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汉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开发区管委会 汉南区政府
2017年2月9日
开发区(汉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全区范围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武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健康。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社会危害。
(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三)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管委会(区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四)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五)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域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为便于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Ⅰ级、Ⅱ级、Ⅲ级按国家、省、市发布的事件等级执行,
区级发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本区的毗邻地区发生鼠疫病例,有可能传播到本区;来自鼠疫疫区的染疫动物或可疑染疫动物运抵本区;本区发生鼠间鼠疫。
2.年度首例霍乱病例发生后,霍乱在本区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或者戊肝病例。
4.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死亡2例及以上。
5.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死亡2例及以上。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7.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8.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9.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死亡2例及以上。
10.一周内,本区发生5例及以上输入性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本土病例。
11.一周内,同一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2.一周内,同一自然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3.一周内,同一街道发生5例及以上流行性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4.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街道,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5.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6.一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7.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18.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19.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0.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1.医疗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22.发现本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区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3.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24.一周内,手足口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25.一周内,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在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30例及以上病例。
26.一起急性职业中毒3人以上、10人以下,无死亡的事件。
27.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28.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29.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30.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31.在24小时内,本区范围内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10-29人,或死亡3-5人。
32.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中暑患者30-99人,无死亡。
33.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体系
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区分管领导
副指挥长:区卫计局局长
区党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成 员:纪工委、政法委、宣传部、统战部、发改局、财政局、经信局、民政局、卫计局、农业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建设局、社会保障处、环保局、招商局、开发区海关。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计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常设信息组、专家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现场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卫生监督组、社会管理组、交通组、宣传教育组、物资保障组等。
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配合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应急专业委员会在市级应急机构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指挥下,组织领导本区一般级别及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应急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应急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各项指令和任务。
纪工委:负责查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渎职、失职行为。
政法委:负责维稳、信访等工作。
宣传部:负责组织各新闻媒体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以及舆情监督和导向工作。
统战部:负责在汉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地区人士重大涉外疫情的协调处理工作。
发改局:负责完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基础设施建设。
财政局:负责筹集并核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审核应急资金支付范围。
经信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督促区供电公司完善供电系统和设施运行及监测,保证供电设施正常运行;督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通讯畅通。
民政局负责制定低收入人群及进城农民工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做好专项捐助经费和物资的管理与使用工作。
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技术人员培训和演练;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物资和经费储备计划;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业委员会提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建议。
农业局负责做好植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及时收集、提供可能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动、植物疫病信息。
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幼儿园(托幼机构)、中小学、高等院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
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治安、保卫和交通管制。
建设局负责组织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与查验,督促经营者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社会保障处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费用的政策。
环保局负责监督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垃圾、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及其他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密切相关的环保工作。
招商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工作;组织企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物资进行采购和储备。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旅游区的管理和控制,严防疾病通过旅游扩散与蔓延,协助做好国内外游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开发区海关负责做好食品及食品原料进出口的管理工作,做好畜、禽等进口物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五、日常准备与预防
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业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一)专业备勤
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与本专业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事故,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或方案),并报管委会(区政府)备案。
(二)日常备勤
应急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做到24小时联络畅通;各相关部门值班人员和应急队伍做到人员、车辆24小时备勤,保证通讯畅通,各种技术设备、装备、物资、工具等及时到位。
财政局、发改局等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必要的日常运转经费。管委会(区政府)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储备金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一旦需要立即启用。
各街道办事处应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应急处理工作。捐助资金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管委会(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计生局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两级。物资储备种类主要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等。
管委会(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计生局提出的要求和建议,指定和设置符合要求的场所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时可以用作传染源、病原携带者紧急隔离和转移的备用场所,隔离和转移场所按日常和战时两级设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现时可紧急征用。
(三)日常预防
组建专家评估委员会,为应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强化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防范;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加强各组成单位间的信息沟通;组织培训与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提供后勤保障,确保药品、资金、设备及时到位。现场处理人员应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类别,根据国家卫计委有关个人防护规范,采取分级防护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并建立制度。
区卫计局按照预案的要求,统一组织安排多种形式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管委会(区政府)建立和完善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系统,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本区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系统。
区卫计局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各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区卫计局的要求组织实施主动监测工作,并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重点疾病和相关因素的主动监测。
(二)预警
区卫计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测,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建议,报管委会(区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区卫计局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委员会对本区公共卫生信息进行分析,掌握本区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并对其发生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及时评估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可能危害程度,根据需要向管委会(区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
管委会(区政府)根据区卫计局提出的建议,向本区发出公共卫生事件预警。
预警分为四个级别,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预警的内容包括预警的级别、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性质、预期危害以及预警对象应采取的响应措施建议等。
预警发布之后,区各部门要做好相关应急技术、队伍与物资准备,加强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卫生宣传等工作。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信息收集与报告工作。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
区卫计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区卫计局;管委会(区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卫计局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区卫计局,经初步核实后在2小时内向管委会(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计委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进一步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管委会(区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在2小时内尽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当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在1小时之内上报其上级行政及业务主管部门。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和评估报告,应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接到报告的区卫计局在向管委会(区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按照国家疫情网络直报的有关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区卫计局,同时逐级审核信息、汇总统计、分析,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