报送制度,定期向区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财务和业务核算等方面数据和备案资料。
四、进一步强化统计管理和监督考核
(一)着力推进“四大工程”建设。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统计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快统计“四大工程”(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制度、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联网直报系统)建设,推动统计生产方式变革,实现统计调查流程再造。区统计部门要加大统计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提高统计信息化技术装备水平,有专人负责统计信息化工作,建立健全信息丰富、结构合理、高效安全、资源共享的经济社会综合数据中心,并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及基层统计调查单位配备符合网上直报所需的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增强统计信息处理能力,努力实现统计工作现代化。
(二)全力做好“四上”单位和投资项目入库工作。凡达到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四上”标准的单位和达到项目纳统标准的投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纳入全国统一的“一套表”调查单位库,经区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在库”单位直接通过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上报统计数据。园区、街道统计部门要加强指导,深入基层,及时掌握本辖区内企业的信息,对达到标准的企业及投资项目及时申报入库,做到应统尽统,确保经济总量。发改、经信、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于达到入库标准的单位及投资项目应主动配合统计部门,提供相关入库资料,做好“在库”单位有关统计报表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
(三)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要着力从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强化法制建设等方面入手,构筑起全方面数据质量保障体系。着力推进区、园区、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切实抓好区、街(园区)、社区(村、大队)、企业四个层面的统计工作,提高调查对象配合度、支持度。各部门、园区、街道要进一步加大统计法制宣传力度,坚持实事求是统计数据,及时清理并废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制度的文件,坚决杜绝干扰统计数据上报的行为,严肃查假、查虚、查漏、查瞒、查干预、查失职失察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从源头上得到保证。
(四)完善统计管理机制。各部门、园区、街道要加强统计数据管理,完善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做到数出有据。要加强统计调查数据发布管理,各有关部门对外发布统计数据必须经过同级统计部门审核。
(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考核。强化对各有关部门、园区、街道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统计队伍、办公条件、经费保障和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情况,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开展法律和法规宣传情况,对基层企业开展统计业务培训情况等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发改局另行制定,并将考核结果报区绩效考评办。
五、《武汉开发区管委会(汉南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武经开发〔2015〕42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废止。
武汉开发区管委会 汉南区政府
2017年5月25日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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